1、车在停车场内被砸损失谁赔
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是没有专人看管车辆的,所以一旦发生意外,只能是车主自行承担。江城宾馆门前虽是公共停车场,但有专人负责看管车辆,而且客人是到宾馆来消费的,所以宾馆有义务看管客人的车辆。如果出现车辆被砸、被盗等情况,宾馆负有相应的责任。客人的车被砸、被盗,宾馆应对车辆的损坏、丢失给予一定赔偿。但是因无法查证车辆内原来是否有财物,所以宾馆对车内财物丢失不予赔偿
2、停车位被占怒砸车要负法律责任吗?
2017年7月16日,宜川一男子因自家停车位被占用,一怒之下狂砸两辆豪车,造成经济损失7万余元。目前,该男子已被宜川警方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6月26日,王某父亲从西安驾车回来探望亲人,因自家租用的停车位被堆放了大堆垃圾,故将车停放在邻近的空车位上。
6月27日凌晨1时许,袁某驾车回来后,发现自家租用的停车位被一辆白色车占用,便打车上王某留的挪车电话要求其挪车。
期间,袁某用其车上备用的军工铲将王某父亲所驾驶车的车前挡风玻璃、后尾灯砸坏。
约10分钟后,王某和其丈夫驾驶另外一辆车赶到小区准备挪车,双方因车辆被砸发生争执。袁某动手殴打了王某及其丈夫,致使二人受伤。
随后,袁某又用军工铲对王某驾驶的车进行砸毁,造成该车前引擎盖、挡风玻璃、车后行箱盖严重损毁。
据悉,因袁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宜川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后经宜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袁某损毁的两辆车造成损失73005元。因此,袁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无规矩不成方圆,什么事情做之前要考虑要负的法律责任,一定要想清楚哦。
3、车在停车场被高空坠物砸了停车场有责任赔付吗
车在停车场被高空坠物砸了,停车场有责任赔偿损失,因为双方是保管合同,停车版场有义权务保证车辆的安全。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我的车玻璃在停车场被砸了,我该找谁来赔?
一、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停车场发有停车凭证。
则形成了停车场的保管义务。
若此情形下停车人有任何损失,停车场均照价赔偿;
二、若停车场未发停车凭证,只出具了占道停车费的票据。
三、因车辆遭受损失,车主报警,在警方破案后。
车主仍可就自己的损失情况向停车场索赔,并要求停车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车辆被砸停车场责任扩展资料:
汽车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
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
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
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
保险公司赔偿了他的损失。
(2) ∶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
签订一个赔偿条约。
5、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砸,请问物业是否有责任赔偿?
物业法?应该是物业管理条例。但是在这里并不适用。是否有责任就要看你们的合同关系。你交的费用是什么费用呢,是车位使用费还是车辆保管费?物业是否有责任就要看物业是否存在违约的责任,如果违反约定那就要承担责任。所以你要确定这个费用是什么费用,才能做决定。而且你说了,是高空抛物导致的,所以责任在于可能抛空抛物的那些楼层,如果你想追偿,那你就找律师把可能抛空抛物的那些楼层全告了,这个是有法律先例的。
不过,一般都收的是车位使用费,物业是没有保管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义务的。
6、收费停车场,车被砸,停车场需要赔偿吗?
1.现在大部分停车场有一个潜规则,那就是停车收费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保管费。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所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特别不好解决。
2.您可以以停车场应该承担保管责任起诉,但是最后会赔付多少,真的不好说。
3.广东省在2010年出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里,将保管责任予以了明确。
7、停车场车辆被砸被盗谁负责任
某安全班长在对广场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停放在出口处一辆车的后门车窗玻璃破碎。经过录像察看,在发现车窗被砸大约7个小时之前,有一穿灰色夹克的男子走近该车,打碎后门车窗玻璃,并取走放在车厢里面的手提包,此时广场无人值班。经过察看该时段控制中心工作录像得知,当值班长离开广场到控制中心处理一名住户搬运冰箱事宜,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注意力分散而没有监控到砸窗盗包事件。
[分析] 1、当值班长处理其它事情时,没有交待其它岗位顶岗或关注,造成西广场车场处于无人管控的真空状态。
2、互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岗位离开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未对其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对关键镜头的关注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3、在事件发生近七小时后现场岗位才发现车窗被砸,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场岗位责任心不强。
[法律焦点] 1、物业管理企业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何界定,即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的管理义务,是维护停车秩序的义务,还是保管义务?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停车秩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而保管系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团体或业主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因此,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决定本案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2、按照《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保管物必须转移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保管合同才生效;否则,即便双方已达成保管合意,该保管合同也未生效。那么,能否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车辆停车费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行为理解为车主已将车辆移转给物业管理企业占有控制(交付)呢?律师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车辆实际占有控制权能的转移(交付)。第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同时约定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即为保管物交付的,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该指定停车位,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企业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即为车辆交付的,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难以构成保管物的交付。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并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车辆实行管理,业主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构成保管物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如核发停车证)但未严格查验手续的,也很难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3、但是,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车辆被盗所致的损失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车辆以及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等负有管理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则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盗贼正在小区内盗窃车辆,业主报告给物业管理企业保安后,保安人员不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而是置之不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操作] 1、建议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不要与业主约定车辆保管义务。与业主签订其他协议时也要特别注意义务的界定。
2、如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注意履行过程中过错的避免。过错发生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赔偿事宜,转嫁风险。
8、车子停在停车厂被砸了,停车场要负责任吗
车子停在停车厂被砸了,停车厂未尽到保管义务,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