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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13 08:50:34

1、交通事故案例

液化气曹灌车于厂区内轧死儿童

原告黄××诉称,被告林××驾驶被告肖××的东风牌汽车在××市××厂内将我儿子李×压死,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三万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时左右,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东风液化汽曹灌车运送液化汽到××在××市××厂生活区内将原告黄××的儿子李×(12岁)压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交付原告小孩安葬费五千元,后因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液化汽曹灌车在××市××厂将原告的儿子李×压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肖××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三万六千元(含已付的五千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签收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被告肖中元负担。
1988、1989年两年中,太原共发生涉及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伤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学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规定全市小学生放学时头戴小黄帽、建立路队制,小黄帽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地就是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学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现了“零”记录。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

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2、车祸事故处理案例

一、所有关于车祸的案件都会以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的事故处理报告为依据。如果不服这一报告,应首先进行行政申诉,报告被修改后才能进行民事诉讼,否则法院不会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这件事,我估计,责任应该是,行人负次要责任,因为他在马路上行走;A负主要责任,因为他无证照、饮酒加肇事逃逸;B负次要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不过,我们说的都不算,关键看交警怎么判了。至于A的刑事责任方面,不管责任如何都是交通肇事罪,这是毫无疑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乘车员甲没有任何责任。
五、B不构成犯罪,除经济赔偿外不受其他处罚。
六、在赔偿上面,由于是共同侵权,A与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份额,作为受害者,你还是不用太在意,任由法院判定吧,反正找A或B都可以,他们都得给赔全额,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求交通事故案例!

1、 某会员(以下简称A) 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2.20PM19:20 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 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劝说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扣留。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B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A。A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B年龄7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实情况,B所述事故经过与A完全相同,据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B于上述时间、地点自北向南横穿车行道,适有A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驶来,小客车前部撞到B的身体,B受伤,小客车损坏。
经调查:B横穿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先行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A驾驶车辆未保证安全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认定B负此事故主要责任;A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尽管B自行离开现场,作为一般当事人的心态,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须亲自去交通队报案,并写明事故经过由警官认可。否则手上无任何证据,一但B前去报案,诬告A逃逸,A无人证,事故经过很难讲清。
(2)、此事故车辆的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如果没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也无法理陪。

2、某会员(以下简称C) 富康RG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8.11PM 17:40分左右,C驾驶富康车在×××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车速约15Km/h ,当时天正下雨,路况较差。行至于一居民院门口时,有两个未见大人看护的小孩从右侧的院门内相互追逐跑出。C采取制动措施,第一个小孩看到车后闪开,第二个小孩(以下简称D 15岁)由于奔跑较快及于车距离较近,与C驾驶的富康车右前角相撞倒地,富康车右前转向灯破损、机器盖及右前叶子板受损。此后,从附近门内出来几个大人,由于当时所处地理位置较偏僻,且正在下雨,附近少有车辆经过,在伤者亲友的强烈要求下,本着抢救伤者的原则,C移动事故车辆,用事故车将D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支付相关费用。在医院救治期间,C拨打122电话报警,122让C去交通队事故科报案。事故导致D股骨骨折。当晚C去交通队报案,事故车辆、行驶证、C的驾驶证被扣留。两日后交通队将C的事故车辆送往相关检测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C的车辆制动合格。2002.08.24 警官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2002.08.11PM21:00 C来队报案称:于上述时间、地点,C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D由东向西从×××门口跑出,小客车右前部与D身体接触,致使D受伤倒地,后C驾驶肇事小客车送D去医院治疗。
事故后,经调查,C驾驶小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移动车辆时未标明位置,未及时报案,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认定C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D不负此事故责任。
提示:(1)、富康车与行人相撞,在刹车时头部较低,若车速较慢,行人的腿部受伤的可能性较大;若车速较快,行人被撞后头部可能会与前风挡相接触,行人腿部和头部受伤的可能性较大。发生事故后可拨打120或999请医务人员进行救护,若当事人自行搬动伤者,一旦裂骨将血管划破,后果将不堪设想。面对受伤者家属的急切态度,作为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通知救护,讲明一旦自救出现问题的后果。
(2)、本次事故中小孩未有成年人看护,相互追逐导致事故,D是应该负有一定责任的,但由于C未及时报警,并在D亲友的强烈要求下,用肇事车辆救治伤者,且移动前未标明位置导致了自身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依据伤者情况通知120或999救护,切不可挪动事故车辆,否则现场破坏责任难以认定。
2、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方的心态是希望尽快结案,但切记不要和行人私下了结,一旦私了,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一旦对方继续纠缠,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3、在附近有车辆能帮助救护伤者的情况下,若伤者神智清醒,可征求其本人意见去哪个医院救治,一旦伤者住院后,自行提出转院,由于您作为肇事方毕竟怀有歉意感,在没有医院转院证明的前提下,若您答应了伤者转院,会给您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为保险公司对第二个医院的治疗费用会拒绝理赔。
4、交通事故发生后,警官会给双方当事人录口供,回答问题时头脑要冷静、回答问题要实事求是,可能会询问:"您的车速?;第一眼看见当事人的距离?;采取了什么措施,即是否制动?;对方当事人和车的什么部位相接触?;对方当事人落地后倒在您车的哪个位置?;此后您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等等。
5、交通事故发生后,将会面对为伤者预交急救医疗费用的问题。此时,责任尚未认定,但目前的做法是由驾驶者先行垫付,这样的方法可能会给驾驶者带来后期的经济损失,这也是目前处理伤人交通事故的弊病所在。
6、 伤者住院后,若出现骨折病情,可采用石膏固定等保守疗法或手术疗法,但大部分医院采用手术的治疗方法(钢钉或钢板),此种手术治疗方法均涉及二次手术问题。
7、交通事故结案时,若驾驶者有一定的责任,则需按责任比例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赔偿内容及内容标准包括:A、医疗费:实际治疗所需费用,凭医院票据支付。
B、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计算误工费;对收入高于北京市平均生活费(目前的标准是8494元/年)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C、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实际住院天数(目前的标准是20元/日)。
D、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
E、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法: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费×----年×伤残等级(系数)×责任比例
F、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内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等等!
8、保险公司规定涉及人员受伤的事故需提供:
A、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B、住院证明及出院通知书
C、医疗费报销凭证(注意:须附处方及治疗、检查、用药明细单)
D、伤者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注意: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完税证明

如:"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
E、需要护理的,需提供医院证明和护理人员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纳税证明)
F、法医开据的伤残鉴定书
G、交通队开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凭证 等等!
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中索赔时效与索赔单证部分。
据俱乐部统计的数字显示,购车初期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但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事故往往是一些车辆外部的刮蹭,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但车辆行驶2---3年,行驶里程在50000Km左右时,人车磨合达到最佳状态,且对车的爱惜程度也不如购车初期,车速开始快了起来,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也相对较大。

4、车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某铸造车间,4人检修大型混砂机,请来电工甲配合。配电方式如图(a)所示。电工甲按下停车按钮停止混砂机电源接触器,并用小竹片清洁按钮。电工甲失手误合刀开关,混砂机启动。4名检修人员中,1人正准备进入混砂机,急忙缩腿幸免受伤。另3人已经进入混砂机内,结果:1人跳起抓住横梁,幸免于难;1人多处骨折,当日死亡;1人内脏破裂,次日死亡。 调查发现,原配电方式的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留有严重的隐患。正确配线方式如图a所示.在分路接触器的上方应装有分路刀闸开关,以便检修时隔离电源。电工甲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即使在原配电方式情况下,如停接触器后拔下控制回路的保险(熔断器),混砂机也不会突然起动。再者,像这样的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停电制度、监护制度等保证检修安全的制度。

5、车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一、 1、某重型机器厂二金工车间起重工陈某负责为各种加工机床上料。2005年6月3日10时,陈某指挥吊车准备吊运半成品的机车大轴为一台机床上料。
2、陈某采用铜丝绳单根穿扣捆绑法吊大轴,将铜丝绳熟练地套上后,未仔细将绳扣对准轴中心便指挥起吊。大轴吊起后陈某为使吊件平衡用手压住轻的一头并跟车行进。
3、当快到要上料的机床时,陈某喊车工李某,因机声嘈杂,李某并未听见。这时吊轴经过机床尾,机床尾后侧的工具台案挡道。陈某未及时绕过,扶轴头的手脱离,偏重的大轴突然砸向机床面。正在给机床导轨注油的李某躲闪不及,左手被砸在床面,造成手背手指多处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
单根绳吊大轴,即使拴位在中心,吊运行进中也会因摇摆而一头偏低,但吊位高便不碍事。陈某每天多次吊轴,拴绳经常不在中心,便不以为然,麻痹大意。有时因运料位置较近,便吊住不高,直接用手扶吊件随行。这次送料本来拴位偏离很多,扶吊件行进中未考虑到这台案阻路,快到位时与车工配合不当,又未及时指挥吊车,造成突然脱手,吊件失重,轴头砸伤人及砸坏设备的事故。

防范措施
1、吊重型大轴最好采用两点拴位法。单绳拴法必须拴正中心并高吊行进,以免碰物。到位后慢慢放下并人工配合扶轴上卡盘。严禁手扶吊物同时跟吊车行进。
2、给重型机床上料前起重工和机床工应互打招呼,作好准备,吊运中应协调配合,严格遵守起重搬运安全规定。

1986年9月10日下午,某水泥厂包装工进行倒料工作,开机后,库不下料,于是手持钢管,站立在螺旋输送机上敲打库底。库下料后,准备下来,不料因脚穿泡沫拖鞋,行动不便,重心失稳,乱了方寸的左脚恰好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cm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其腿脚退出,导致左腿高位截肢。
原因(2)
1.包装工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而是穿着泡沫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螺旋输送机10cm宽的缝隙上部没有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导致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3.水泥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制度不落实,明显的隐患没能得以消除。

措施(3)
1.上班时间,劳动者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绝不允许穿着拖鞋上岗操作。
2.设备、设施本身的缺陷,事故隐患必须予以消除,螺旋输送机10cm宽的缝隙如果不是工艺所必须的,则应当予以封闭;如果是工艺或是操作规程所不可避免的,则应在其上部加设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
3.水泥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订周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上岗人员实施全员、全面的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设备、设施本身的缺陷、事故隐患,还要检查人员着装和精神状态;必须组织技术力量消除缺陷,事故隐患。
2000年1月30日,山西某公司复肥一车间维修工李某、杨某等人值班,他们在生产现场进行巡检维修工作,给设备加油时,发生了一起未遂事故。事故过程是这样的,李某给A滤机减速机完油后,又要给B过滤机减速机加油,他本应下A平台爬梯再上B爬梯给B减速机加油,这样做就万无一失。可是他为了图省事、走捷径,偏要横跨平台(A、B设备平台相距800mm),当时李某只顾跨越平台没有注意到上方的横梁,当跨越时安全帽的头部撞在了上方的横梁上,反弹后人坠落到下方运行着碳酸钙皮带运输机上,在这千钧一发之际,被正在B过滤机处维修的同事杨某发现,杨某迅速拉了拉绳开关,停止了皮带运输机,避免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也救了李某一条命。
事后厂里对这起未遂事故非常重视,在全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在全体员工中展开了分析、讨论,就怎样汲取事故教训,人人写下了体会和保证书,同时,对李某违章作业罚款100元,对杨某紧急停机避免事故奖厉200元,并制定了防范措施,把过滤机平台防护栏杆加长加高,将A台与B台之间的间隔改成了过道,加设了防护围栏,使之达到本质安全。这起未遂事故虽然过去了,但通过此事故反映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要加强教育。厂里要求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带着感情抓安全,站在保护人民生命的高度去教育职工,进现场上岗位以安全为天职,以规程为准绳,去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
二是深化现场走动式安全管理。即走一走,看一看,查一查,谈一谈,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绪、生产环境,及时消除思想、情绪、环境等隐患,使职工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从职工10大“违章心理”剖析领导安全生产心态)

五、衣服未扣好 绞死背轮下 2003年7月29日早晨7时35分,东岭矿碎石车间的岗位职工正在打扫岗位卫生,为岗位交接班作准备。由于生产任务紧,皮带运输机仍在运输矿石。11#皮带岗位操作工吴好强象往常一样冲洗岗位上的皮带运输机。为能按时下班,他不顾皮带还在运行,习惯性地用橡胶水管冲洗皮带运输机的各部位。他一边干活一边想:快冲、快完,好下班回家洗个澡,然后进城参加同学聚会。当他冲洗完皮带南面的平台后,水管要收拣到皮带的北面去。这时,吴好强走近皮带的主动轮与减速机*背轮处甩水管过皮带,因*背轮缺安全罩,吴好强的上衣也未扣好,在使劲甩水管时,飘起的上衣被*背轮螺杆挂住旋转,将吴好强绞死在皮带减速机*背轮下面(其状惨不忍睹),时年22岁,一颗年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吴好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中“严禁在设备运行中冲洗岗位及隔机传递工具物品”的规定;二是岗位上存在事故隐患,即减速机*背轮缺安全罩,没有及时整改;三是吴好强习惯性作业,心存侥幸,麻痹大意。

6、求:叉车安全事故案例

1,50摇臂钻事故.我老表在叉此设备时,将此物落位,用户用红砖垫此,我老表退车后,因摇臂未固定,摇臂转动,摇臂钻失去平衡,红砖被压碎.摇臂钻甩坏报废.我老表赔用户1.5万元.
2,一叉车,在叉钢材时.车已达载重量,过小沟时用人作配重,由于操作不当,后配重人甩下,重伤.
3,一叉车,在装废铁时,工人在站在货叉上关车门时,由于货叉自动下降,甩成重伤.
4.还有很多.多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

7、重型机械厂里行车事故案例

我就是搞起重机的设备管理的,刚刚做过一个起重设备事故案例分析的讲座,你可以搜索设备管理大家谈群,加入超级群组,我可以给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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