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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2 01:42:39

1、汽车租赁合同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车型号为____________ , ______座,颜色______ 。状态良好,干净卫生、年检合格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租赁期为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止。租金为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______元)。包含司机服务费。(不含超时费,超公里费)。 三、租金支付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租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按月预先付租金。每天行驶不超过______百公里,司机每天工作______小时,租期为一个月的车辆限行驶____________公里。超出公里部分按______元/公里计算。司机超时按______元/小时计算租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委派驾驶技术良好的专职司机为乙方驾驶所租赁的车辆,该司机需经乙方认可。如所租赁的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甲方应及时调配其它车辆暂时替代。司机在工作时应准时、有礼貌、服务热情、听从公司负责人的合理调度。甲方保证乙方的乘车安全,如有意外,甲方负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车。承担租赁期间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禁止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乙方应提供甲方车辆正常维修和保养时间。租赁车辆由甲方司机负责保管,乙方无权驾驶所租车辆,否则后果自负。如乙方指令甲方所派司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车辆如服务于深圳市外,乙方应提供司机食宿。乙方应为司机提供休息场所,以保证正常出车安全。 六、违约责任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未到期租金30%为违约金。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条例怎么写

不清楚

3、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你可以网络下上海沪宁汽车租赁看看 上面有详细的财务明细。

4、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内,提高
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容、用户和经营企业、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出租汽
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
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
或者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
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按照租赁时间和
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5、租赁大客车管理的问题

中小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坚持从机制创新入手,不断强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以下,笔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做一浅显分析。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至今为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出台具体明确出租车经营模式、方式的行业管理法规,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不清晰,导致行业管理被动。 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曳 出台后没有涉及出租车管理方面的条款,为此给交通执法带来了许多困难。致使对出租汽车行业是采取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还是采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人所有的挂靠方式或出租车经营权为公司所有,由经营者投入购车资金的合作模式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体所有的个体模式经营缺少法定的依据。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现有的出租汽车基本采取挂靠或合作经营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都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的局面,车辆在审批后,进入自由流动状态,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对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也没有法定的依据。出租车经营方式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规管理依据,使执法人员很难对出租车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置“私家车”从事出租“黑车”者日益增多。近年来,国家取消了购置私家车“先审批,后购置”的规定,并且对农村人口购置车辆进行补贴。一部分社会无业、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甚至还有部分解除劳教人员利用私家车不纳入行业管理的政策漏洞,购置小轿车 往往管理人员明明知道是“黑车”,却无法取得证据,无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车”经营者停靠在自己的铺面或者饭店、宾馆门口非法待客,却否认从事“黑车”营运。同时,“黑车”经营者为了逃避稽查处罚,窥探管理机构的管理动向,利用稽查时间和地域的空隙从事非法营运。他们还采用先进的通讯手段,相互联络,与稽查执法人员“捉迷藏”,从而造成了查处“黑车”取证难的问题。在查扣“黑车”过程中,当管理人员检查时,“黑车”往往中国速逃脱,不顾及安全,经常出现碰撞事故。即使查处后,驾驶员要么不下车,要么不交钥匙,甚至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唆使老人堵车,有的还以黑社会势力威胁执法人员,造成了查扣“黑车”难的问题。 服务设施还不够配套,缺少科学合理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车停车泊位和候车泊位明显不足,出租车随叫随停阻碍交通现象比较严重。大多中小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建设长期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出租车现有的停车点,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明显标志,甚至与班线客车争抢客源,造成客运纠纷不断。一些城市由于没有规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各宾馆商店、酒店饭馆、娱乐场所门口、马路沿线,“黑车”随意停靠,非法待客运营。运政管理部门虽明知其非法待客,却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进行查扣。 解决出租车行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出租车管理的指导性法规,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出租车管理地方法规。 面对现今出租车市场由于缺少指导性的法规而在监管、经营模式等方面难以把握,导致出租车市场矛盾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应制定出明确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劳动用工关系、事故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非法运营的打击、群体性事件的防范、管理体制、各主体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性法规。法规中要明确私家小轿车和社会非营运车辆的购置管理办法,要明确统一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竞争退出机制,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长期使用从而导致出租汽车经营权产生有偿出让金,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车私自转让、高价炒卖的行为,法规中要理顺出租行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好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油价与运价联动长效应对机制,使政府、企业、出租车经营者、消费者合理分担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增加的费用。法规中要规定对从事“黑车”经营处罚的强制措施,可以规定对驾驶员违规从事“黑车”吊销驾驶证直至拍卖。 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行业报告指出:加强对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要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措施,认真监督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不能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取消经营资质。抓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根据出租汽车市场需求,适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车辆低档次、人员低素质、驾驶低水平的,严禁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制度,对经营到期的,根据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进行质量信誉招投标。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新增运力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抓好出租汽车服务评价制度的建立,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营行为不规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诉举报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车市场。切实解决只进不出、服务质量差、市场供需失衡等问题。 同时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中国即时调车、应中国中国调车、预约调车、婚庆调车等业务,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信通讯呼叫系统与110联中国,既可以实现定位跟踪、防盗、防抢、监控,又可以导航承接业务,减少出租汽车的空驶率。 探索出租车经营模式,经营权配置,车型选择,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出租行业的政策是相对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根据中小城市的实际,完全的公车公营公司化模式将造成承租车辆者将过高的承租费转嫁到乘客身上,公司的风险也过大,承租者的收益低下。个体经营模式造成主管部门管理成本过高。挂靠和合作经营都存在抵御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但考虑大多中小城市当前实际,企业普遍采用一次性打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个别人炒作经营权获取利益,直接导致经营权价格普遍偏高,经营者之间恶性竞争。 我们认为,当前中小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可以采取挂靠和合作经营的过渡模式。出租车公司变身为出租车“服务”公司,虽然出租车司机还要挂靠在服务公司名下,但公司主要负责票务、税收等日常业务,帮助司机购买保险,为出租车统一安装GPS等,“主要任务是在司机和政府间建立连接,赚钱不是主要目的。”成立服务类型的公司来为出租车的正常运营提供便利,降低出租运营成本,也为居民的搭乘提供了方便。同时,鼓励规模经营,引导出租企业做大做强,走公营化、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要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变更中的交易行为,确立正确的市场导向,防止私下转让转卖经营权和承包权等非法经营现象的反弹,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配置方式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

6、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

7、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个人是没有能力办理的,需要与出租车公司联系:
申请条件:(指获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一)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用于经营的出租车不少于30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必备的通讯设备)和停车场地;
(四)拥有车辆价值5%以上的流动资金.
(五)持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出租车服务资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
出租车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后,须持<出租车经营权证>和<车辆购置附加税>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专用牌照领用手续.
四、办理程序:
出租车经营者办理专用牌照领用手续后,再依次办理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保险.道路运输证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办理时限:
依照规定收到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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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国针对汽车租赁制定的制度或规章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九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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