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停放收费停车场内被划,应该谁负责赔偿?
停车场。
收费停车场是带有保险义务的。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停车场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停车场车辆赔偿纠纷扩展资料:
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
一种保险,据保险单所列范围,在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机动车停车场内所停放车辆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停车场管理单位在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强其经济赔偿能力,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合法从事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而致使行驶或停放在保险单所载经营性停车场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损毁或者全车丢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事故鉴定费。
2、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车,车辆损坏怎么办,找谁。
停车场车辆损坏究竟如何理赔?需要明确车辆损坏的原因再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会受理保险理赔。
2.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有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需要当事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或者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派出所出证明材料或由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定损以后按流程办理理赔。
3.车辆在非收费停车场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以后,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以后,按照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4. 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投保车损保险的有效期以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申报理赔,一般的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赔偿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
3、收费停车场车辆受损,停车场以公司规定为由只赔付70%。请法律专家帮助
停车场的说法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全额赔偿;
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停车场赔偿全部损失;
你要提供的证据有:
你支付的停车费票据,证明你们双方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你按约支付了车辆保管费;
车辆行驶证,证明车辆有合法登记手续及车辆所有人信息(起诉的原告就是车辆所有人—公民个人或单位);
车辆损失证明,需重新申请法院对车损进行鉴定,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不能证明车辆实际损失情况,众所周知的原因,保险公司往往会定损较低。
4、车子停停车场被划停车场的管理人有责任赔偿吗?
这个事儿经常发生,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遇到了只能认倒霉了。
5、在停车场丢了车谁负责赔偿?
一、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 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三、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不会赔偿
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果欲一并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缔结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郭先生既未将车内 的贵重物品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该情形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
6、在停车场车被刮了怎么办找谁赔偿
7、停车场丢车 应该由谁来赔偿?
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应该由停车场负责赔偿。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的委托对住宅区进行管理,它本身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更无权将车位使用权(实际上是车辆所占位置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车主。但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受托对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进行“保管”,正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所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和有关规章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出租自己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这是一种“要式行为”。避开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土地无使用权不谈,即使住宅区业主将车位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行使,那么它将车位所占土地面积的使用权每次出租给车主时,都必须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方为有效,但这在实际操作上是做不到的。而保管则只要经过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就可从事车辆保管业务,且保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第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可见,租赁合同须具备上述主要内容才算完整有效。而停车卡的内容极为简单,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内容。该法第368条则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可见,法律对保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得十分简单,仅为“保管凭证”即可。“停车卡”其实就是典型的保管凭证。
第四,按照法理,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某一特定的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方支付报酬,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合同。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即使车主中意某个特定的停车位,但他不会如愿以偿,因为车主要完全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指定放在哪里就得放在哪里。
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卡”是保管合同的凭证。按照民法理论,作为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
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暇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
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务迅速通知寄存人。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
8、民法典中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损坏怎么规定赔偿规定的?
目前民法典规定的情况是,如果你在停车场停车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损坏了,那么你应该向停车场的管理者去进行索赔,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管理方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看护的责任,所以他们应该赔偿你的损失。
9、车停在停车位被撞,如何主张要求赔偿交通补偿
具体情况如下:
收费性停车场,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
不收费的停车场,需报警,经保险公司勘察后,按照正常理赔手续办理理赔;
车辆被撞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非收费停车场,这个就需要保险公司经过勘察后,由于存在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