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询问您一个法律问题。。关于交通类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1、货物损失如果是车辆本身的原因,你父亲及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厂方,如果保险公司超过赔偿范围就是你父亲赔偿。
2、如果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15日内可以向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想办法收集证据(厂里人在车里吸烟,烟头直接往后面扔的证据,先把他们说的录一下,防止变卦,最好是写成书面的材料,让他们两个人都签字)。
2、火灾事故后消防部门应出具哪些认定书
火灾事故后消防部门应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车辆内部火源”也就是说有可能是这两种原因所导致的火灾,因为他们的调查材料和证据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个原因。看看下面的一条你就应该明白了吧!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鉴定书好象不是消防部门出的,是相关的材料鉴定机构出具的。
3、消防部门用时一个多月就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合理,还需要出去什么认定?
消防部门是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即认定相关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是按国家相关统计办法统计,只作为国家火灾经济损失的统计,与车辆保险的损失统计不同。至于火灾原因,由于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或证据证实直接的原因,只能采用排除法,但排除法只能针对常规情况进行分析,该案件中确实也不排除车辆内部线路发生故障或外来火源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从你的描述、火灾蔓延痕迹可以判定另两辆车损是因A号车的发生火灾导致受损。你如针对车辆内部引发火灾的可能要进一步的确认,那需要技术鉴定,但就你前面表述及通常车辆烧后要找到相应线路相关痕迹,光凭肉眼在那么一堆线路中找寻是很难找到的,否则送检也得不到结论;况且现在很多人买好车后对车辆进行加装,线路改装,除非是刚买的车辆,且能证明未曾私自改动过,否则年限长了,是否按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保养等,否则找厂家也难以理赔。车辆火灾涉及的险种是专门的火灾险,保险了可以相应理赔,但未投保该险种,另两辆车的损失就是属于民事范畴了。
4、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按照现行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5、车辆停放背砸后起火消防队应该出具什么样的火灾认定书
需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6、火灾事故认定书范本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范本
范本分类->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范本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是适用简易调查程序认定火灾事故所作出的结论性文书。“编号”按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编写的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起火灾使用一个编号,不能重号;“起火单位(户)”栏写明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的名称或者户主的姓名;“起火地点”栏填写起火单位(场所、住宅)的地点,具体到门牌号码;“报警时间”栏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法定代表人”栏填写发生火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直接财产损失”栏填写统计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联系电话”栏填写起火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起火户户主的联系电话。“现场调查走访情况”栏简要记录调查走访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反映的火灾发生、蔓延、建筑及物品损失等情况,以及火灾现场相关痕迹、物品及建筑、物品被烧损等情况。“火灾事故事实”栏写明起火时间、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地点,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事实。现场照片、录像的内容和数量可在“备注”栏中载明。
本文书仅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损失、责任无异议,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伍仟元;无人员伤亡;只涉及一个当事人,不足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不可能发生民事纠纷;不涉及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的火灾案件。
本文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填写,并告知和送达当事人。本文书一式多份,当事人一人一份,一份附卷。
范例1:
××公安消防大队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公消火简认字[2010]第2号
起火单位(户)
开明市新兴街625号居民房
法 定
代表人
×××
起火地点
开明市新兴街625号
身份证件
号 码
××××
报警时间
2010年1月28日12时18分
直接财产损失(元)
2500元
联系电话
×××××××
现场
调查
走访
情况
1、经现场勘查,起火的厨房约15m2,烧损了部分厨柜及厨具,过火面积为10m2,厨房东北角煤气灶上方墙上有一明显的“V”字型燃烧痕迹,且该处瓷砖被烧剥落最为严重,其它地方只是表面过火。
2、经询问当时正在做饭的张××(女,25岁),据张××说:当时她正在做饭,突然听到门铃响,她就脱掉围裙往灶台上一扔就去开门,开完门回来后就发现扔到灶台上的围裙被煤气灶火点燃了,而且还引燃了旁边的抹布等可燃物,火一下子就烧大了,后来她就大叫“救火”,邻居们就过来帮把火扑灭了。
火灾
事故
事实
2010年1月28日12时15分接到群众报警称:开明市新兴区花街2栋625号房发生火灾。新兴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2台消防车,3分钟到达现场时群众已将火灾扑灭。该起火灾只有厨房过火,烧损了部分厨柜及厨具,过火面积为10m2,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2500元人民币。
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厨房东北角煤气灶处,起火原因是张××不小心将围裙扔到煤气灶旁,煤气灶火点燃了围裙进而引燃周围抹布等可燃物造成火灾。
当事人
签 名
以上记录情况已经本人看过,对以上事实认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签名):××× 2010年1月28日
调查人员签 名
×××
××× 2010年1月28日
认定日期
2010年1月28日
备 注
以上事实有照片、录像资料、×××询问笔录证实。
此联交当事人
××公安消防×队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公消火简认字[2010]第2号
起火单位(户)
开明市新兴街625号居民房
法 定
代表人
×××
起火地点
开明市新兴街625号
身份证件
号 码
××××
报警时间
2010年1月28日12时18分
直接财产损失(元)
2500元
联系电话
×××××××
现场
调查
走访
情况
1、经现场勘查,起火的厨房约15m2,烧损了部分厨柜及厨具,过火面积为10m2,厨房东北角煤气灶上方墙上有一明显的“V”字型燃烧痕迹,且该处瓷砖被烧剥落最为严重,其它地方只是表面过火。
2、经询问当时正在做饭的张××(女,25岁),据张××说:当时她正在做饭,突然听到门铃响,她就脱掉围裙往灶台上一扔就去开门,开完门回来后就发现扔到灶台上的围裙被煤气灶火点燃了,而且还引燃了旁边的抹布等可燃物,火一下子就烧大了,后来她就大叫“救火”,邻居们就过来帮把火扑灭了。
火灾
事故
事实
2010年1月28日12时15分接到群众报警称:开明市新兴区花街
7、消防队出具汽车自燃火灾鉴定结果需要什么手续
消防队出具汽车自燃火灾鉴定结果是主动做出,不是依据申请做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认定前会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7)车辆火灾事故认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8、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
复核以一次为限。
9、火灾事故后消防部门应出具哪些认定书?
需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局的内部机构,具有消防法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公安消防队也是我国现役部队,是人民武装警察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国的消防行动形成了“军事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特色。
2、科学性。火灾发生后,由于火灾的破坏性和灭火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需要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来实现,因此,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是科学的。
3、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质。为了正确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背景,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全面掌握火灾管理规定。
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人熟练掌握归责原则,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对法律责任的认识和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