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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辆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12-11 01:12:15

1、盗窃车辆50万元判几年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车辆的价值约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归还盗窃财物等量刑情节,可能会从轻、减轻处罚。

2、盗窃车辆价值50万要判几年?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3、盗窃机动车能判多少年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团伙盗窃车辆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5、请问车被盗窃了,盗窃人被抓了 法院出了判决书责令盗窃人退赔受害人,我该怎么去赔偿?

当时对被盗窃的车辆有作价值评估的,就按照那数额进行赔偿。
这里你要注意在判决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依照判决书赔偿,要在两年内向法院执行庭提出强制执行。

6、法院判决书中盗窃电动车的估价大概为多少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云飞,绰号小日本,男,1989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1119890505555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南任庄。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9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云飞犯盗窃罪、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秋红、代理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任云飞伙同祁慧鹏(在逃)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6号楼下将赵肖华的一辆价值938元的麦科特牌电动车盗走。后祁慧鹏又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26号楼下将马x霞的一辆价值1500元的大陆鸽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任云飞明知该电动车是祁慧鹏盗窃所得仍帮助其转移。被告人任云飞、祁慧鹏将两辆电动车放到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通勤列车上到叶县火车站时,被告人任云飞被保安部工作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追还失主。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任云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任云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帮助祁慧鹏搬运电动车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任云飞伙同祁慧鹏(在逃)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6号楼下,将赵肖华的一辆价值938元的麦科特牌电动车盗走。后祁慧鹏又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26号楼下将马x霞的一辆价值1500元的大陆鸽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任云飞明知该电动车是祁慧鹏盗窃所得仍帮助其转移。被告人任云飞、祁慧鹏将两辆电动车放到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通勤列车上到叶县火车站时,被告人任云飞被保安部工作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任云飞供述:今天上午九点左右,慧鹏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吧,咱去舞钢弄辆电动车。慧鹏带一个女孩我们一块到柏楼车站坐上开往舞钢的火车……车到站后我们就顺着路下去,打车把那女孩送到(往西)惜缘网吧,我和慧鹏又打一辆出租车走到有好多楼那下的车,往楼里走,到有活动器材那地方,又拐回往西那栋楼门口有辆电动车,红颜色的,慧鹏先过去将车开开,让我把车骑走,他在体育场那等我,我就骑着电动车到体育场那,慧鹏就在那等着,我骑车带着他到(垭口)车站,他就走了。到了三点多,慧鹏骑了一辆电动车回来,把电动车装上火车,我在货箱里坐,慧鹏和那个女孩在客车厢里坐,火车到有站台的车站,上来几个警察,把我骑的电动车抬下去了,车快到叶县站时,有几个警察把我扣住了。
2、失主赵xx陈述:2009年9月5日我上白班,中午下班回家,大概11点30分,我把电动车停放在我家楼门洞口西侧我家的窗户下,用“U”型锁锁住前车轮,我就回家了。到下午13点10分,我出来准备骑车上班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由于我急着上班,也没有来得及报案。我的电动车是红色的,麦科特牌,属于电动自行车,是我2007年7月份在舞钢市李辉庄麦科特电动车店花1960元购买的,电瓶原装的,没有换过。
3、失主马xx陈述:2009年9月5日中午12点左右,我回家把我的电动车停放在我家楼洞口的东侧,下午将近4点时,我下楼发现电动车丢失了。我的电动车是大陆鸽牌,白色踏板型电动车,我的购车手续在电动车的后备箱里,购车手续中有张售后服务卡,卡上有我的名字。2008年2月份在舞钢市朱兰大陆鸽电动车店购买的,当时花2350元。
4、证人周xx证言:2009年9月5日早上7、8点钟,一个叫朋的打电话约我到舞钢玩,大约十多分钟,又过来一个男孩,叫“小日本”,我们三个就坐火车来舞钢,到舞钢一个火车站下车,我们三个打的去了一个网吧,鹏进网吧开了一台电脑让我玩,他们两个就走了,玩到下午大约3点左右,鹏过来找我说:“赶紧关机,火车快出发了。”于是我和鹏一起打的到一个火车站,“小日本”在那站,旁边还放着一辆摩托车,鹏给我20元让我买票,我上火车买了三张票,大约停了5、6分钟,鹏来到我上的那节车厢,问我买了几张票,我说:“买三张。”他说买多了,就去退票,一会过来一位穿警服的说:“来,你先下来。”这时火车已经在一个站停了,我就和他一起到了车站派出所,后来,我就来龙山分局了。
5、证人张xx证言:2009年9月5日,我担当舞钢到平顶山的列车乘警工作,下午15时50分左右,我在列车上接一匿名电话称:有两男一女可能是盗窃电动车的可疑人员,电动车在列车装货物的铁皮货箱里。列车到铁山站后,我和铁山站的闫立强到铁皮箱那儿一看,确实有两辆电动车,随后我俩立即上客车箱里找那三名可疑人员,当我们上到客车厢时,看到一名光膀子男子匆忙下车往北跑了,闫立强连忙去追,我遂即将和那名男子在一起坐的女子控制。闫立强返回来时,我将该女子交给他。我连忙上车找另一名男子,客车到达叶县站时,我下车又一次到放过电动车的铁皮箱查看,发现铁皮箱内一名男孩神色慌张,形迹可疑,想下车跑,我连忙向前将其控制,后客车返回舞钢市时,将该男子和那女子一起送到龙山分局。一辆红色自行车样式的电动车,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
6、证人闫xx证言:2009年9月5日下午3点55分左右,去平顶山的列车到站时,我出去接车,因为我们站里有要求,列车到站时必须到站前查看,列车停时乘警张雪峰喊住我说:“铁皮货箱里可能有两辆被盗的电动车。”我们一起到铁皮货箱查看,确实有两辆电动车。我俩就连忙到客车箱找人,刚上车箱发现一名光膀子的男子慌忙下车向北跑去,我就急忙去追,没有追上,回到车站,乘警张雪峰把一名女孩交给我,我把这个女孩带到铁山火车站派出所。列车从平顶山返回时张雪峰又带下一名男子,连同那个女孩一起带到龙山分局了。那两辆电动车一辆是红色的,麦科特牌,一辆是白色踏板,大陆鸽牌的。
7、辨认笔录
(1)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经过辨认,任云飞指出他盗窃电动车的地点为寺坡湖滨小区6号楼。
(2)辨认同案犯笔录:通过对照片的辨认任云飞确认和他一起作案的是祁慧鹏。
8、书证、物证
(1)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辖区居民任云飞无违法行为。
(2)马云霞购买电动车的凭证:2009年2月16日以2350元购买。
(3)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人祁慧鹏在逃。
(4)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2009年9月5日从任云飞处扣押大陆鸽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一辆、麦科特牌红色电动车一辆、粉色直板天宇牌手机一部。
(5)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发还物品清单:2009年9月11日将麦科特牌电动车发还失主赵肖华,9月17日将大陆鸽牌电动车发还失主马云霞。
9、鉴定结论书:麦科特牌电动车价值938元;大陆鸽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任云飞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云飞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云飞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云飞称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云飞犯两罪,应对其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7、钟石富2015年4月16日盗窃电动车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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