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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0 19:40:53

1、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三级维护,是对还是错

错误,没有三级维护。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1)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要求:

1、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3、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2、货车的道路运输证里面的二级维护是什么时候维护一次,维护一次要交多少钱

货车的道路运输证里面的二级维护是每4个月维护一次。各品牌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按汽车生产厂家要求都应在业务大厅悬挂各项目和各级保养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的收费标准,客户可以明白消费。当车辆进站维修竣工后,在交车时可以按照按报修作业内容和材料配件消耗交纳费用。
相关依据:
根据《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监督标准》规定
二级维护间隔周期为20000±5000公里,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采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各类营运车辆的时间间隔为:客运(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个月;其它车辆4个月。

3、货车二级维护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客货运经营者应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
证”。 因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取消“二级维护”。

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是否有效

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政策,根据交通部1990年第13号令设立,其核心在于强制性。从实施情况来看,“二维”政策检测维护费用高,占用时间长,检测项目存在重复,给企业和司机造成负担。早在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发文在全国统一取消若干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营运车辆二级检测维护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二级维护检测是条文明确规定强制进行的项目,该项政策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为此,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贯彻实施的《通知》。据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有关专家粗略计算,此项政策的出台,不仅能够节约司机时间,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而且可为全国公路运输行业节省相关费用200多亿元。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过深入调研,代表企业和司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司机诉求。随着该项政策的出台,中物联将继续配合政府工作,跟踪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通知》指出,在取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后,将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落实到经营者,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发挥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可以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5、1.运输车辆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自己平时是么做的?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企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护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6、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7、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废除了吗

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政策,根据交通部1990年第13号令设立,其核心在于强制性。从实施情况来看,“二维”政策检测维护费用高,占用时间长,检测项目存在重复,给企业和司机造成负担。早在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发文在全国统一取消若干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营运车辆二级检测维护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二级维护检测是条文明确规定强制进行的项目,该项政策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为此,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贯彻实施的《通知》。据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有关专家粗略计算,此项政策的出台,不仅能够节约司机时间,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而且可为全国公路运输行业节省相关费用200多亿元。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过深入调研,代表企业和司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司机诉求。随着该项政策的出台,中物联将继续配合政府工作,跟踪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通知》指出,在取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后,将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落实到经营者,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发挥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可以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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