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商业险无责任

车辆商业险无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09 17:20:51

1、无责任交通事故商业险

汽车保险分强制险和商业险,强制险即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不变;商业险也有优惠措施,但各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下面附上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一、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1、上一个年度没有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10%;
2、上两个年度没有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20%;
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没有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30%;
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不变;
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上浮10%;
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保费上浮3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车子出了交通事故,我方无商业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分别向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定损等处理。不同的保险公司的报案理赔流程有差异,如果是平安车险,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1、联系95511-9人工报案,报案受理专员将根据您的出险情况安排查勘等事宜;
2、事故勘察:查勘员为您提供7*24小时现场事故勘察服务,确认事故保险责任、损失情况及费用,并推荐损失修复方案;
3、确认损失修复方案:选择受损财产的修复方式,包括车辆维修厂选择等;符合快赔条件客户可走快速理赔通道,4步搞定;
4、修车:进行车辆维修,建议优选选择平安推荐的修理厂,优质便捷有保障;
5、提交理赔资料:赔款金额万元以下、纯车损,且没有让修理厂代办理赔的案件,可以享受上门代收理赔资料服务;其他车主可将资料提交至理赔网点柜面,进行审核;
6、领取赔款:理赔资料经审核后,案件结案。平安通过银行转账,将赔款支付给您,完成理赔。符合一定条件的车主,可享受赔款即时到账。

车险理赔中应当遵循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保险公司按照交警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中计算理赔,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客户个人承担。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官方公布为准。
应答时间:2021-12-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负责吗

车辆发生事故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具体赔偿事宜规定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4、哪些情况车辆商业险不予理赔

其实,即使你上得是全险,仍会碰到很多情况是不在商业险理赔范围之内的。 一、改装车的不赔 车辆损失险不包括新增设备的损失。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前后大包围、扰流板、尾翼、CD及电视录像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也就是说,只要是新车出厂配置没有的,车主自行安装的设备,均不在车损险的正常理赔范围之内。但是,车主可以通过投保其它附加险的办法来弥补,如,除外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就可以对新增设备的损失予以赔偿。需要注意得是,如果您改装的不仅是外观部分,而是将车辆的动力、排气系统等部分都进行了改装,保险公司很可能以“高风险”为由拒绝为您办理保险。 二、拉黑活的不赔 据了解,拉黑活,做收费的顺风车等行为均属于变更车辆用途的行为。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 如果车主改变了用途等事项,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登记和评估损失。 三、上赛道比赛、测试行驶的不赔 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爱车保单上的每项险种、金额以及浮动费率等项目,往往是每个人关注的焦点。但是,车险保单背面的很多条“免责条款”却往往会被大多数人忽略。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都有一条:在竞赛性质的驾驶过程中出现事故,保险可以免责。(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训练活动)(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四、发动机涉水操作不当的不赔 一般情况下,只要车辆没有单独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则可对发动机进水时遭到的损失免责。但是,若车主购买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附加险,就算是发动机在水浸时受损,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但车主必须注意,在严重浸水情况下,千万不要强行启动发动机,应该在第一现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专业人士到现场施救。 五、单刮了轮毂的不赔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环,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六、车辆未年检的不赔 每年都有因为车辆没年检而拒赔的事情发生。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车主上了保险也没有用,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等在内的所有赔偿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七、驾驶证未审验的不赔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的证件没有按规定审验的,是不合法的驾驶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拒绝理赔。目前,对于C1驾照来说,首次年检时间是6年一检,第二次可以延长至10年一检;而B1驾照则需每年一检。因此,车主需要认真查看自己的驾照上关于有效期的文字,以免导致驾照失效。 八、非全车被盗窃的不赔 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九、事故发生后,自行修理的不赔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十、车辆过户但未通知保险人的不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注:以上涉及案例及险种,各保险公司或有细微差别,请以实际保险条款为准。)

5、无责车主是否需要报保险?

无责车主能不报保险就不要报,因为维修费用是权责车主出,另外来年的车险保费是由今年出险次数的多少来增加的,如果今年出险次数过多明年保费就会贵很多,所以如果可以不报保险就不要报。
一、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首先,在对方车全责的情况下,车主也可以向自己的车险公司要求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因为交强险总体而言是针对第三者的,交强险的理赔是不分事故责任情况的,所以无论责任状况如何,是否是对方车全责车主都可以向自己的车险公司请求交强险的赔偿。
其次,虽然曾经有过车险公司无责任不赔偿的保险合同,但随着商业车险的发展和商业车险改革的推行,现在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地区内的车主都可以享受到,直接向自己的车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服务了,在对方车全责的情况下,车主可以首先要求车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将代位求偿权转交给车险公司,车险公司则可以向对方车主索赔。

6、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无责任赔偿限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看你选择的限额数一般有20W50W100W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7、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适用于机动车无责赔偿

无责赔偿是指交强险,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而商业三者险是根据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有责就赔,无责不赔。

8、车辆商业保险。不过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谢谢喽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首先你要买交强险,950。保的是第三者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对物损的赔偿。有责赔偿最高限额为12.2万。
2.商业保险一般车主会买车损险(限额为车价);三责险(限额可自选,看你的经济能力喽,因为限额越高保费越贵,且各地费率也不同,不过私家车的话保险公司不大会给你做到100万以上的拉);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过这几个主险都是有绝对免赔额的(简单说不管你发生事故时有没有有多大责任,获得的赔偿都要扣除这个绝对免赔额),所以建议最好把相应的基本险不计免赔也附加上。当然这四个基本险都是可以自主选择投保。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附加险,可以按需选择。这样的话保费估计在4000左右吧。
3.上面提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个人建议不如换为投保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率相应低一些,同样的限额,保费要低一些的。而且因为是意外险了,比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也要专业很多。当然这个在你买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可以买的。(我知道太平洋财产保险可以的~~)

9、投保车辆无责 车上人员责任险

2011年11月23日,陈在明所有的渝G12257号东风牌货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09版)》载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座的限额为5万元×2,新车购置价262700元。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险单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5月8日6时23分,彭建辉驾驶川X08532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谢陈路下行隆鑫加油站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正洪驾驶的渝G12257号东风牌货车、唐顺碧驾驶的渝A1T017小型轿车分别相撞,导致三车受损、张正洪受伤等。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彭建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渝G12257号车在该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价值为64257元,陈在明支付鉴定费2530元。张正洪的伤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3月6日,陈在明与张正洪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由陈在明一次性赔偿张正洪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等共计115452元,张正洪的相关权利转给陈在明。2013年9月8日,四川省武胜县法院作出作出(2013)武胜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正洪受伤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42263.04元,陈在明实际请求6545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13年3月10日,和庆公司书面告知陈在明:永诚公司拒绝赔付,渝G12257号车的保险赔偿权利由陈在明主张。2013年11月,陈在明诉至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请求判决永诚公司向其赔偿车辆损失险保险金66787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50000元。
【要旨】
1、保险合同中关于不足额投保赔付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为常人所能够理解,保险人不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违反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涪法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永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认为,永诚公司对不足额投保赔付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永诚公司要求投保车辆的损失险按免责约定的比例赔偿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陈在明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永诚公司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故判决: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保险赔偿金116787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单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常人能够理解,保险人不应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依据该条款,投保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责时不能获得赔偿,违反交通规则有责反而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这与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法治原则相悖。故永诚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免责。故改判为: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5423.30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50000元,共计75423.30元。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
1、对双方约定本案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审判实务中,许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凡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要保险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这说明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是: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是否为常人能够理解,故对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能够为常人理解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双方关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的约定即属该情形,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现行商业保险条款均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支付保险赔偿金,即俗称“无责免赔”条款,保险人也以该条款主张免责,投保人因此遭受损失不能得到救济,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认识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此法律适用作出统一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2、商业保险的本质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给投保人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该损失由保险人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代替投保人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等即使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保险事故给投保人等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仍然客观存在,如认定商业保险的“无责免赔”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即投保人等不能依据该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付。而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反而可以获得赔付。这显然是在鼓励引导公民违反交通规则,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和保险的本质,更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与车辆商业险无责任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