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2、今天刚买的车,和别人的车刮了,定损的话一定要去买车的那个4s店吗。可以去我家附近的4s店吗?求告知
车辆需要报保险,在哪个4S店定损都可以。交通警察判责后双方商量好,你的车可以在你附近的4S店,对方的车可以在他附近的4S店。4S店会通知责任一方的保险公司到店定损。
3、汽车不小心刮擦,保险没出现场,4s点维修时可以直接通知保险出现场吗
4S店会告诉你,把车放这里,我们给你出现场并且维修,其实就是给你弄个假现场,最好自己在,不然车有损失你也看不到,但是他会给你修好。
4、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
申请方法和企业资质:
方法:
当看到相关标讯后,看自己是否能有资格参与竞标,如果可以你带上标讯上规定的材料和标书去参与就可以。这中间需要评审的审核,然后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一家供应商。
资质:
定点采购也是需要资质和规定的。定点一般都会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等)。但是你的产品必须是在北京市地方采购目录内,如果是中央国家机关就需要进入央采目录。还有就是定点采购也有金额限定标准,达到多少万以上才能定点。
那么现在回到你说的定点,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质你应该达到,例如企业3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活动等,可以参考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在就是一般定点采购需要企业有一定规模。如果是某种行业采购,进入节能环保清单的会优先考虑。
准备工作: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及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当法定代表人参加和签署文件时,不需提供);
(四)辅助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列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资料(近二年及目前正在承接的主要业务情况一览表);
3、其他资料。
(4)车辆定点维修公告扩展资料:
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网络 定点采购-网络
5、关于设备,车辆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他人的良好职业素质,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坚持“预防为主”,驾驶人员行车前,要做好相应的车检工作,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正常行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强化责任观念,恪守驾驶员职业操守。
二、完善车辆管理,确保制度保障到位
(一)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办公室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将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工商所车辆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务用车,须指定驾驶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非指定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
(二)坚决落实集中入库制。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前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确有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各单位负责人于节假日前一天提出,填写申报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时间外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入库,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制。办公室负责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专职驾驶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保证领导用车,又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紧急情况及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通过召开安全报告与事故分析会、参观交通法规宣传展览、观看交通事故宣传片等形式,进一步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培养树立安全驾驶无事故典型单位或个人,通过典型示范和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守法自律,营造安全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
三、加强纪律约束,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一)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的,调离驾驶岗位并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严格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禁公车私用。凡出现公车接送学生,出入娱乐场所、酒店饭店,借机办私事等非公务出车情形,被我局或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处罚,并向局党委做出书面深刻检讨。由此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责任单位相应扣分处理。
(三)严禁转借公车。未经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安排协调,一律不得将公车私自转借,凡转借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转借人负全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严禁非专职司机开车。办公室负责驾驶人或用车人资格、驾龄、技术审查工作,确保上路车辆有证、安全、可靠。工商所应安排1-2名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司机,负责车辆驾驶、维修保养、防火防盗、日常管理等工作,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安排随便驾驶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严禁公车挪作他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各项用车制度,合理统筹安排,节约经费,提高效能,禁止将公车用作练车磨合使用,避免不合理使用情况,延长车辆寿命,保证车辆安全。
(六)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使等情形,有关人员应做好救助护理、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上报市局。对迟报、瞒报、漏报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6、公务用车问题清理纠正阶段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计划
动不动就要写总结啊写计划 ,写不完的材料,烦啊
7、关于汽车定点维修招标质疑书的问题
确实是这样。那我想了解你们这个项目的内容是不是整车维修?如果不是整车维修的话。那就是说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有相应资质及服务能力履行本项目。这样你的问题会难办一些。
8、车辆保险和交强险怎样交?到期有电话通知吗?
车辆保险和交强险直接去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购买即可,到期有电话提醒。
1、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2、新车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以价格为15万元的车辆为例,人保的车损险为2956元,三责险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5万、10万、15万、20万等不同保额。三责险根据车型的不同,保金也不尽相同。盗抢险也是根据投保车辆的价格来进行换算,价格15万的车保费为900元左右。
3、附加险种酌情买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如果车辆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可以考虑买一份划痕险。
4、保险公司要细选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过程中选择保险公司,如果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
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
(8)车辆定点维修公告扩展资料:注意事项
1、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认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2、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3、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车定损后保险公司就直接打钱给4s店吗?还是会通知保险人多少钱是否维修呢?
车辆定损后,即可进行维修,但是保险公司从来不会把钱打给4S店,因为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是与车辆拥有者也就是车主签约,与维修部门毫无关系。定损费用需要打到你的银行账户,然后由你付费给车辆维修部门。
汽车估损师(碰撞定损)是根据汽车构造原理,通过科学、系统的专业化检查、测试与勘测手段,对汽车碰撞与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运用车辆估损资料与维修数据,对车辆碰撞修复进行科学系统的估损定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定损过程中需要准备的证件。要知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车主的交强险要是没有缴纳的话,那么行车证是没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所以一定要保证自己的车辆行车证是在有效期内的,而且要保证交强险已经缴纳了。准备好这些资料,然后要带上自己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在发生事故之后的第一时间里先打电话报警,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首先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拍照,而接下来就是保险公司的定损了。
首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进行目测,绕车转几周查看车辆前幅后幅、中间、上幅、底幅的情况,这样的目的是查看车辆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因为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的虚假交通事故进行骗保,严重影响了我国的交通安全。确定了事故的真实性之后,保险公司人员就开始对于车辆的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和评估。
理赔注意事项
1、车主在购买车险后需要研究透保险合同,熟知关键理赔细节,避免在意外真正来临之时却对理赔细则不知情造成损失。
2、事故发生后,不要过于着急与对方理论或交涉,应该将事故现场情况拍照留存,并保管好所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3、事故发生后,不要着急修车,定损结束后开到4S店修理。有的车主事故一发生就赶紧去维修,这样是非常不好的习惯,会直接影响之后的定损情况。
4、若是非常小的事故,可以私了或自己修理,避免来年保费大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