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属于本方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由借车人承担,但车主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在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且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车主投保的交强险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有,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出借的车辆安全系统有故障,也不提示修理后再上路,因此发生事故,车主就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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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用,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
借用,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其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赔偿责任主体,理由是:
第一,从危险来源和危险控制的角度看,危险源主要产生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本身的危险性,能够最有效的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此时再科以其难以实现的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义务,显然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
第二,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运行利益一般是指因运行本身所产生的利益,主要体现为机动车的运行所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因此,该利益显然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获取,而机动车的所有人的出借利益(体现人有偿或无偿)或收取的租金是所有人所有权的体现,并非是对于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的利益。
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因为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仍然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会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所有人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因此,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驾驶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
1.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的责任主体。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可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即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以于他人擅自驾驶(偷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 未成年人作为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票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是18岁,且根据车型的不同对年龄有不同的限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此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到货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3.注意两种不同的出租情形。在出租机动车场合,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经营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另外一种则是出租经营仅提供机动车,而且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应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而不适用于第二种情形。
4.本条不适用城市中的出租车。在城镇中运行的“招手即停”的出租车,不适用于本规定。因为这里的出租车名为出租,实为运输合同关系。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角度,旅客都不应当承担此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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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车辆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实际的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如车主将车借给吸毒、醉酒或者无驾照的人造成交通事故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外借车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车辆外借的担责方式:
1、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结果有过错的,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借用车辆肇事,车主应担什么责任?
李前军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借用车辆肇事,车主应担什么责任的相关问题。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有过错有责,无过错无责。在借用车辆肇事案件中,应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当车主将车辆合法借用给他人占有时,借用人已成为该机动车的实际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获得者。机动车是行动着的高危险物件,从管理约束的角度而言,车主此时已无法或者说根本已无能力支配该机动车,因此对于造成的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此,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你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你朋友将车出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你使用,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你朋友在对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7、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与借用人如何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以下的分析,不难看出,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所有人(出借人)应当与驾驶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1、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的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 机动车一方应当包括驾驶员和车主。车主作为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人,有权益必定有责任,所以,车主应当对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环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车主应当具有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而其自愿将车辆借予他人,脱离自己管理,由他人进行自由支配的行为,也就说明了其愿意承担车辆在借予他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所以,从此角度分析,车主亦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车主对车辆使用监督不力,将车辆出借给醉酒驾车人,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车主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车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可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由车辆本身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在交通事故当中,大部分开车的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为了更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公平原则,车主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将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借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过失行为与肇事者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其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物质和人身受到损害,因此车主应当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在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中第27条规定到,第二十七条 出租、出借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承担人、借用人追偿。也证实了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