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昌市机动车辆年审流程
一、到检测线进行检测并缴纳检测费用;
二、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签注行驶证副页,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7、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宜昌车辆年检在哪里扩展资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并建立档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实行社会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维修或者保养;不得对机动车检验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条件。
机动车检验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检验机构不得在收费标准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检验。
严禁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明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2、请问车辆年审是在车管所吗
车管所可以,机动车检测站也可以!哪里近去哪里!
如果是免检车还可以到交警队和车管所便民服务中心签证领安检标贴
3、请问:宜昌市的车辆年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宜昌市的车辆年审需要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主身份证,如果是单位的车辆还需提供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委托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宜昌车辆年检在哪里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4、宜昌市怎样汽车年审
汽车年审需要到猇亭汽车检验中心,先进大门右转第一个窗口拿两张表,然后出大门左转到第三个门换取税务发票,下一步是去拓号,然后排队上检测线,到了检测线大门口,交检测的钱,交警要检测发动机仓,刹车,灭火器和三角号牌,等待检测的师傅来开车。检测合格后,要拿合格的表。带上两年的交强险单据和以上的表格,到刚入检测线的第一个窗口,把刚进门拿的表填好(傍边小桌子上有式样)让警察签字,最后去换证。注意两年保险的日期要能接的上。
注:要带的证件
1、行驶证 2、交强险和车船税的发票 3、两年的交强险单据
最好把身份证和驾照(和车有关的)都带上,若政策一变,你不用回家再去拿
5、车辆年检在哪里?车主在哪里办?
车辆年检地点规定为:应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6、车辆年检去哪办理
车辆年检的,能去车辆管理所,也能去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