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受损后,贬值损失谁来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上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受害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
因为所有的交通事故中,车辆都会有损失,都可能对车辆造成贬值。如果都要求对方赔偿贬值损失,不仅加大对方赔偿的负担,还对整个社会的赔偿理念都有改变。
再者说,车辆贬值损失的数额是很难确定的。目前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出于盈利的需要,很难公正的鉴定贬值损失数额。
所以,最高法院虽然一直对车辆贬值问题有研究,但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法院支持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吗
一般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新车可以。
依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来进行确定。除了车辆本身价值的贬值损失外,还包括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4、怎么去算车辆贬值损失?
1、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
2、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
3、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
4、车价:现在同一款车的价格。
5、车辆的车况比较好的话,第一年折旧20%左右;以后每年2%-5%左右(以当年同一款车的价格)。
5、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到底赔不赔?最高院有说法了
□大河汽车
有车友曾经问过老司机这样一个问题:两辆车发生了事故,一方的车比较新,即使修好了,心理也感觉不舒服,还担心成了“事故车”将来卖不上价,问这种情况除了修车费之外能不能再要求对方赔偿一些贬值损失费用?
这个问题还真是不好回答,从情理上来说,人家说的有道理,即便不拿“事故车”说事,耽误了别人使用,给人家造成不便,肇事者是不是也该给点补偿?
可是,现实中基本都是,把车给你修好就算完事了,别的你就不用想了。那么法律上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说法吗?目前还真是没有太具体的,不过,最近最高法院关于这类事情的处理给出了一个答复意见。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看明白了吗?最高法的态度是:原则上不赔!
那要是感觉特别憋屈,该怎么办呢?
如果您的车比较新,在事故中又没有过错,那么你还是可以试试索赔的,万一就赔了呢?怎么试?只有一条路,去法院打官司起诉。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何种情况就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有可能获得索赔。总结如下:
1、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事故中的无责方或者次要责任方。
这点很好理解,如果是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自然得不到支持。
2、受损车辆为准新车。
一般来说,准新车碰撞,当事者都比较心疼,因此,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准新车且在事故中无过错的,可以考虑申请索赔,倒不是说一定成功,但法院会酌情考虑是否支持,属于成功率较高的一种情况。
3、事故损失非常严重,且影响正常使用的关键部位受损严重。
这类车如果放在二手车市场,就是典型的事故车,事故车的保值率可想而知,先不说价格,想卖出去都比较费劲,因此,考虑到这个情况,这类车型也有一定几率获得索赔。
4、明确有出售意愿的。
如果有意向出售的车,在发生事故且处于无责方的时候,这时候的车辆贬值损失就会很快变得比较清晰直观,这与打算一直使用的车辆不同,因此,只要是有明确售出意向或者善意售出的,也有可能获得索赔。
不管赔不赔,赔多少,事故发生后,双方都会很闹心,咱们都还是好好开车吧,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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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计算?
事故车辆因发生事故而贬值的损失,不属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理由,但如果车辆因事故而受到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1、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10条第3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因此,肇事者应对您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2、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
3、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7、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贬值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财产损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8、交通事故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国家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打官司的话,法院会如何判决
您好,法院一般会对车辆贬值损失予以判赔。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作出车辆减值损失赔偿裁判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是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这与侵权法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该对其予以赔偿。从另一角度看,财产损害赔偿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对此的理解不仅应当包含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因此,应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起计入赔偿损失范围,这样才能与“恢复原状”的原则相吻合。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就车辆减值损失主张权利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