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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发布时间:2021-11-26 13:37:52

1、停车场管理要注意什么?

停车场管理注意事项:

1、停车场在管理时,工作人员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同时要定期对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进行检查,以保证人们的停车安全。

2、对其停车位要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对于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要采用不同颜色进行印制,这样就能识别出其中的差别,方便人们的停车。

3、管理人员在车辆进入之前要对车辆进项适当检查,看车辆是否有损坏,对于有损坏的车辆需要车主签字确认后再让其进入,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双方的纠纷了。

4、对于长期不遵守停车规则的车主,要给与规定的发函提醒,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实施锁车处理,这样来警示车主需要注意日常的停车规范。

5、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车辆停放疏导措施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2、家门口经常有车辆随意停放,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吗?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基本上家家户户都有一辆小轿车。小轿车都是用来代步的工具,可以自己想去哪里就去哪里,现在的交通也非常的方便,但是也有一些小轿车胡乱的停。甚至有的停到了别人家家门口,对别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下面就由徐小编来给大家讲述一下,对于这种麻烦的解决办法,分为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第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先心平气和的和车主进行交谈,尽量避免造成双方冲突的局面。车主也可能是无意间停到这里的,对车主说明一下缘由,这里不能停车。一般的车主就不会再往这里停车了。毕竟咱们这个社会是讲人情的社会,都给双方留下一定的余地。措施必须是要做的,但不能让愤怒充晕了头脑,要冷静的去处理。并且在家门前标注上这里不能停放车辆。

第二个解决办法就是,打电话给交管部门进行处理,这种情况是在车主不听劝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法交通法则规定,在街道上出现违停,并且影响别人出行的车辆。除以500到1000以下的罚款,并且进行劝说。

还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在他的车周围摆放一些东西,并且堵住他的车不让其离开。因为在自家门前的地方可以任由自己随意的摆放东西,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一些停车收取费用。这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和车主沟通过如何,他还不离开的话就用这个办法逼他。让他下次再也不敢停的教训。毕竟这是自己家的地方,自己说了算。当然也不能做的太过分了,毕竟这是一些小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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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措施有哪些

交通措施是指为保障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在道路沿线所设置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备、护栏、标注、标志标线等设施的总称。 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轮廓标、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扩展阅读:

  清障车主要是由:底盘、起重装置、托举牵引装置、液压系统、电控系统、车体与工具箱等组成,具有起吊、拽拉和托举牵引等多项功能,适用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清障作业。 

清障车的用途 清障车是为保证道路畅通而设计的专用工程车辆,是繁华市区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要装备。它能够快速、及时、安全地清除道路上的事故、故障、违章车辆,疏导道路交通的特种车辆。

第一、清障车按结构形式一般分为托吊分离型清障车、托吊联体型清障车、平板型清障车、普通型四大系列。其中托吊分离型清障车包含吊臂旋转清障车和不旋转清障车两种型式。

第二、人们常说的3吨清障车、5吨清障车、8吨清障车、20吨清障车等等规格的清障车,实际上是指该种清障车采用的底盘的承载能力的等级。它与被牵引车辆总质量在能力上有一定的关系,但无必然的联系,吨位越大,清障车的作业能力也相应要大。

第三、清障车在将被托车辆清理现场时,一般采用托牵和拖牵两种方法。托牵就是利用清障车的托臂将被托车托起而牵引行驶。拖牵即人们常说的硬拖,就是利用清障车将被拖车硬连接牵引行驶。

第四、车的操作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使用及延长清障车的使用寿命。



4、怎样搞好交通疏导总结的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公路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办法。 新建公路施工影响现有公路通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施工路段应当严格管理、文明施工,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樗齐全、设置规范、合理、疏导有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施工路段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管理。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省辖市公路管理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市)级公路站(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初审和监督实施,并对现场执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专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专线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对现场执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施工路段管理的职责是: (一) 初审、审批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二) 监督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实施; (三) 审批分流方案,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四)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下列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一) 国道、省道公路全封闭施工的; (二) 国道、省道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中车辆分流跨省辖市的; (三) 专线管理的公路需全封闭施工或者分案涉及省辖市管养公路的; (四) 专项重点工程。 专线管理的公路半封闭施工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第七条 下列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省辖市公路管理处审批,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和本级交通局备案: (一) 国道、省道公路半封闭施工或者涉及车辆分流的; (二) 一级公路及路幅在14米以上的二级公路。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县(市)级公路管理站(处)进行初审,报省辖市公路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重视施工路段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路段管理责任人,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执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15日报相应公路管理机构初审或者审批。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现场管理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名单; (二) 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 (三) 施工路段的交通流量,施工路路段现场管理形式,施工路段车辆通过能力; (四) 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况资料; (五) 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交通、通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施工路段、交通安全控制图; (六) 需要铺设辅道的,报辅道设计方案; (七) 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 (八) 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的情况; (九) 编制拟勤人员、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应当在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经费中列支,其经费必须满足施工路段管理需要,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路段相应的管理经费,并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不得将施工路段管理经费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应当在同一车道内进行。 双向六车道公路半封闭施工不得超过8公里;双向四车道公路半封闭施工不得超过4公里;双向两车道公路施工不得超过2公里,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分期进行施工,或修建临时辅助道路,或实施分流。特殊情况超过上述里程限额规定,又无法分期施工的,必须报经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施工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施工标志、安全标专应当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驾驶人员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 公路管理机构安排的小修保养,应当按照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并由路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及标志的设置,按照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堆放整齐,不得挤占行车道。施工路段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上设置明显的施工作业标志,自学遵守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禁止乱放。夜间施工或者停放作业车辆、机械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养活施工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施工路段不得发生半小时以上的堵车。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定时音向通行的施工路段,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执勤,疏导交通。对抛锚故障车辆,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施工路段现场执勤人员应当佩带袖章、规范执勤、文明管理、指挥车辆通过时,应当手执红绿旗,合理掌握两端开放时间,保障车辆通告施工路段较长或者行车视距不良路段,执勤人员应配备对讲装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全封闭施工未实施分流的,应当负责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当满足平整、搞滑和排水的要求,以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在开放交通或者半封闭的施工路段进行施工时必须首安全标志服,并不得随意在车辆通行的车道上停留。 第十九条 因公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施工路段分流方案,并按下列情况报送、发布通告: (一) 国道、省道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应当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二) 其他公路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应当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三) 其他公路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应当由分流方案涉及到的省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四) 其他佑分流方案不跨省辖市的,由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国、省道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通告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其他管理通告应当在分流方案涉及到的市级报纸上刊登。 施工现场管理通告应当于开工之日前3日连续刊登。 第二十条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在提请审批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保证金主要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担保。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一项或者多项规定执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相应扣除保证金,直至扣除全部保证金,直至扣除全部保证金。所扣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路段管理。 施工期间未发生因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工程结束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保证金返还,不得扣留。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期间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总是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昭《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足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因经费不足导致交通控制设施不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理程序,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导致车辆堵塞超过半小时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理程序,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近期交纳保证金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批准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擅自施工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全封闭是指所有通告车道全部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状态;半封闭是指一级以上公路单侧所有通告车道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状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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