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车管所
深圳市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98百度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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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车管所分别在哪几个地方?
我只知道西丽车管所,还有光明楼村也有一个分所。
3、深圳车管所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4、深圳车管所在那里?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地址:深圳市龙井路与龙珠三路交叉口附近
5、深圳市车管所咨询电话是多少?
深圳市车管所咨询电话是83333333。
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宝安分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东方一路45号
电话:8333333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龙岗分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康路和银荷路交界
电话:8333333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龙华分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459号
电话:8333333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罗湖分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锦联路38号
电话:8333333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5)深圳市车辆管理局扩展资料
车管所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复核科目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3、办理提交年度体检证明业务。
4、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5、确认查询结果,整理资料并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6、向社会公告驾驶证注销信息。
7、与受理岗核对发证数量
8、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6、深圳车管所电话多少
深圳市各大队地址、联系电话一览表
(6)深圳市车辆管理局扩展资料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是随着特区建设的发展逐步组建和完善的。1978年8月,深圳只有交通警17人,编为一个交通班,隶属于深圳市公安分局治安股。1979年12月正式成立深圳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属正科级建。1982年12月升格为正处级建制,编为深圳市公安局第七处(又称深圳市公安分局交通大队)。1990年12月成立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亦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局级建制。
1995年8月,市公安局对内设机构及人员进行了"三定"定编。之后,交管局机构设置也陆续相应增设调整;1997年7月,成立了惠盐高速公路大队和梅观高速公路大队。1999年5月,同乐高速公路大队入编。
1999年6月,蛇口大队与南山大队合并,称为南山大队,增设蛇口中队。1999年10月,车管处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了更名:政秘科更名为审批科,牌证科更名为受理科,档案科更名综合督导科,审验科更名为检审科,考验科更名为考试科。2002年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又更名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车、路、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也逐步扩展。
八十年代初,交通大队只负责路面交通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及违例处理工作。1985年后,随着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车管业务权限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管理,形成了路面交通和治安管理、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和违例处理、交通设施和停车场管理、交通法制及安全宣传教育等五个层次多方位的管理格局。
7、深圳市龙岗区车管所在哪呀?
深圳市龙岗区车管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今路2号新大运车城内;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
车管所的业务范围: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7)深圳市车辆管理局扩展资料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