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侵权费用

车辆侵权费用

发布时间:2021-11-23 13:00:28

1、车辆被撞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哪些费用

车辆被撞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等。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车辆侵权费用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2、车被撞了,对方全责可以要求什么费用?

车辆被撞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等。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的车辆、车内物品灭失以及车辆救助费用;

(二)车辆丢失或者不能修理的,购买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的车辆更换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运、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不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合理的中途损失的;

(四)非营运车辆因不能继续使用而更换通常运输工具的合理费用。

(2)车辆侵权费用扩展资料: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些问题的第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养护管理缺陷造成损害,请求经理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经理可以证明的方式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履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职责的安全防护、报警管理维护除外。

依法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3、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侵权方的当事人承担?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用是由侵权方的当事人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车辆侵权费用扩展资料

无证网约车被撞索赔,法院不支持停运损失:

来京务工人员王先生前年辞职,做起了专职网约车司机。在载客运营途中,由于遭遇李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击,他的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所驾车辆负全部责任。

事后,李先生承担了王先生的全部修车费,但王先生认为其因车辆修理的5天期间无法正常运营载客,损失了营运收入,所以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停运损失3000元。  

在庭审中,李先生则提出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运损失”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赔。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营运需具有网约车运输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证,该细则同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办理相关手续、证件。

而此案中过渡期已满,王先生所驾车辆的性质仍系非营运车辆,也没有网约车运输证,并且王先生本人也不具备细则中规定的本市网约车驾驶员条件。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4、车被撞对方全责,工费,交通费怎么赔?

交通事故没有人身损害,没有误工费、交通费,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可以有。

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修正施行)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1.1.修正施行)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注:各项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5、车辆被撞,对方全责,都赔偿什么费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6、车辆损失赔偿依据

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公估,申请要求法院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定损,最后根据定损结果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但车辆年限比较长,折旧费用较高,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可能需要推定全损吧。如果损失不大,不建议诉讼处理。如果损失较大,建议具体咨询律师。

7、车被碰了,对方全责可否要求赔偿耽误用车费用

可以起诉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与车辆侵权费用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