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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车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19 11:52:21

1、渣土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深入开展渣土车车队改制试点,车主入股、对司机统一管理。渣土车 公司以原有挂靠车辆为依托进行改制,采取公司与原车主平等协商,经过评估部 门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资产总额,给予车主一定份额的股份,使其成为公司的 股东,年底按照利润提成分红,实现股份改制。

同时公司出资购买新车,统一招 聘驾驶经验丰富、信用良好、行业素养较高的司机,统一管理,达到对零散经营 单位的资产进行重组。改制后会从根本上解决管理者与公司、公司与车主、车主 与司机之间的矛盾,促进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仍将按照“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试点推进、逐步完善、标本兼治”的思路,积极探索车队管理新 模式,大力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车队体制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清运市场规范化秩序。 

第二,推行管理关口前移,完善渣土车户籍管理,建立源头管理台账,实现 有效源头监管。要加强渣土车的门槛准入条件,驾驶人必须经过交通、法律、环 保和驾驶技术的严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有驾驶资格。要狠抓大型工程施工工 地源头管理,建立、健全通报制度,一旦发现某个工地的渣土车存在大量超载等 违法行为,在责令其驳载的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安全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渣土车“黑名单”,实行信用评分制度,对屡治屡犯的单位、车 主、驾驶员采取吊销、查扣许可证、驾驶证等处罚。“黑名单”信息要实行共享, 所有职能部门都可在内网上进行共享查询。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摸清辖区内渣 土车运行的情况,建立齐全完备的渣土车管理工作台账,确保做到对通过辖区的 渣土车运输情况底数清、情况明,以便日常工作中更加有针对性、预见性进行管理。渣土车之所以常常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工程运输行业普 遍存在的车辆挂靠、异地落户、挂农机牌等现象不无关系。政府部门应强化社会 管理机制,尽快制定相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禁止渣土车挂靠经营、异地落户、 挂农机牌,统一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户籍化管理,并实行属地管理,从源 头上强化渣土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加强综合治理,各部门明确分工,是谁的责任谁 就承担后果。从当前现状来看,渣土车治理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组织公安交 警、安监、交通、农机、城管、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渣 土车管理队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协调各部门的渣土车管理 办公室,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协作的优势,加大对渣土车的安全管理力量,切实 加大渣土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全面规范渣土车管理秩序。

第四,落实智慧渣土综合监管系统建设。抓紧建设鼎洲智慧渣土综合监管系 统,利用系统的 GPS 定位、视频监控、远程控制功能,对车辆进行远程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系统上报的车辆违章信息。对屡教不改的违规车辆进行运营限制,提高 超速、超载、未密闭、闯红灯曝光处罚力度。 

第五,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始终保持高压管控。从以往的整治情况来看,对 于渣土车驾驶员来讲,整治的风头紧了,他们就会收敛一下,风头一过,他们依 然我行我素,如果处罚的轻,对他们几乎没有约束力。因此,各部门在查纠渣土 车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律要严格处罚,统一处罚尺度,坚守处罚高压 线。对使用假牌、假证或是无牌、无证的渣土车及其驾驶员,按上限处罚,让他 们付出最大化的违法违规成本,促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抓紧在全市规划建设消纳场,做到“疏堵结合”。利用智慧渣土综 合监管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功能,统计现有消纳场的收土量,确认是否超出申报量, 并对渣土流向进行分析,研究现有消纳场分布是否合理,规划新的消纳场。

 第七,重拳出击整治黑恶势力。针对一些黑恶势力插手部分建筑垃圾清运、 强包工程等不法行为,集中开展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黑恶势力专项行动。由市 公安局牵头,组织交警、特警、武警联合小组,重拳出击,形成打击渣土车黑恶 势力高压态势,净化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实现渣土车行业的长治久安。

最后,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整个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石。治理渣土车驾驶员交通违法的问题,必须从加强驾驶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入手,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一方面,要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施工单位 务必对本单位的渣土车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交通违法 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活动,深入施 工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驾驶人自觉摒弃不 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号召他们从自己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 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养成遵章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交通习惯。

2、如何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区域联动、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市政府明确的“严禁有一辆超限车辆上路进城;严禁有一辆超标车辆出厂进出施工工地;严禁有一辆加装厢板车辆上路;严禁有一处放松治超标准;严禁有一名执法人员违纪违法;严禁有一人打招呼、说人情,破坏治超环境”“六个严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入推进我县治超工作。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交通、公路、交警、公安、城管、水利、住建、工信、工业集中区、工商、质检、安监、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和所有乡镇等治超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调度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县治超办作为县政府专门设立的治超工作统筹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治超组织协调作用,为各治超成员单位落实治超职责做好组织与协调服务工作。

二、明确治理任务,细化工作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向涉超源头企业派驻执法人员,对企业装载源头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企业整改达标;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配合开展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工作。交通路政部门负责S302沿线及周边地区农村货运车辆运输覆盖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督促上路车辆必须覆盖且不得超限超载;积极督导各乡镇履行治超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和货运车辆改拼装的切割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地的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顿。

2、县公路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交警、运管、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对出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改拼装、农村货运车辆未覆盖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牵头负责治超检测站超限超载治理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管制通行标准,加强对石龟山大桥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交通管制工作,协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3、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非法改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对发现的非法改拼装车辆及时予以扣证和处罚,并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原状。对逾期未自行恢复原状的车辆,由交通运管、公路路政部门强制恢复;组织下属各中队开展网格化的治超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在重点时段、重要路段与公路、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抽调专门力量配合开展丁家渡检测站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挥、引导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超载嫌疑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4、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治超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派驻公安执法人员维持治超检测站的治安秩序。

5、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运砂卵码头专项清理工作,对长期超限超载配载的砂石场所进行处罚和停业整改。

6、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园区建设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

7、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及大鲸港建成区的渣土车辆运输的强制覆盖工作;负责对城区渣土公司及其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渣土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逐步推行平推式密闭环保顶盖,今后对不符合渣土运输要求的车辆不得涂刷渣土运输标志、不得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对渣土公司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营运资格。

8、县工商局负责查处买卖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拼装车辆企业,依法吊销非法改拼装车辆企业的营业执照。

9、县质监局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严格检查从事改拼装车辆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10、县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不符合安全装载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县财政局负责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2、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负责协助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

13、县工信局负责涉超源头企业的治超宣传,协助县交通部门开展源头企业的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对涉超源头企业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产整顿。

14、县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15、各乡镇负责开展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以村、组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的治超管理网络;对货运源头、货运车辆加强管理,完善农村公路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车辆上路行驶。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1、建立联合治超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办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制定工作措施。

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治超源头区域、重点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取缔非法改装行为,重点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交警各中队要加强路面巡查,严格落实公路治超的网格化治超处罚工作,确保治超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整体覆盖、不留死角。

2、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县交通、工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对顶春建材、南方水泥、晋煤金牛、正园饲料、湘北饲料等重点源头企业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源头监控,对其他12家涉超企业进行巡查监管,既保证货车运输出厂不超限超载,也要保证原材料运输进厂不超限超载。顶春建材、南方水泥、晋煤金牛等重点企业派遣驻厂监管人员5人以上,并通过联网对接建立视频监控平台。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10%的货运源头企业,要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地的超限超载运输整治力度。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即一律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一律不得违规装载建筑材料、预制件、渣土废弃物等;一律不得使用非法改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让履带式工程车上路行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必须与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签订治超目标责任书,新开工项目要将治超规定要求列入承包及运输合同条款,因监管督促不力造成治超执法难以到位的,项目业主承担兜底责任。项目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治超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有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项目施工工地一律设置1块以上治超工作宣传牌,安排2—3名治超协管员;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1名以上治超监管员,要向社会公开公示,对所监管的工地实行巡回暗访督查。

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渣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对县城及大鲸港建成区的渣土车实行全方位、全流程、无缝隙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对渣土车辆未覆盖运输或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采取重罚、停运整改、吊销营运资格等措施,坚决杜绝城区渣土车超限超载、无序运输。对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复出现违规现象的渣土运输公司,依法取消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

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运砂卵码头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县重要水运砂卵码头要实现全天候驻守监管,所有水运砂卵码头必须安装固定磅秤。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或未覆盖运输的,采取重罚、停运整改、吊销营运资格等措施,坚决杜绝砂卵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无序运输。对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复出现违规现象的水运砂石码头,依法取消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

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冲关闯关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冲关闯关事后打击组,对已冲关闯关的车辆实施事后打击,决不让一辆冲关闯关者逍遥法外;对逃避治超站检查,不听从治超人员现场指挥、逆行或不按车道行驶冲关闯关的,一律进行非现场执法,适用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治安拘留的一律给予治安拘留。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检验,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对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一律对驾驶人记扣分,情节严重的注销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后予以降级。

县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水运码头、砂卵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对多次出现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问题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3、建立定点检测和路面执法工作机制。

大力加强定点检测和流动治超工作。县交警、公路、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以治超站点为依托,通过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同配合加大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县公路、交警、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站点检测的工作要求,派驻力量按照“四班三运转”的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其中,公路执法人员22名(协警8名),交警执法人员4名,治安执法人员1名,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坚决打击带车、闯岗和在超限检测站附近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等违法行为。进驻治超检测站点的人员纳入治超站点管理,严格落实奖惩并纳入年终考核。

大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整治工作。县公路部门牵头,运管、交警部门抽调足够力量加强流动治超工作,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和路面扬撒污染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灵活确定执法时间、执法路段,确保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对公路路面上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嫌疑车辆,县交警部门应指挥引导其就近进行检测,确认超载的,依法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对已确认的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政部门应责令停驶,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大力加强改拼装货运车辆的整治工作。对发现有改拼装嫌疑的货车,县公安交警部门一律先扣留车辆与驾驶证。属于非法改装货车的,一律责令现场拆解、恢复原状;属于拼装车辆,监督拆除或解体。对“二次切割”者,实施扣分、扣证双重处罚措施,顶格予以重罚。

四、建立治超执法人员长效管理机制。

县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建立治超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执法资格确认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一个月的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治超工作;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并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大对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清退。

五、建立治超工作信息化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由县治超办对数据进行分析、分类,定期向有关部门抄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货物装载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源头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治超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治超办负责组织,按源头监管、站点检测、桥梁管制、流动治超、网格执法、农村公路治超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定期在手机报上公布考核结果。出现下列情况的,采取责任倒查的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追究:源头企业货运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运输未进行覆盖的;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施工工地货运车辆对外运输超限超载或未覆盖运输的;检测站或管制点对违规车辆应依法处置而未处置的;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各乡镇主要干道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违规车辆未进行处置的;被省、市督导组或暗访组通报的;其他违规现象未得到及时处置的。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约谈制度。县治超办将根据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每个季度进行排队打分,排名垫底的单位分管负责人,由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进行约谈;半年度排名垫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进行约谈。二是奖惩制度。乡镇治超工作考核与交通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挂钩,年末排名垫底的乡镇一律停止拨付交通项目补助资金;排名垫底、影响到我县在省、市排名的治超责任单位,治超工作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和个人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并责成监察部门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七、建立治超工作举报奖励机制。

对举报超限运输车辆和相关生产经营、车辆改装企业的,县治超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要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八、建立治超工作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治超责任单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完成治超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治超办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货源地、涉超源头企业、车辆改装或拼装企业、丁家渡治超检测站、石龟山管制点流动治超及乡镇、交警大队下属各中队治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治超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装载货源地、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登记,上报县治超办。县治超办对上报的治超信息进行分析,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的,送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安排,保障治理经费,落实治理责任,狠抓源头治理,强化执法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3、1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的依据和采取的最有效的措施是什么? 2如何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有效的源头管理?

法律依据是《中华他们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具体措施是在不干扰道路正常通行秩序的前提条件下,对在车道中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无限制预检测。即:不停车超限高速预检系统并提示超限超载车辆以及管理人员引导超限嫌疑车辆进入低速精确称量区域,进行精确复核,对于确实超限车辆,可进行进一步的执法处理。同时采取流动治超形式对辖区和毗邻跨省的道路进行流动治超,可采用浙江润鑫超限高速预检系统和便携式超限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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