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车道和消防通道是一回事吗?
消防车道和消防通道不是一回事。
消防车道(Fire Lane)是指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根据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上不允许停放车辆,防止发生火灾时堵塞。
而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那里都安有消防指示灯。消防通道在各种险情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所以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1)消防车辆扩展资料:其中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8%。
2、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4、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5、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6、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2、消防车辆进入火场投入灭火救援时,在操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注意停车位置,确保停车安全,比如停在相对平坦地方,防滑;不要停在管沟上方或易塌陷地方;避开高压线或上空的障碍物等;有爆炸危险时,车头向外等
2、主战车停在靠近火灾现场的地方,进可攻,退可守,停住后不能轻易挪动,避免了后来调车的麻烦
3、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地方,消防车辆不能停入,必须在侦察之后才能靠近,停在上风方向
4、后援供水消防车尽量停靠在水源附近
5、特种消防车,比如登高、曲臂、照明,要按照各自功能发挥的要求停靠
SHINE.
3、消防车有哪些
不同种类的消防车各有其独特的用途。举例如下:
泵浦消防车:其上装备消防水泵和其他消防器材及乘员座位,以便将消防人员输送到火场,利用水源直接进行扑救,也可用来向火场其他灭火喷射设备供水。国产泵浦消防车多数为吉普底盘和BJ130底盘改装,适用于有水源的道路狭窄的城市和乡镇。
水罐消防车:车上除了装备消防水泵及器材以外,还设有较大容量的贮水罐及水枪、水炮等。可将水和消防人员输送至火场独立进行扑救火灾。它也可以从水源吸水直接进行扑救,或向其他消防车和灭火喷射装置供水。在缺水地区也可作供水、输水用车,适合扑救一般性火灾,是公安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常备的消防车辆。
泡沫消防车:主要装备消防水泵、水罐、泡沫液罐、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枪、炮及其他消防器材,可以独立扑救火灾。特别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等油类火灾,也可以向火场供水和泡沫混合液,是石油化工企业、输油码头、机场以及城市专业消防队必备的消防车辆。
高倍泡沫消防车:装备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和消防水泵系统。可以迅速喷射发泡400~1000倍的大量高倍数空气泡沫,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和冷却作用,并能排除部分浓烟,适用于扑救地下室、仓库、船舶等封闭或半封闭建筑场所火灾,效果显著。
二氧化碳消防车:车上装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高压贮气钢瓶及其成套喷射装置,有的还设有消防水泵。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精密仪器、重要文物和图书档案等火灾,也可扑救一般物质火灾。
干粉消防车:主要装备干粉灭火剂罐及整套干粉喷射装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器材等,主要使用干粉扑救可燃和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带电设备火灾,也可以扑救一般物质的火灾。对于大型化工管道火灾,扑救效果尤为显著。是石油化工企业常备的消防车。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车上的装备和灭火剂是泡沫消防车和干粉消防车的组合,它既可以同时喷射不同的灭火剂,也可以单独使用。适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机溶剂和电气设备以及一般物质火灾。
机场救援先导消防车:这种车辆般具有非常良好的机动性能,并备有1000L左右的轻水泡沫液。该车在得到飞机失事的警报后,能极其迅速地驶往失事地点,向飞机的失火部位喷射轻水泡沫,阻止火热蔓延,为后援的机场救援消防车扑救赢得极其宝贵的时间。
机场救援消防车:专用于飞机失事火灾的扑救和营救机上人员,是一种大型化学消防车。其特点是车上装载着大量的水和一定比例的泡沫灭火剂及干粉灭火剂,还配备有各种消防救援装备和破拆工具,车辆具有良好的机动性能和越野性能,并可在行进中喷射灭火剂。这和一般灭火消防车有显著的区别。
登高平台消防车:车上设有液压升降平台,供消防人员进行登高扑救高层建筑、高大设施、油罐等火灾,营救被困人员,举高喷射消防车:装备有折叠、伸缩或组合式臂架、转台和灭火喷射装置。消防人员可在地面遥控操作臂架顶端的灭火喷射装置在空中向施救目标进行喷射扑救。
云梯消防车:车上设有伸缩式云梯(可带有升降斗转台及灭火装置,供消防人员登高进行灭火和营救被困人员,适用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
通讯指挥消防车:车上设有电台、电话、扩音等通讯设备,是供火场指挥员指挥灭火、救援和通讯联络的专勤消防车。
照明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发电和照明设备(发电机、固定升降照明塔和移动灯具)以及通讯器材。为趁夜间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照明,并兼作火场临时电源供通讯、广播宣传和作破拆器具的动务。
抢险救援消防车:车上装备各种消防救援器材、消防员特种防护设备、消防破拆工具及火源探测器,是担负抢险救援任务的专勤消防车。
勘察消防车:车上装备有勘察柜、勘察箱、破拆工具柜,装有气体、液体、声响等探测器与分析仪器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装备电台、对讲机、录象机、录音机和开(闭)路电视。是一种适用于公安、司法和消防系统特殊用途的勘察消防车。它用于火灾现场、刑事犯罪现场及其他现场的勘察,还适用于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科研部门和地质勘察等单位。
排烟消防车:车上装备风机、导风管,用于火场排烟或强制通风,以便使消防队员进入着火建筑物内进行灭火和营救工作。特别适宜于扑救地下建筑和仓库等场所火灾时使用。
供水消防车:它的特点是装有大容量的贮水罐,还配有消防水泵系统,用它作为火场供水的后援车辆,特别适用于干旱缺水地区。它也具有一般水罐消防车的功能。
供液消防车:车上的主要装备是泡沫液罐及泡沫液泵装置。是专给火场输送补给泡沫液的后援车辆。
器材消防车:用于将消防吸水管、消防水带、接口、破拆工具、救生器材等各类消防器材及配件运送到火场。
救护消防车:车上装备担架、氧气呼吸器等医疗用品、急救设备,用来救护和运送火场伤亡人员。
宣传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影视、录放音响和发电设备,是进行防火宣传的专勤消防车
4、消防车上都有什么装备
现代消防车会配备钢梯、水枪、便携式灭火器、自持式呼吸器、防护服、破拆工具、急救工具等装备,部分的还会搭载水箱、水泵、泡沫灭火装置等大型灭火设备。消防车顶部通常设有警钟警笛、警灯和爆闪灯。
(4)消防车辆扩展资料:
消防车奔赴火场的注意事项
消防车在奔赴火场及到达火场后,占据灭火有利位置,迅速投入灭火作战。
1、消防车在驶往火灾现场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快速行驶。消防车应选择距离火灾现场最近的消防车通道。多辆车外出时,各车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到达火场后,禁止多辆车同时进入同一作业区,防止火场指挥员调集车辆及时灭火,耽误战士。
2。消防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现场指挥员的指挥,灵活、灵活地执行指挥员的指挥,确保整个消防工作的顺利实施。当火情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直接危及消防车安全时,可将车辆转移到安全地点继续扑救,并及时报告车辆停放位置。
5、消防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 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 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 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 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 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 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年度、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年度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 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 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 “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 驾驶员的年度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 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 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 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 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 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 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 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 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检修坑、洗车场、保养间、蓄电池室和油料库。
第四十六条 业务车、行政车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车库不足需要在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四十七条 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和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车库(场)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车属单位领导指派,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则。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笫四十九条 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油罐车不准同其它车辆混放。
第五十条 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依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对供油系统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加油站不应给予加油。
笫四章 车辆专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消防保卫任务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队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进行热爱消防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勤俭练兵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笫五十三条 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消防部队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笫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和汽车技工的培训,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由总队组织。考核工作由总队后勤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消防部队都要认真抓好在职车勤人员的训练。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部队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车勤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新学员要从当年人伍的士兵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毕业时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五十九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搞好训练物资、器材的筹措、供应,加强训练经费、物资、装备的管理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6、车辆占用消防车道的可以罚款吗
只要是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都应该属于违法占用消防通道。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消防双高车指哪些车辆
消防车按照罐体大小划分为:小型消防车、中型消防车、大型消防车;
按照外形分类:单桥消防车、双桥消防车、平头消防车、尖头消防车;
消防车按照底盘种类划分为:东风消防车、解放消防车、福田消防车、陕汽消防车、重汽消防车、庆铃消防车;
消防车按照品牌划分为: 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高倍泡沫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机场救援先导消防车、机场救援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勘察消防车、排烟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器材消防车、救护消防车。
8、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力量调度、现场通信、通信系统运行维护、通信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消防通信是实施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的重要保障手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作战、训练管理体系的需要,建设固定、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配备通信装备,灵活运用各种通信手段,确保通信联络迅速、准确、不间断。
第四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建设,已实现“三台合一”的不再单独建设消防接警系统。
第五条 在“110”接处警系统中构建消防通信指挥子系统,实现集中接警、同时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通信调度指挥模式。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健全通信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通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高效快捷,以适应灭火救援接警调度指挥的需要。
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利用110、119、122“三台合一”后接处警系统的先进技术和通信平台,进一步提高与各警种、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时的协调配合和现场通信保障能力。
第二章 力量调度
第八条 接到火灾等灾害类警情时,应准确全面了解判断现场情况,按照集中统一、加强第一出动、优化战斗编成的原则,根据火灾及其他事故、事件的发展趋势,正确选择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集中地调集最有效的装备和足够的作战力量,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九条 警情受理的范围:
(一)火灾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三)地震、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
(四)空难、重大交通事故;
(五)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
(六)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
(七)有关单位和群众遇险时的求助。
第十条 力量调度的程序:
(一)接到警情电话后,应启用录音录时等相关设备;
(二)询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辨识警情真伪;
(三)录入警情信息;
(四)确定灾害类型和出动等级,根据相关因素确认或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
(五)报告上级领导,传达落实命令指示,调整参战力量;
(六)收集现场情况,适时调派增援力量;
(七)整理保存力量调度全过程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力量调度的要求
(一)调度人员应沉着冷静,引导报警人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事故情况,了解并记录以下内容:
1、灾害地点:包括灾害单位名称、地址,附近标志性建筑等;
2、灾害情况:包括燃烧物类型或事故的性质、灾害程度,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灾害现场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倒塌、泄漏等情况;
3、报警人相关信息:报警人姓名、单位,报警电话号码和报警人所处的位置等。
(二)调度人员应根据报警人的描述,按照程序要求,迅速调派第一出动力量;当第一出动力量调出后,应跟踪了解灾害现场及处置进展等情况,根据灾害现场需要编制增援方案,及时调派相应的增援力量,并随时向上级和公安指挥中心报告。按照联动机制程序,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视情及时调动交通、治安等相关警种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
(三)接到非辖区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调度人员应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调集力量;情况紧急时,可边调度边报告。
(四)调度人员应做到坚守岗位、有警必接、态度热情、语言规范。在外国人聚居的地区,应创造条件提供外语处警服务;在少数民族居民聚居的地区,应提供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处警服务。
(五)公安消防中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启动相关联动设备,现场通信员随车出动。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指挥员出动时,通信人员应携带相应通信装备随指挥员出动。
(六)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通信室应建立健全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
第三章 现场通信
第十二条 现场通信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处置灾害事故指挥体系的需要,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公安通信指挥系统的先进技术和发挥消防通信技术装备的作用,灵活使用各种通信手段,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保持灾害现场各指挥层次、各参战力量之间以及灾害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避免现场通信混乱及信息传递不畅。
第十三条 现场通信任务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现场通信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或总指挥员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组织实施。依据现场情况确定通信保障方案,通信干部及相关人员按方案要求并携带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参加灭火救援的总队、支队通信人员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大(中)队现场通信保障应按照本级任务,设立专职通信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大(中)队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通信组织
(一)一个公安消防中队独立作战时,现场通信在中队指挥员的领导下,由中队通信员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指挥员与前沿阵地、战斗分队(班)之间、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
(二)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队协同作战,上级指挥员未到场时,辖区消防中队通信员负责组织现场通信,增援消防中队通信员协同配合;上级指挥员到场后,由上级通信人员组织现场通信。
(三)参战力量多、处置时间长的灾害现场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时,应设立通信组,组长由到场的公安消防总(支、大)队通信干部担任,全面组织现场通信。
(四)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实施指挥时,参战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应保持独立的通信指挥体系。
(五)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组织现场各参战力量之间的通信联络。
第十五条 现场通信的基本方法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要求,建立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络(消防一级网<城市消防管区覆盖网>、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制定应急预案和操作程序。根据灭火救援和大型消防保卫活动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无线通信频点,确保现场与指挥中心、现场各级指挥员、参战中队内部的通信联络。
(一)灾害事故现场应充分利用无线、有线、计算机、卫星等现代通信手段,实现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应配备智能无线通信组网管理平台、通信中转台等装备,整合现有的通信技术,实现统一指挥、集中控制、跨网络跨频段通信、传输现场图像等功能。总队、支队应配备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车),并与本级指挥员同时出动,保证重特大灾害事故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组网的需要。当发生持续时间长、参战力量多或者较为复杂的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应使用图像传输装备向上级报送现场信息,动态图像压缩格式应采用MPEG-4标准;在易燃易爆、嘈杂等灾害现场,应使用防爆无线电台及耳麦或头骨、喉节等装备及辅助器材;根据需要,可使用现场附近的有线电话、传真机等通信设备向上级报告情况,可使用手势、旗语、灯光、哨音、绳索信号等辅助手段进行现场通信联络。
(二)公安消防中队作战时,必须有1名通信人员操作车载台,保障现场与指挥中心及各阵地之间的通信联络。
(三)现场无线通信应严格遵守“属台服从主台、下级台服从上级台”的原则,严格按照无线电台的呼叫、回答、发话、收话、结束等呼号规则实施,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
(四)现场无线通信网进行信道调整时,应按照上级台组织指挥、下级台请示服从、预先约定调整等方式实施,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改频、并网等信道调整。
1、现场规模大,电台数量多,相互干扰,影响联络。
2、无线电台受到其他信号干扰,无法正常工作。
3、现场与指挥中心距离远,出动力量与指挥中心联络困难。
4、灭火救援中要求进行的特殊调整。
第四章 通信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应包括设备和线路检测、数据维护、日常保养、故障处置以及表报资料管理等内容,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通信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七条 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信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做到日有检测、周有保养,并做好记录,重要装备的运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
(二)接警、调度等重要通信线路应与电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机制,每日定时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无线通信装备应每日进行例行测试,定期进行全面检修,在出动归队后应立即进行充电、清洁、保养。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车)每周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四)火警受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及时更新消防实力、电话号码、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础数据,每周查杀一次病毒,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整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测试。
(五)通信装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影响接警、调度、指挥的重要装备及线路出现故障时,应有应急措施,并迅速抢修恢复。
(六)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应规范表报资料等文档的管理,建立值班文档(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设备维护文档(设备技术资料,维修记录,设备器材使用登记)、基础文档(辖区道路水源图、辖区消防车辆人员分布图、无线通信联络组织图、综合布线及配线图表)等。表报资料应格式统一,填写规范、准确,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更改、补充,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通信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通信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通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通信基础知识,消防业务常识、有关条令和规定、辖区道路、水源、重点单位情况,现场通信组织指挥和常用通信装备的使用及日常维护等。岗前培训由公安消防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平时应认真组织各级指挥人员开展通信指挥训练,使其掌握现场通信的组织方法和常用装备的使用。
(三)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积极组织通信人员参加本系统和有关通信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了解掌握通信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定期组织所属部队开展通信业务考核,主要考核通信人员业务能力、指挥人员通信指挥水平、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状况、通信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应采取不定期访察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访察和检查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并列入年终总体考核成绩。
(一)消防通信业务考核合格有以下标准,特别突出的,应予以奖励:
1、通信人员业务熟练;
2、指挥人员掌握通信指挥的方法和装备;
3、接警调度工作快速准确;
4、现场通信组织良好;
5、通信装备维护及时、运行良好;
6、通信制度落实,各种文档资料规范、齐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失误、失职、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接警调度不及时;
2、现场通信不按规定组织;
3、现场通信装备不按规定使用;
4、通信装备维护不善;
5、通信值班制度不落实;
6、文档资料管理混乱;
7、通信人员业务不熟练。
9、消防工程师:消防车辆应具备哪些条件
消防车辆作为消防队员实施灭火救援的重要设备,必须要满足六方面的条件要求(仅说明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车):
吸水能力, 消防车辆须具备从外界吸水的能力;
贮水能力,消防车辆必须有一定空间贮存水,以便随时应对突发火灾;
运输能力,消防车辆必须具有行动能力,当灭火剂不够火场使用时,具有运输能力;
喷水能力,消防车辆必须具备将灭火剂以一定压力向指定目标射出的功能;
附带其他消防器材的功能,消防车辆必须留有一定空间放置其他常用消防器材。
10、消防车上有哪些设备
现代消防车会配备钢梯、水枪、便携式灭火器、自持式呼吸器、防护服、破拆工具、急救工具等装备,部分的还会搭载水箱、水泵、泡沫灭火装置等大型灭火设备。消防车顶部通常设有警钟警笛、警灯和爆闪灯。
水罐消防车
又称“水箱车”,车上除了消防水泵及器材以外,还设有较大容量的贮水罐及水枪、水炮等,可在不借助外部水源的情况下独立灭火的消防车,也可以从水源吸水直接进行扑救,或向其他消防车和灭火喷射装置供水。
泡沫消防车
主要装备消防水泵、水罐、泡沫液罐、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枪、炮及其他消防器材,可以独立扑救火灾。特别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等油类火灾,也可以向火场供水和泡沫混合液,是石油化工企业、输油码头、机场以及城市专业消防队必备的消防车辆。
机场救援消防车
专用于飞机失事火灾的扑救和营救机上人员,是一种大型化学消防车。其特点是车上装载着大量的水和一定比例的泡沫灭火剂及干粉灭火剂,还配备有各种消防救援装备和破拆工具,车辆具有良好的机动性能和越野性能,并可在行进中喷射灭火剂。这和一般灭火消防车有显著的区别。
(10)消防车辆扩展资料:
一、举高消防车
即装备举高和灭火装置可进行登高灭火或消防救援的消防车,包括:
1、云梯消防车
车上设有伸缩式云梯,可带有升降斗转台及灭火装置,供消防人员登高进行灭火和营救被困人员,适用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2、登高平台消防车
车上设有大型液压升降平台,供消防人员进行登高扑救高层建筑、高大设施、油罐等火灾,营救被困人员。
3、举高喷射消防车
装备有折叠、伸缩或组合式臂架、转台和灭火喷射装置。消防人员可在地面遥控操作臂架顶端的灭火喷射装置在空中向施救目标进行喷射扑救。
二、灭火消防车
此类消防车可喷射灭火剂,独立扑救火灾,包括:
1、泵浦消防车
又称“泵车”、“帮浦车”,指搭载水泵的消防车,其上装备消防水泵和其他消防器材及乘员座位,抵达现场后可利用现场消防栓或水源直接吸水灭火,也可用来向火场其他灭火喷射设备供水。
2、高倍泡沫消防车
装备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和消防水泵系统。可以迅速喷射发泡400~1000倍的大量高倍数空气泡沫,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和冷却作用,并能排除部分浓烟,适用于扑救地下室、仓库、船舶等封闭或半封闭建筑场所火灾,效果显著。
3、干粉消防车
主要装备干粉灭火剂罐和干粉喷射装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器材等,主要使用干粉扑救可燃和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带电设备火灾,也可以扑救一般物质的火灾。对于大型化工管道火灾,扑救效果尤为显著。是石油化工企业常备的消防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