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处置自用车辆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税率征收增值税。
2、处置车辆,成本法高于市场法理由怎么写
一般车辆贬值快,处置的时候低于市场价值是比较正常的!不要低的太离谱就行!然后像出过事故的车子就会更低,急着出售也会低一些!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就可以了!
3、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车辆如何处置?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扣押,如果与案件无关,那么在3日之内返还;
如果属于作案工具等,车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处理。
2 扣押车辆的情况规定;
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3 车辆处理的情况;
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4、司法处置车辆如何过户
司法处置车辆可以通过拍卖过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竞买司法拍卖的车辆是可以过户的,法院将车辆交付竞买人后,车辆所有权就发生转移。
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司法拍卖程序后,竞拍人拍得车辆的,车辆交付竞拍人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竞拍人可以持拍卖文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理被执行人车辆时,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对拍卖机构进行监督。
拍卖成交后,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由买受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车辆处置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参考资料: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行政单位执法车辆如何处置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6、处置旧的汽车要交什么税
处置旧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车辆处置扩展资料:
报废车标准
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7、公司有一部闲置车辆,领导让写一个处置清晰表格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没有固定格式,可以自己画一个。其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编号(或卡片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净值,使用年限、报废原因,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等。
8、关于处置固定资产车辆所需缴纳税的问题
1、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67.45
累计折旧 137981.03
贷:固定资产 142248.48
2、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3、计算发生的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0000÷1.04×4%×50%=192.31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3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2.31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5540.24
贷:营业外收入 5540.24
5、税务:
销售固定资产现在是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从上可见应交增值税 192.31,由这笔增值税衍生应交的有城建税(192.31*相应税率)、教育费附加(192.31*相应税率)
清楚不 呵呵 望采纳
9、处置公司车辆问题!
假如是小车。假设此车只卖了20万元,应交增值税=20/1.04*4%/2=3846.15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然要交,印花税则不用交。
借:银行存款200000
营业外支出127021.55+46.15
累计折旧13319.60
贷:固定资产336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846.15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3846.15*(7%+5%)=46.15
如果是高于价格出售,则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10、车辆购进与处置的时候税率需要一致吗?
按照目前的增值税税率
车辆购进的增值税税率16%
除4S店购进与出售的税率相同以外
企业购入汽车再出售
按照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率执行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