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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最新财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9 05:27:45

1、2023税收返还政策

法律主观:

2023年的购置税相关政策是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但个别地区可能也存在着差异,比如上海地区,购买插电混动和增程式混动车型,将不再享受新卖丛能源车待遇。不仅不减免购置税,而且也上不了绿牌。 消费者也要注意的是购置税免征政策只是对新能源汽车,如果是其他车辆还是要看具体的政策。

法律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握配拆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段枣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新能源汽车到底有哪些税收政策优惠呢

&ldquo政府支持、国家推广和优惠政策&rdquo正是这些关键词让我们对新能源汽车产生了好奇。注定是新能源汽车产业转型之年,从之前补贴汽车销量的模式,转向新能源汽车本身的模式。去年底,网上有传言说将全方位取消新能源补贴,这让想买车的人人心惶惶。事实上,截至目前,我国温州、淮安、长沙等城市也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补贴规范。我们来看看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优惠简介

新能源汽车是指以非常规车用燃料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料和新型车载动力单元),在车辆动力调节和驱动方面集成先进技术,具有先进技术原理、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升温,税收优惠政策频频出现,涵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前宴料电池汽车三种类型。

买车的朋友基本都知道,买车的时候要交购车税。新车价格越高,购置税自然就越高。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免征汽车购置税。元旦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对车购置税的公告》提到,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汽车购置税。

详细讲解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商的税收政策

1.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显示,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汽缸容量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1%、3%、5%、9%、12%、25%和40%。中型和轻型商用巴士的税率为5%。可以看出,乘用车是按汽缸容量征税的。不管是不是新能源,有缸就要征收消费税,没有缸就免税。

2.增值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中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铅悔桐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ldquo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dquo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蔡健〔2013〕551号)规定&ldquo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为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推广力度。&rdquo

3.企业所得税

“国家支持的高技术领域”第八节:&ldquo传统产业的高科技改造&现状;,专列&ldquo汽车相关技术及现状;,包括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和汽车零部件前端技术。这些技术与新能源汽车息息相关。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的,可享受15%的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详细说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买家的税收政策

1.汽车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支持口径一致)。

免征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公布《免征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进行管理。

2.旅行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能和新能源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ldquo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rdquo文件明确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支持口径一致)。并制定认证标准,如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等槐坦一下。此后,三部委又联合制定了两批《节能使用新能源车船车型减征车船税目录》,分别见于2012年第7号和第25号,只有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享受免检。

3.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自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本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前几年新能源起步阶段非常脆弱,国家相应的支持也得到了肯定。汽车动力技术革命对于改变过度依赖石油和减少排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国家能源战略和政府政策的有力引导自然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ldquo第一驱动力&rdquo。为了促进我国节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给予了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和中央财政补贴支持。相信以上文章分享的政策细节并没有让朋友们失望。希望朋友们能喜欢边肖汽车分享的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优惠的所有细节。

百万购车补贴

3、申江税法速递(2022年9月)

金秋的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法规文件,涉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新能源汽车免税、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税收政策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帮助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9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硕果累累、重点突出、影响较大,集中让歼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税费缓缴政策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通知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事项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对于2021年11月、12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中小微企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其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迟4个月。上述企业符合条件的税费已经缴纳入库的,可申请办理退税并享受缓坦旦冲缴政策。
      17号公告的公告将中小微企业的大部分税费继续延缓缴纳,切实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在当前严峻的经济环境下渡过难关,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本项政策对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很有帮助,如有缴纳相关税费的企业可申请退费,继续享受缓缴税费政策。
2、 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相比人社部发【2022】31号通知,50号通知自2022年9月起,将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并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并免税滞纳金。
      50号通知要求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做好缓缴政策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保证缴费人对政策“应知尽知”,保障企业顺利申请和享受政策,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
      50号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范围,具体的实施范围和力度还需要当地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来确定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组织减轻经营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
1、延续新能源汽车免税车辆购置税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迟禅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行了规定。
      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包括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具有重要作用,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按照应税车辆的价格计税,是购车者很大的一部分成本,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将有利于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实现环境治理。
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8号),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列入该目录的相应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在购置时将免予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为支持科技创新,加大了企业设备购置、研发费用税等项目前扣除的力度。
      2022年9月27日,税务总局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以便相关企业办理和申报享受2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
      28号公告适用的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在28号公告规定的期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加计扣除。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公告没有限制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金额。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公告允许企业将在规定期间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对于第四季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或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如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前经历了停业,则企业可加计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会更高。
      28号公告的规定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器具购置和适用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的其他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特点是政策适用期间短,仅为2022年第四季度,该政策是否在到期继续延续不得而知。因此,企业对该税收政策的反应以快速响应为要,相关企业应抓紧时机,精细筹划,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故为有效地享受28号公告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企业的大型设备、器具的购置计划提前至2022年12月31日前,以便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合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其他适用7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大2022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投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适用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享受28号公告规定的政策优惠时,,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并依照税务总局发布的操作指南进行具体的操作,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布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32号公告规定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该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号公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基础研究投入的税收优惠制度,包括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投入的基础研究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以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的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收入的免税。28号公告没有规定该政策的期限,该政策将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政策所称的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并将出资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向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的基础研究投入不一定完全是公益慈善捐赠性质,企业完全可以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对基础研究中取得的知识加以利用取得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以及企业人员参与基础研究活动等事项。企业通过和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不仅可以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塑造企业的社会形象,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对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和有关征管事项进行了公告。
      30号公告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由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
      30号公告可以看作是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刺激工具,以激活日趋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有利于城市居民置换现有房屋,对于有置换计划的家庭无疑是利好。政策适用于居民置换新购住房或二手房,该政策对适用人群和政策享受次数并未规定详尽,还有待有序操作中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二手房交易合同往往约定交易税费由买家承担,而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卖家。此种约定造成了实际支付人和承担纳税义务人的分离,且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税收,交易双方存在税收风险。随着30号公号的出台,在2022年10月1日后订立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双方应将本政策的退税影响考虑进二手房交易的谈判中去,对双方的税费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的合同纠纷和税务风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税收政策进行公告。
      31号公告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印花税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契税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号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递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该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可见是一项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该政策后续是否继续执行,笔者认为,将取决于我国后续的经济情况,如社会不良债务持续增长,不排除延长本政策执行期限的可能。
六、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公告。
      19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将统一编制和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清算(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2022年,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总局今后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并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工作。
      对于清单的实施,公告要求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公告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并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并加强对清单实施的保障,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实施,有利于减少税务行政许可,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税收行政尺度,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2、 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上述5个事项不再作为税收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将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并简化了办理程序。公告简化了上述事项的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个工作日,并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公告规定,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
小结:
      9月间发布的税收法规聚焦于税费减免、社保费缓缴等支持政策和支持科技创新、基础研究投入等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税收政策以及实施税收行政许可清单管理。9月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已过大半,受新冠疫情影响,各行业都遇到了较大的经营困难,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下,密集出台的各项税收支持政策有利于稳定经济大盘,激发市场活力。专注各项支持税收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对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的投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税收行政尺度,提升纳税人办税缴费满意度。
      本月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合法减轻自身税负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纳税人应对与其有关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抓紧决策,精细筹划,确保对政策红利的应享尽享。
      从9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1. 中小微企业目前普遍在享受税费缓缴和社保费延缓缴纳的政策,如没有享受相关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可对照上述政策,研究是否可以享受税费缓缴政策,以缓解经营压力。
      2. 抓住税收政策的时间窗口,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和其他适用研发费用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有明确的适用期间的,这要求相关企业要严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发布,并周密筹划,快速决策,才能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合法依规降低企业的税负。
      3.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将占有重要地位。向科学技术要生产力,是我国未来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如何发挥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值得广大企业深入研究,并在今后的实践中摸索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之间合作的新模式。
      4. 居民换购房屋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政策实施期间有限,将对近期考虑房屋置换的纳税人的房屋交易产生重要影响,并对二手房交易中税费的承担产生新的变化,有房屋置换计划的居民应抓住政策的时间窗口,在政策实施期间完成房屋置换操作,享受政策红利,降低房屋置换成本。
      以上是笔者对2022年9月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

4、系列税费支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今年以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分批推出,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昌启国新办1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进展。

超3.7万亿元税费优惠已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今年以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迭代升级信息系统,优化“非接触式”服务,推进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察神精准直达纳税人缴费人。截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

“其中,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达23097亿元,超过去年全年退税规模的3.5倍;新增减税降费7896亿元;累计办理缓税缓费6797亿元。”王道树说。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头戏”。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蔡自力介绍,4月以来,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合计21864亿元,加上今年一季度继续实施留抵退税老政策的1233亿元,截至11月10日,留抵退税合计达23097亿元。

“今年以来,已获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93.1%,共享受退税9178亿元,金额占比39.7%;中型企业退税5104亿元,大型企业退税8815亿元,金额占比分别为22.1%、38.2%。”蔡自力说。

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作用不断显现:税务部门监测的全国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下降5.3%。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随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地,二季度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扭转了前期下滑局面,三季度以来同比增长3.4%,呈现回稳向好势头。1月1日至11月10日,全国企业采购设备投资同比增长4.9%,比上半年加快1个百分点。

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超686亿元

王道树介绍,今年为支持汽车市场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决策,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及时出台了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政策。“延续性+阶段性”优耐没如惠搭配出台,免税和减征政策同向发力,对促进汽车市场回暖、刺激国内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截至11月10日,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686.2亿元,同比增长101.2%。”王道树说。税务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12366热线等方式,让纳税人对政策应知尽知、早知早享。同时,及时升级信息系统,实现自动判别条件、自动享受优惠,进一步提升纳税人享受政策的便利度。

“从执行情况看,新能源汽车免征政策效应明显。”王道树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累计销售新能源汽车448万辆,同比增长78.1%。

此外,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政策执行平稳、成效比较明显。今年6月至11月10日,共为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减征车购税397.5亿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显示,今年6至10月,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销量约652.3万辆,与政策实施前的1至5月份相比,环比增长20.6%。

享受政策红利更便捷高效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级税务机关在广泛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并积极推进121项便民办税措施,截至目前已有112项措施落实到位,有力支撑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快享。

各地多措并举,推动实现政策“敲门”提醒:山东高密市通过网上直播团队,聚焦纳税人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纳税业务申报等内容每月定期直播;陕西西安市逐个梳理辖区纳税人情况,推出更精准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全力做好企业“服务员”;深圳税务部门依托智慧税务综合体系,根据行业特性“靶向”施策……

“各级税务机关面向不同政策适用主体,分批开展精准推送,分类进行专项辅导。今年以来累计精准推送政策44批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4.75亿户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说。

在降低办税成本方面,沈新国介绍,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5、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法律依据:
《私人购买新能源车试点财政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6、新能源车有什么政策优惠

一、针对购买者的税收政策
1、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2、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该文件明确指定,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并制定认定标准,如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等等。此后,三部委曾联合制定两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分别见于三部门公告2012年第7号和第25号,只有目录里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3、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针对生产厂家的税收政策
1、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汽缸容量划分为7个档次,1%、3%、5%、9%、12%、25%、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可见,乘用车以汽缸容量为征税依据,不管是否属于新能亏橡源,有汽缸就征消费税,没汽缸就免征。
2、增值税
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孝空森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3、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八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专列了“汽车行业相关技术”,包括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零部件前端技术。这些技术与新能源汽车关联非常紧密,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三条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巧亩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

7、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当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总的来说可概括为金钱补贴、税费减免、牌照路权三个方面。

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至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此前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7)新能源汽车最新财税政策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8、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

法律主观: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怎么算
2018年新能源车购置税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芹蔽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二、汽车购橘缓置税的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嫌伍州,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率按7.5%计算)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1.6升以上),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2010年12月28日下午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前购置税率为7.5%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4)按特殊情况确定的计税依据
对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9、@纳税人: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请收好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今销春野天带你了解: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亏喊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森轮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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