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津区电动车小兰牌十月份不准上路吗
允许。只要电动车挂牌就允许上路,不存在电动车限制出行。电动车,即电力驱动车,又名电驱车。电动车分为交流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通常说的电动车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
2、向12345投诉小区不建充电桩
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一直是让众多新能源汽车车主头疼的问题。通常大多数人只能选择用公共充电,或者装到亲戚朋友家,然而重庆的范先生却不服气,直接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9月份,范先生喜提爱车。这本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范先生开着车回到家就到小区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了。买车前他已经问过4S店销售了,自己买的产权车位,国家有文件支持安装充电桩,在自己车位装个充电桩不是分分钟的事情吗?
谁知道范先生居住的江津区奥贝学府一号小区物业居然拒绝让范先生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理由居然是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而且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允许业务安装充电桩。
听到这种理由的时候,范先生犹如被泼了一盆冷水,回到家肯定少不了被家人数落,怎么不先问好,现在买了电动汽车又充不了电怎么办?
如果碰到其他好欺负的业主也就算了,这家小区的物业港华物业肯定是不止一次以这种理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了,从到现在为止其地下停车库也没有一台充电桩就可以看出来。
于是,范先生气不过在一个月后,也就是同年的10月14日把港华物业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范先生与港华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相关部委、重庆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先生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港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其诞生发展之初并不完美,但是社会不应因噎废食,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的政策方向。至于港华物业公司提出的,安装充电桩会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其他辩解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港华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
据此,法院于去年1月14日一审判决港华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范先生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在3月19日,港华物业在范先生的充电桩安装证明上盖上了公章。
事实上,早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就曾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物业公司往往因为对新能源汽车存在认知误区、害怕承担风险等问题,选择回避。
因此,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首先通过12345热线来反馈信息,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则最好不过;反之则要继续向住建委反映这个问题,再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方案的话,那就只有走诉讼流程了。
各地均出台相关政策:
去年,山东省曾发布相关政策,明确了物业在充电桩安装上的职责义务,并对新建小区作出规定,“要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018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其中规定:社会企业、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或提供便利。
2016年,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就发布了《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2%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