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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28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3-02-25 05:54:21

1、海南启动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工作 个人最高补贴2000元

易车讯  今日(7月27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通知》,启动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工作,运营服务补贴最高可申领3万元,个人最高可申领2000元充电费用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海南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和非个人用户)。原文如下:



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现将补贴资金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资金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除必须满足运营服务补贴、充电费用补贴相关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必须为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的车辆;


4.购买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登记上牌在2023年1月16日(含)前。


(二)运营服务补贴标准


1.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2.新能源城市环卫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20000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3.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运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0000元、15000元、8000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三)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个人及其他领域车辆(不含已申请运营服务补贴)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充电费用补贴。


(四)运营服务补贴和充电费用补贴不得同时申报。


二、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申报,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月16日(含),逾期申报不受理。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个人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南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菜单栏点击访问“奖补申请”进入小程序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南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菜单栏点击访问“奖补申请”进入小程序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补贴资金审核发放


机动车所有人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后,补贴资金审核发放采取“资格认定—周期性里程或充电量核算—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结果公示—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


(一)资格认定。用户按要求注册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表示用户通过资格认定;


(二)周期性里程或充电量核算。自用户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的一年内,系统会周期性对用户申报的车辆进行里程或充电量的核算,确保车辆上报的数据正常,同时由人工进行二次审核确认;


(三)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系统判断里程或充电量的核算结果达到补贴标准,人工进行二次审核确认;


(四)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核确认后的补贴结果进行公示;


(五)补贴资金发放。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分批清算、分批下达。对2023年3月31日前达到补贴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清算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对2023年3月31日后达到补贴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清算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


四、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将销售至我省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省监管平台,并确保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车辆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连续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伪造、篡改数据等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汽车销售企业应积极协调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确保数据按要求接入,回应消费者咨询;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补贴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虚开、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原则上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接省监管平台后提供,无须用户另行提供;营运车辆按要求应全部接入省监管平台,非营运车辆在购买、注册登记上牌时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情况;对于换电车型,申请人需如实提交电池总储电量等信息。


(五)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申报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责任。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和个人不享受补贴支持。


(六)申报人应为机动车初次登记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确保所留联系电话畅通,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每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补贴。


(七)行政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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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对混合动力汽车的政策?

法律分析: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3、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当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总的来说可概括为金钱补贴、税费减免、牌照路权三个方面。

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至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此前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3)新能源汽车28号文件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4、上海电动汽车牌照政策 2021年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发改委的声明: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支持上海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研究,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上海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所以混动新能源车依然能够免费获得车牌指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号牌申领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2.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12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5.名下无上海牌新能源车;6.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7.有固定充电桩。

法律依据:《上海电动车上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5、国六延期/新能源车免购置税延期等 重庆将推扩大汽车消费政策

[汽车之家?新闻]? 日前,我们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国六将调整到2021年执行以及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延长至2022年底。具体如下: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要求,以及贯彻落实全市汽车摩托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汽车消费,稳定我市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至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除2019年7月1日已在我市提前执行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外,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其他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在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按年度实施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驾考(驾培)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生产企业出台相关促销政策,引导我市个人用户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充电桩建设。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对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车
(五)淘汰老旧柴油车。按照《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推进货运、客运柴油车专项淘汰治理工作,引导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2020年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部分路段高排放车辆限行。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要求,自2020年6月20日起,分时段分路段对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引导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机动车注册服务
(七)放开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请主体,除原有规定的申请主体外,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对连续居住未满六个月,无法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人员,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市公安局)
五、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八)促进二手车流通交易,带动新车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继续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开展二手车诚信放心消费活动,鼓励二手车经销商推行“每车必检”“三包一送”“二手车放心购”等,构建完善的二手车诚信经营体系。(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保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力度
(九)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符合政策要求及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合理下调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0年6月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的除外。本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消息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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