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免停车费等 温州出台新能源车政策
[汽车之家 资讯]? 在电动车逐渐被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政策。日前,温州市发布了《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其中涉及到多项惠民政策,比如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根据政策,在市区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消费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以及个人充电桩安装者可享受该补贴。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另外,政策还明确了相关补贴标准。
购置补贴: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部委年度文件执行;
建设补贴: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
运营补贴: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
电费补贴: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为推广鼓励新能源汽车,我市首次推出利民鼓励措施,明确对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一、在市区范围外的企业和个人,可否享受补贴政策?
答:目前,我市出台的《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实施补助范围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乐清、瑞安等县(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或建设的充电桩,不在本政策补贴范围。
二、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哪些可以享受地方补贴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文件规定,各地出台的地方配套补贴政策,过渡期后(2019年6月25日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因此,可享受地方补助政策的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他车辆不再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三、在市区新能源汽车乘用车购买后,安装个人充电桩,是否有补贴,如何申领。
答:在政策中明确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个人消费者为在2020-2021年期间在市区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用户,通过电力部门在市区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申请安装个人充电桩,补贴由电力部门统一代为申报,最终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四、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实行年度申报,次年上半年完成兑现工作。
五、在政策中提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具体指的是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指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主要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六、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答:申领运营补贴的主体需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要求的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六)地方牵头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运营补贴标准为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申报实行年度申报,次年上半年完成兑现工作。
七、在鹿城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免收2小时停车费是否可以分段多次累计停2小时?
答:不可以。在政策中我市首次推出利民鼓励措施,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当日第二次停车不再享受免收2小时停车费,如某日第一次停车1小时,第二次停车1小时,仅免收第一次停车费用,第二次停车照常收费。
八、在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过夜,次日8时计费是否自动享受当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
答:是的。当日首次免收2小时停车费政策以每日零点更新,已在停车泊位上8点前驶离不扣减首次免收停车费次数,8点后驶离自动享受当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并扣减次数。同时也可利用该政策,在该停车泊位实现当日和次日首次2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如某一路段停车泊位20:00-次日8:00免收停车费,车主于18:00后当日首次驶入该停车泊位,次日10:00前驶离可免收该段时间的停车费用。
九、政策中涉及的地方补助政策,申报的材料和流程是哪些?答:地方补助的申报材料和流程会在后续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中说明,详情以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中发布的为准,敬请关注。(信息来源:温州发布 编译/汽车之家 陈浩)
2、新能源车补贴2020年最新政策是什么?
以汕头市为例,补贴额度和标准按照不同年度国家补贴方案和地方补贴上限不得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的50%,以国家补贴加上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计,且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与市场公允价相符,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补贴产品为在汕头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我市以外地区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买且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享受购置补贴,其余新能源汽车不享受购置补贴。
(2)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生产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汽车生产企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的监控平台。
3、高速路和公路收费站对新能源车究竟收不收费
截至2019年7月,高速路对新能源车并未出台优惠政策,部分省市公路收费站对新能源车免收过路费,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经信委发布了《重庆市免缴路桥通行年费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简称《目录》),共8395款新能源汽车可免缴路桥费。
凡在重庆市购买,按《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范围,且纳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免缴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其中,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范围为,在主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主城区的机动车。
凡在重庆购买了《目录》内车型的车主,可到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届时将由车管所根据《目录》,通过系统自动对比,为免缴车辆办理免缴路桥通行年费交通信息卡。
(3)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第三条 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
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第四条 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
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4、嘉兴购车补贴2022下半年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购车者。单位购车者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①在市本级投资建成的,主动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公用加氢站;②在市本级通过电力部门单独报装的个人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法律依据:
《嘉兴市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第一条 企业奖补标准和操作办法继续沿用2021年操作细则。因2022年国家层面已拨付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为避免重复奖补,作出以下明确“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原则上每个社会充电桩享受建设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建设成本的50%。社会充电桩、换电站部分奖补资金不得与2022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重复申领”。
第二条 个人充电桩奖补对象进行调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取消地域保护壁垒的要求,全面放开个人充电桩奖补,不再对户口、居住地进行限制。因此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补贴对象调整为“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在市本级范围内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参照前述对个人购车者的要求”,无需《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 个人充电桩奖补标准进行调整。2021年操作细则中对符合奖补对象的个人给予600元电费补贴,2022年操作细则中,针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报装的个人自用充电桩,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汽车且建设个人自用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
5、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购买新能源车政策:
1、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8年元旦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连购置税的公告》提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具体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方面,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设置两档补贴,续航250km以下的车型取消补贴,250≤R<400的车型补贴1.8万元。
3、2019年补贴政策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
按照2018年补贴政策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
定义
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因国家不同其提法也不相同,在日本通常被称为“低公害汽车”,2001年以日本国土交通省、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制定了“低公害车开发普及行动计划”。
该计划所指的低公害车包括5类,即: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甲醇为燃料的汽车、排污和燃效限制标准最严格的清洁汽油汽车。
6、买新能源汽车有哪些优惠政策?
购买新能源车政策:
1、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8年元旦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连购置税的公告》提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具体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方面,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设置两档补贴,续航250km以下的车型取消补贴,250≤R<400的车型补贴1.8万元。
3、2019年补贴政策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
按照2018年补贴政策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
定义
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因国家不同其提法也不相同,在日本通常被称为“低公害汽车”,2001年以日本国土交通省、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制定了“低公害车开发普及行动计划”。
该计划所指的低公害车包括5类,即: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甲醇为燃料的汽车、排污和燃效限制标准最严格的清洁汽油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