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有什么注意事项?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有什么注意事项?1.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充电站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网络的布局限制;从电力网站规划来看,电动汽车充电站作为中低压配电。系统的重要部分应结合配电系统的现状,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并满足负荷平衡的要求。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电动汽车的使用者从角度来说,充电桩站要选择充电需求集中、方便的地方。下雨的时候尽量找个避雨的地方充电。现在的电动车充电器都有防雨罩,保护充电器不被电动车充电器淋湿。
2.使用时,将充电器放在支撑板上,防水布由支架撑起盖住充电器,有效防止雨水或水溅到充电器上。同时,支撑板被支撑脚抬起,让水在支撑板下流动,当水流过大时,防止淹没支撑板。充电器采用高频供电技术和先进的智能动态调节充电技术。工频机是基于传统的模拟电路原理设计的,内部带有功率器件(如变压器、电感、电容等)的机器。
3.基本都挺大的,大部分都是重载运行时噪音较小,但是这种机器在恶劣的电网环境下比高频机有更强的抗噪性,更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行驶过程中,充电口本身并不充电,但由于充电口通过高压线与充电器相连,因此在布局过程中需要考虑整车的高压安全,尽量避免将充电口及其线束布置在碰撞变形区,以防止碰撞过程中钣金零件变形挤压或切断高压线束,从而带来相关安全风险。
4.由于慢充时间较长,驾驶员再次使用车辆时可能会忘记充电。充电口应尽量设置在车头前方或驾驶员侧的车身结构上,以保证驾驶员上车时能看到充电口的充电状态。同时也要通过一些车辆控制措施来检测充电口的工作状态,保证插上充电插头时车辆处于非行驶状态。纯电动汽车充电频率高,充电门需要经常开关。因此,充电门的结构刚度不应低于传统加油门2.5N的结构刚度要求,充电门的耐久性应高于传统加油门,其周边搭接部位的刚度和强度也应适当加强。
2、电动车充电系统发展前景怎么样
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特锐德(300001)、国电南瑞(600406)、万马股份(002276)、易事特(300376)、科陆电子(002121)、科士达(002518)等。
本文核心数据:充电桩累计数量、类型结构、车桩比、市场规模预测
1、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保持高增长
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布数据,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168.1万个。截至2021年7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95万个,私人充电桩106.5万个;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201.5万台,同比增加50.2%。
从公共充电桩建设规模来看,自2015年以后,我国电动汽车充电桩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截至2019年年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数量为51.64万台,同比增长了33.27%。截至2020年底,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80.72万台,相较2019年同期增长56.31%。
2、交流充电桩已在市场占据主要份额
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充电联盟)统计,截至2020年12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80.7万台。其中,交流充电桩49.8万台、直流充电桩30.9万台、交直流一体充电桩481台,占比分别为61.67%、38.27%以及0.06%。
3、2026年充电桩累计需求或将破千万
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国家能源局规划到2020年,集中式的充换电站将达到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将达到480万个。然而,2020全年,我国仅新建30万个公共充电桩和不到40万个私人充电桩,远远无法匹配新能源汽车同年136.7万辆的产能。可见,为实现国家新能源汽车规划目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成未来发展重点,未来电动汽车充电行业成长空间巨大。
综合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及充电桩累计数量来看,2015年至2020年的全国车桩比从6.36:1下降为2.93:1,充电配套有所改善。近四年,中国新能源汽车车桩比在3:1左右的水平波动。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海口参加国是论坛之“能源中国”第三期时表示,未来15年汽车电动化将加速发展,市场占有量会快速提升。预计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超过2500万辆,销量占比大致在15%到25%之间;2030年保有量会超过8000万台,销量占比在30%到40%;2035年保有量会超过1.6亿辆,销量占比50%到60%,纯电动车占比在90%以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也提到,到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
根据推算,2026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将达到3350万辆左右,前瞻根据车桩比为3:1的比例保守估计,2026年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累计需求量将超过1116万个,预计2020年至2026年的复合增长将率达到37%左右。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3、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
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也是国家大力支持的方向,新型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最大的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其实除了普通车主外,企业也能享受到许多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一直对新能源汽车车行业加以政策倾斜,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有关新能源商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信息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吧~
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企业选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商用车则能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2、免征车船税
符合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是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3、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节能商用车能享受减半征收车船税优惠但也要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税费红利“覆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国家除了在新能源商用汽车方面有着优惠政策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更是大力支持,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减税与退税并;,新能源汽车产业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上游研发产业科技企业又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都在推动着产业不停向前,企业当然也要及时了解新政,享受税费红利,激发自身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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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也是国家大力支持的方向,新型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最大的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其实除了普通车主外,企业也能享受到许多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一直对新能源汽车车行业加以政策倾斜,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有关新能源商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信息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吧~
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企业选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商用车则能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2、免征车船税
符合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是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3、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节能商用车能享受减半征收车船税优惠但也要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税费红利“覆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国家除了在新能源商用汽车方面有着优惠政策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更是大力支持,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减税与退税并;,新能源汽车产业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上游研发产业科技企业又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都在推动着产业不停向前,企业当然也要及时了解新政,享受税费红利,激发自身的创新活力。
4、《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充换电设施等将是未来关键方向
10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新能源 汽车 产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规划》中指出了未来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四大关键点:
1. 加大关键技术攻关
鼓励车用操作系统、动力电池等开发创新。支持新能源 汽车 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推进标准对接和数据共享。
2.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
3.鼓励加强新能源 汽车 领域国际合作 。
4.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 汽车 的政策支持
今年,换电设施建设一提再提,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建设充电桩”扩展为“增加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到《关于完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为换电模式大开方便之门,再到如今规划中所强调的“发展关键”。一时间,“换电”成为了新的风口。
面对车辆残值、电池安全和充电便利性这“三座大山”时,换电可以说是目前最快捷的解决方式。但当下无论是技术条件,还是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仍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电池技术与投资成本、相关法规对于换电所出现的安全问题的界定、换电模式标准体系建设等。
以电池技术与投资成本为例,各厂商电池技术的标准是不同的,车辆电池的类型、尺寸以及布置是不同的。因此目前的换电站基本上都只能支持单一品牌的特定车型进行换电,没有相对应的标准,这给换电模式的统一标准化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同时,从投资成本来看,换电模式的便利性依赖于密集布点的规模化换电网络,这也意味着超大规模的投资要求,其规模化建设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输出所带来的发展阻力。
因此,大规模发展换电模式并非易事。但相信随着政府工作的进行和各大车企不断的投入,健全的换电新秩序以及完善的技术、标准将指日可待。
5、重磅!!发改委,住建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如下:
1、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2、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
3、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4、到“十四五”末, 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编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
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七)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
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九)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十)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十一)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二)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
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
(十三)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四)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
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
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
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6、关于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国务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发了多道文件,在冲击技术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务用车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发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模式及工作流程?
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新能源汽车作为绿色交通工具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过程中,电动汽车充电站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基本流程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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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
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确认后,需要第一步到项目所在地区发改委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发改委项目备案主要提供如下资料(各地区可能有一定差异):
1. 土地性质和产权归属证明,如土地证和租赁合同。
2. 项目基本信息,如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设备情况等。
注意事项:不对外运营,无申请补贴的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如果存在新增用地的情况,则仍需履行备案手续
建设报建
建设报建需要到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充电设施项目是否需要建设审批取决于项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无需新增土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需要新增土地的项目,包括新建专用充电设施和新建公用充电设施,则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主要许可。
需要说明的是,充电设施与其他主体建筑物建设同步进行的,例如,建设单位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同时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则无需单独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报建手续。或在现有资料齐全的停车场进行建设,只是进行设备安装,也无需单独办理报建手续。
另外根据各地政策不一样,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新建休息室、活动室等配套设施时需要进行建设报批,申请临时建筑报批手续,具体与当地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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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报装
项目备案审批后,可进行电力报装申请,(部分城市可以与项目备案同步进行)。对于需要进行电力报装的充电场站,需到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办理相关手续,大致流程如下:
需要提供的材料大致如下:
1. 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户名为单位客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需注明经办人系本公司人员、经办人身份证、电话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土地证)或场所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3. 用电申请如果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安装智能缴费电能表并采用智能缴费方式结算电费。
4. 因目前国内很多的确针对新能源建设,提供波峰平谷优惠电价。所以电力审批仅提供与充电场地、充电车辆相适应的供电容量,除充电设施用电外,不得向其他与充电服务不相关的负荷供电。
注意事项:一般充电设施用电缴费为预缴费,需要提前存入足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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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电力报装后,可以同步开展场站建设。建设完成后,一般需要供电、消防、防雷、计量进行验收。目前一般可以优先申请供电验收,验收完成后即可以按照物价局定价范围进行试运营。如无计划申请补贴,消防、防雷、计量验收可以不用找相关认证部门申请。
4
运营
相关验收完成后,即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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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请
如地区有相关补贴政策,可以找区发改委了解相关补贴要求和相关政策,按其流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8、2020年满足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郑栅洁近日介绍,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即将发布实施。郑栅洁表示,《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50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新建居住建筑停车位原则上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收费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比例不得低于10%。2000辆电动汽车必须配备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机械式一体化停车充电设施。在收费基础设施标准方面,新国标发布后,有必要尽快实现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