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销售行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具体点的
(一)汽车销售行业
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
2.配件销售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保险理赔
1.一般保险公司理赔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险公司回款(含三者修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配件
5.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三)赠送购置税
1、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购置税,其实是为促销汽车而发生的一项销售费用,账务处理时,应将全部购车款(含赠送税款)一起确认收入,赠送税款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赠送客户的税款,可以理解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在税前限额扣除。
(1)汽车行业分期收款销售扩展资料
营改增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管帐处理惩罚
(一)一般纳税人的管帐处理惩罚
一般纳税人提供给税处事,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划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处事时,按划定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惩罚的企业,期末,按划定当期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范围纳税人的管帐处理惩罚
小范围纳税人提供给税处事,试点期间凭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划定答允从销售额中扣除其付出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划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处事时,按划定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付出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付出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付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惩罚的企业,期末,按划定当期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汽车销售员是希望买车的人分期贷款还是付全款?
汽车在我们生活中越来来越成为了一种必不可少的交通具具,或者说有部车子去哪里都比较方便,但是我们再去汽车店店购车的时候,他们的销售人员大部分都是希望我们分期购买这个车子了。你分期贷款虽然说是零利息,但是他们会把这种利息加在各种费用里边儿,也就是说我们贷款去买一部车子的话,他们会变得非常的高兴。
你分期能够给他,也许比如说举个例子,你全款买一部车子,他们可能又罚钱全款卖一辆车子的话罚款100到200,但是你要是说分期购买一辆车子的话,他们的奖金可能讲500,如果时间长了这一个月销售很多了,那么他加上他的基本工资这个月的工资就会非常的高。这也是他们想让我们掏出更多的钱来为他们产生更大的一个利益。
比如说汽车店购买汽车的时候,然后谈到半路所有的条件都谈得差不多了,到最后你跟他们的销售人员说我想全款买车,他们的脸会立马拉下来,就像晴天立马变到阴天,是的就是这么快,所以说现在好多新闻和视频上都爆出在够买车的时候,明明是全款,然而却告诉他们要多加钱。这就就一一,因为他们挣不到钱,如果说这个月当中他们卖的车子都是全款的,我估计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的就是零。
其实有的时候我们也是需要站在自己资金的角度去考虑,如果说你想的是全款买车,那么就完全可以去全款买车,没有必要去分期的,因为分期每个月都要还一些车贷,这种情况真的是非常不好的。但是有的人现在为了攀比就觉得资,然后也是特别想买个车子,那么你就完全可以分期去买。
3、分期收款销售的应在交付商品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这句话对吗?
错!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昌数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收取货款的风耐者首险较大。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嫌岁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4、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弯肆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二、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
关于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埋尺轿》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也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三、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解决建议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困老理之间存在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分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两种情况来分析解决。
第一,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也就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增值税处理是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这类业务还是采用以前的方法,这样也容易和税法规定进行衔接。
【例1】长江百货商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黄河实业公司销售彩电100台,每台售价3 000元,共计价款30万元。合同约定分4个月等额付款。该型号彩电单位成本2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假定长江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2)按合同规定每期收到应收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87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750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000
贷:发出商品 50 000
第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也就是说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为解决上述矛盾,笔者建议分期收款销售中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样不仅与会计收益确认一致,而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例2】湘江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大型设备给海天公司,合同价格为4万元,分4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1万元。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3万元,该设备实际成本2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30 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30000×17%=5 1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 000÷1.17=8 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 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5 100+1 453=6 553(元)
长期应收款=30 000+8 547+6 553=45 1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10.86%,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1所示: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4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20 000
(2)2007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3 811÷1.17)×17%=554(元)
借:银行存款 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 3 811
贷:长期应收款 11 275
财务费用 3 2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4
(3)2008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3 001÷1.17)×17%=436(元)
借:银行存款 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3 001
贷:长期应收款11 275
财务费用 2 5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6
(4)2009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2 102÷1.17)×17%=306(元)
借:银行存款 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2 102
贷:长期应收款11 275
财务费用 1 7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
(5)2010年12月31日时:
应交增值税=(1 086÷1.17)×17%=157(元)
借:银行存款 11 275
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86
贷:长期应收款 11 275
财务费用 9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7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还有两种方式,也就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或在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两种方式,从会计实务的角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些问题:一是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的话,税务部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显然无法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销售方在发出商品时一般很难收到增值税税款,但在销售当期又必须交纳全部增值税,致使部分分期收款金额较大的企业被迫向银行贷款去交纳增值税,采用这种方式就会出现销售方企业提前支付税金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二是在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增值税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显然,采用这种方式计收增值税不符合税法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从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是最为合理的。
;5、提车时4s店都推荐做分期,对4S店有什么好处?
在汽车4S店上班,进入汽车行业也是几年了,对于汽车行业内部也是知道些。去4S店买车时候,为什营销人员会竭力推荐分期付款,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为了赚钱,不仅是4S店、按揭专员、以及我们一线的销售顾问都是这个目的就是为了能多拿钱。
1:现在4S店卖车,车也是不怎么赚钱,不是像前十几年车价格不透明,现在4S店利润来源更多的是附加品,例如:车保险、按揭手续费、装潢费,等等。
2: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现在买车按揭也是常态,即使我们自己不推销很多客户也是自己选择按揭买车,在我们日常销售中按揭也是占比接近七八十,现在按揭买车也是很方便,走金融,厂家金融也就是需要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就是可以,还有现在人消费观念的转变也是有关,用银行的钱来消费。
3:不过最主要我们推荐按揭那是因为手续费这一块收入,我们销售最主要来源是在于销售提成。卖一辆车固定的单车提车,保险提车,卖装潢也是有提成,手续费提成一般行业标准是提10%,也就是说收3000元手续费就是提300元,所以这个也是我们推荐按揭的主要原因。
:4:还有我们4S店对于销售顾问对于按揭方面也是有考核,也就是按揭率,都是有指标的,每个月每个人有多少个按揭都是有规定的,如果达标了,工资是可能增加,如果不达标那是可能影响工资。
5:所以最后要说明白的是为什么营销人员竭力推荐分期付款,最主要原因推按揭是能收手续费,从而有手续费提成,不管对4S店来说还是销售顾问来说都是因为收入。
6、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有何差异
分期收款销货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货价要高一些,这是因为,部分差额可用来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差额可用来补偿它采用这种销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特点及原因
特点
与普通赊销相比,分期收款销货具有如下凯庆腊特点:
(1)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应收账款全部收清为条件,在此之前不转让商品所有权。
(2)在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
(3)购销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担保合同。
采用原因
销货方式采用分期收款销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销货方可以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的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另外,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也是一个原因,尽管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为大。
会计处理
由于分期收款销货的应收账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销货在这方面的会计处理与普通赊销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分期收款销货应如何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并相应确定分期销货的毛利。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盯滑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采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分期收款销货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差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
C=(B/1.17)×17% 本金收现
D=E-B 总收现(含税)
E
销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总 额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7、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该怎么做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其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是以下两种:
一、合同、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帐务处理才能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否则不通过此科目,直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二、对有些购货单位不存在,货款事实上收不回来,应作为坏帐处理,转入管理费用。
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分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汽车行业分期收款销售扩展资料:
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品森胡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唯蔽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指春州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
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三)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