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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销售自用汽车

发布时间:2023-05-16 22:05:48

1、公司销售自用的小汽车给私人,增值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2013年注税销售自用汽车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销售自用小汽车怎么算增值税

要看下小汽车是什么时间购买的,如果2009年以后购买的,已经抵扣了13%的进项税,那么按照17%征收。如果没2009年以前买的,那么4%减半缴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实施"营改增"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13年注税销售自用汽车扩展资料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

3、销售自用小汽车怎么算增值税

您好亲,销售自己使用过小汽车的相关增值税计算(一)简易计税: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铅吵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败袜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察激激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二)一般计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增值税

最近,经常有企业询问卖小汽车该怎么缴税?年底了,大家都准备换车了吗?基于内容比较复杂,我想着有必要写一篇文章梳理清楚。
小汽车的概念
      本文所指的小汽车,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的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
      涉及的政策依据比较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基本逻辑
一、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小汽车,主要考虑的关键在于是按照13%缴纳,还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而根据财税2009年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享受的关键条件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我们从这里着手判断:

      在财税2013年37号文(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出台之前,小汽车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因此在此之前购入的小汽车,都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因此能享受财税2009年9号文的优惠规定。而在2013年8月1日后,小汽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根据财税2013年37号文附件二: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就需要提供具体的用途和用处,来判断是否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不得抵扣项目:最新的规定来自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判断思维导图
      根据上述判断逻辑,形成下面的思维导图: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售价10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3%)=9.7087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2%=9.7087×2%=0.1942万元。



(5)2013年注税销售自用汽车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仍按3%税率开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在主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3%的计算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减征的税额。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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