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什么好
1、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提车必须交付合格证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2、经销商不得强制搭售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时,包括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等都必须同时交付。
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经销商可同时经营多个品牌
据了解,新《办法》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新《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新《办法》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2、4s店非主机厂订购什么意思
意思是在4S店以外购买到汽车原厂配件
1月6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笑旁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现行的政策相比,《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品牌”二字,打破了汽车行业已经实施近十年的厂家“品牌授权”的销售方式,并极大了提升经销商的自主权。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月6日。
打破汽车零部件清慧垄断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采用非主机厂供应的零配件,同时普通消费者在4S店以外也能购买到原厂配件了。
不过,《管理办法》也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它配碰正橡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破解“授权销售”模式
据了解,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由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该办法中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而且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这一规定赋予了汽车厂商在与经销商关系中的绝对话语权。
此次的《管理办法》中最重大的突破就是打破了这一由汽车品牌供应商授权的销售模式。新的《管理办法》中第九条明确表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经销商可以销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同时也更加明确了平行进口车合法地位。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未来汽车大卖场、电商等销售的方式将会得到鼓励。
经销商自主权加大
《管理办法》另外一大突破就是提升了经销商的自主权,其中明确指出:车企可以要求经销商具备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不能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能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不能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能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章节
<
4、国家对民族汽车产业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那几个方面,将给汽车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颁布的汽 车产业发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8 号 汽车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伴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也频频出台,2003年10月3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11月12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并施行。进入2004年,政策出台的力度和频度更大更快,3月15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实施);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6月1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问世;7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配套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监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出台;7月27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2004 年9月1日起实施);8月18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实施);10月28日《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颁布,这是政府首次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对乘用车辆(包括轿车、轻型客车和多功能运动型车辆)的燃油消耗进行控制(2005年7月实施)。9月23日,商务部推出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使得产业政策中的“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与即将出台的“办法”共同筑成了保护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技术壁垒;10月25日,商务部推出了《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所有这些都对我国汽车工业走向成熟和汽车消费走向理性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汽车产业政策的重新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问世、《汽车贸易政策》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出台影响最为强烈。 (一)新汽车产业政策问世 汽车工业一直以来隶属于原机械部管理。其间经历了一汽、二汽、重汽计划单列,中汽公司被撤销,成立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重组。到1993年,成立汽车司并入机械部,中汽总公司管理职能取消。之后,随着机械部的撤销,管理汽车的工业部门便彻底消失。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振兴汽车工业,国家仿效日本的产业振兴办法推出了第一个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994年)。 1. 新汽车产业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首先,由于1994年汽车产业政策与我国加入WTO的相关精神和我国所做的承诺是矛盾的。其次是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外资进入的速度、力度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合资、重组明显加快;再次是受高利益驱使,国际国内资本纷纷进入汽车产业,甚至导致了汽车工业发展向组装型的不良方向发展的倾向。最后是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很多相关经济问题,比如能源问题、交通问题、环保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迫使新的产业政策尽快出台。 2. 新产业政策的主要特点 与1994年的产业政策相比,新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扶持国内汽车产业集团化发展、坚持鼓励生产和消费节能环保型汽车、鼓励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坚持合资企业50%的主体控制以及坚持同一家外商同一品牌不得建立两家或以上的合资企业的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二是首次提出鼓励汽车技术的研发,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明确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汽车整车企业退出办法;建立汽车生产的准入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改革以前审批式为主转变为备案,合审两种方式;提出了企业自主开发政策,把研发摆在重要位置;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等要求。三是强调了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 3. 新产业政策要点 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实绩等要求:新政策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等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对符合整车特征认定的按整车征收关税。 新汽车项目投资门槛大幅抬高: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同时要建立成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此外,新建乘用车、中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而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总额下限20亿元人民币。新建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重型载货车1万辆;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万辆;装载6缸发动机3万辆。对轿车项目仍需进行最严格的审批,并且审批权限上调到国务院。对除发动机外的汽车零部件基本放开。 汽车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新政策对新建汽车、农用车及发动机企业及跨产品类别生产汽车整车产品实行核准制,并对投资的资金规模、产能下限等给出了具体要求。对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 行业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予以公告。 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 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通过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首次提出力争到2010年有几家大型汽车集团跨入世界500强的目标。国家继续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 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承诺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鼓励汽车企业制订品牌发展计划,并实行品牌经营战略。 另外,鼓励私人汽车消费,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也成为新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5、汽车品牌专营管理办法是否限制企业只能经销一种品牌汽车?
二、三级汽车经销商多在中小城镇,销售量很少,如专营一种品牌很难养活企业。请问,汽车品牌专营管理办法是否限制企业只能经销一种品牌汽车?
答复: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介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 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