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s店交付有抵押的车辆是否构成欺诈
某4S店将抵押在银行的价值9万余元的新车销售给了消费者缪某,因办理抵押业务时该车合格证存放于银行,以致缪某提车10多天仍无法上牌和正常上路行驶。缪某投诉后,因工商部门的介入,该4S店才从银行取回合格证交给了缪某。
缪某的投诉处理结束,对该4S店将处于抵押状态的汽车进行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4S店将汽车交付给消费者时,未将合格证随车交付,导致购车人不能及时上牌及购买相关保险(经咨询保险公司,部分汽车险如盗抢险等必须汽车上牌后才能购买),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4S店未将合格证随车交付给缪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一)项所列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据此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4S店在销售该汽车时,与消费者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履行既要保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又要保证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得以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4S店明知该汽车抵押在银行,而与缪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且让缪某履行了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根据该《办法》第12条的规定对该4S店进行处理: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按照第一种意见对4S店做出处理有些不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来理解该法第50条(一)项、该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经营者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4S店销售给消费者的汽车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未随车一起将合格证随车交付给缪某,缪某在取车后只要遵守国家的规定手续不齐备不上路及尽好看护义务,缪某的财产就不会受到损害。
按照第二种意见对4S店做出处罚比较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该4S店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向缪某隐瞒了该车处于银行抵押状态的事实(即缪某购车时,该车其实为第三人所有或是车上承担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收取了缪某的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给缪某,诱骗缪某履行了合同。所以,该4S店将“在抵押”车辆销售的行为,是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第(五)项规定,应根据该办法第1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汽车销售欺诈怎么投诉
一、汽车销售欺诈怎么投诉
1、汽车销售欺诈投诉方法如下:
(1)消费者可以先和汽车公司协商;
(2)到消协投诉或者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3)投诉或者举报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是被欺诈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求偿对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去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起诉书;
2、证据材料;
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3、购车时销售合同上写明PDI需要收费300元,不知道此项收费是否合理?能否退还?
PDI新车检测费用纯属乱收费 “PDI检测”究竟是甚么?据了解,这就是俗称的新车检测,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查,为了保证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通常由服务部门的PDI专员来完成,确认正常后签字。 有大众对省物价局反应,南京某品牌汽车在标示价格以外收取未标明的PDI检测费、出库费,标准为1000元/辆。省物价局检查发现,该4S店已累计收取了79位车主的该项费用,累计金额为79000元。事实上,有些热门的车型、品牌,收取PDI检测费已成为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有的经销商还含糊地将其纳入上牌费中,数额几百到1千不等。 省物价局表示,收取PDI检测费、出库费的行动,根据《价格背法行动行政处罚规定》第103条第(3)项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背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还有猫腻:销售附件“不昭示”、装璜不明码标价 事实上,除PDI、出库费等,4S店的猫腻仍然很多,例如南京某品牌汽车4S店销售汽车时,在给购车者提供装璜服务进程中,其装璜服务项目中包括的太阳膜、原厂脚垫、原厂后备箱等装潢物品价格,均未在展厅展现和标示。“当事人的上述行动,违背了应当依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刘璐说,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的情况,是不昭示价格,还有的是故意“混淆视听”牟利的:随车附加销售的附件价格不昭示,让你误以为车的价格包括了随车附件,等你要购买的时候,再额外要求收费。刘璐说,当事人的行动构成了价格讹诈,将根据《价格背法行动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5万—50万元罚款。 真要被收了怎样办?保存证据拨打12358 让很多人愁闷的是,虽然物价部门判定其是乱收费,但是如果不交这笔费用,4S店就完全可能让你不能顺利提车。例如此次乱收79000元的PDI检测费的商家,物价部门表示,“虽然应当将这部份多收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但期望他主动去退,真的很难,我们只能等待消费者举报。” 不过,其实消费者也未必就为了提车任人“宰割”,省物价局表示,如果消费者在提车的进程中被收取了PDI检测费、出库费等费用,可以保存下相干证据,提车后找物价部门投诉,可以拨打12358,物价部门都是会受理的,这也意味着,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将被多收的钱讨回来。
4、汽车购买合同欺诈
你可以终止合同啊,保银岩险这些是可以不在他那儿买,但是你买都买了,还能说啥,都是套路,你告他没用的,买不买是你的事灶大,买了合同上都说明你已经同意隐搏竖了,没买就退。
5、买车签合同千万别着急,这9个霸王条款,一定要避开!
今年的315,又曝出了不少行业黑幕,汽车行业也再次成为315关注的焦点行业之一。
而提到汽车圈的部分不当操作,就不得不提购车时候消费者涉及到的霸王条款。
今天,我们就为各位朋友筛选了汽车圈的这9个霸王条款,你买车时候,一定要避开!
一、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
在部分购车合同后面,我们可能会看到这句话: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
可别小看陪亮源了这句话,万一你和4S店、经销商发生纠纷,对合同条款有争议,而由于“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这个条款的存在,很可能让你处于被动局面。
二、需要支付车辆出库费或PDI检测费
有些朋友要提车时候发现,4S店要求自己支付出库费或PDI检测费,否则就不让提车。
显然,无论是出库费还是PDI检测费,都属于霸王条款,因为仓储管理、检测等本来就是经销商自己需要承担的成本,怎么能施加在消费者身上呢?
三、指定修车地点
少数4S店可能会在购车合同指定维修地点,如果你没在他们店里或芦态是指定维修点修车,他们会拒绝提供质保服务。假如4S店真有这样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厂家进行投诉。
四、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
除了强制消费者到指定地方维修外,还有的经销商会在合同中强制消费者购买他键备们指定的保险。这当然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大胆拒绝。
五、交车时间由卖方决定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付了车款后,自然希望越快提到车越好,但有时候有些经销商竟然会在订车协议里写上交车时间由卖方决定这一霸王条款。如此一来,假如交车时间比较久,那他们就可以逃避违约金等处罚。
六、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少数经销商为了逃避消费者的追责,竟然无视汽车三包政策,在合同里添加了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个条款。可以非常明确地高速各位朋友,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违规条款,并不能让经销商躲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七、双方合同都由经销商保存
正常情况下,购车合同是一式两份,消费者和经销商各拿一份。但有的经销商会耍心机,让消费者把合同也放他们那保存。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拒绝。
八、解除订车合同,不返还订金
如果消费者购车时候,交付的是定金,那经销商有权利不退还定金。但如果我们缴纳的是订金,还是可以和经销商协商退还的,如果经销商不退还订金,那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九、新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
有部分经销商会和消费者表示,假如新车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他们“只修不赔”。显然,这也是一种免除自己责任,违规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条款,肯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与经销商、4S店协商谈判,或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多几个心眼,倘若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或条款,要大胆且坚定地拒绝。必要时候,我们还可以寻求有关部门或是媒体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你的生活过程中还遇到过哪些与车有关的霸王条款呢?欢迎留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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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
7、遭遇汽车买卖合同欺诈隐瞒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针对汽车销售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应先与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在收集好证据后,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维权:1.购车遇到汽车质量问题,可以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对汽车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购车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如合同纠纷等,可以向商务局进行投诉,投诉无效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是,需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4s店要收pdi检测费出库费去那投诉
出库费可以直接拒付,可以向消协部门投诉。在签购车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上的费用明细清单。
出库费就是从大库开出来收取的库存费,标准的乱收费,4S店根本没有这个权利收这种钱,属于巧立名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其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购车砍价时要把后续的杂费问题询问清楚,当碰上统一收取“出库费”、“服务费”时,要让销售人员给出明细,把这部分费用与车价优惠合在一块谈。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上的费用明细清单。在交车时,如4S店收取事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杂升行费,消费者可以直接拒付,或通过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吵并哗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蔽指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汽车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