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个体营运车辆挂靠公司后被公司垄断经营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汽车销售反垄断扩展资料:
向工商局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市场经营的处罚规定如下:
1、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一)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2、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
在征求意见截止近一年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公布。昨天,商务部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销售汽车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形式将落地开花。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破题】
汽车销售形式花样变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前身”是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使得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
曾经,这种以4S店作为汽车销售授权经营的模式,一度以“高大上”的品质和服务博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4S店却陷入了“一流设施,二流销售,三流服务”的状态,出现了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激起消费者诸多不满。
如今,从“品牌”改为“销售”,虽然仅有两字之差,却对中国汽车反垄断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管理办法》,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经销商可以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但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
对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表示,取消授权备案制,把汽车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市场竞争,新办法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未来市场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必将有效推动汽车销售市场更加活跃。
【限制】
车企不能再耍横
《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一改此前“一年一次”的授权规定。
据了解,2014年以来,汽车行业频频开出反垄断罚单,包括奥迪、克莱斯勒、奔驰等在内的跨国车企均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业内普遍认为,车企垄断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授权经营。品牌授权制导致厂家过于强势,从而引发价格与市场垄断、厂商与经销商矛盾不断升级。
“延长品牌授权期限,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保障了经销商的权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说。
这次《管理办法》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限额以上汽车类产品消费占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26.2%。
【除弊】
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被禁止
4S店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几乎是各大汽车品牌抬升销售利润的惯用手段。今后,消费者将不用对此忍气吞声。《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同时,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近日透露,为促进汽车消费,有关部门还继续推动我国二手车市场消费潜力的释放,复制推广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以及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3、2021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聚焦新销售模式
12月3日,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主办的“2021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博览会)”在海口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办。作为本次大会的特色亮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大会国际圆桌会议同期举行。
受全球范围内的疫情影响,本次国际圆桌会议使用视频形式云上进行,中国、欧盟、美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行业领导者通过视频形式对大会的成功召开致以问候和祝福,共同聚焦汽车新销售模式,为行业发展注入国际观点。
2021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国际圆桌会议
各国行业领袖热议新销售模式:要对经销商公平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经销商作为汽车行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一直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近年来,随着直销、代理等新型销售模式的不断涌现和快速发展,传统经销商体系遭到冲击。汽车新销售模式也在全球范围内成为行业共同探讨的热议话题。
“在澳大利亚,主机厂一直尝试着不同的销售模式,但成功的有限”澳大利亚汽车经销商协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沃特曼(James Voortman)在大会国际环节中表示。主机厂出于提高自身利润率、推进数字平台交易、跟客户直接建立联系等目的,不断尝试新销售模式。
澳大利亚汽车经销商协会首席执行官 詹姆斯·沃特曼(James Voortman)
本田汽车就在澳大利亚市场第一个尝试了新销售模式转型,此举不仅没有促进销售额的回升,反而导致业绩继续下降。
此外,主机厂在销售模式上的转变会导致经销商投资回报率降低,无法合理回收已经在人员、场地上发生的投入,严重损害经销商的利益,但通常没有相应的补偿政策。对此,沃特曼先生表示“由于经销商在前期推广产品和建立客户网络方面投资巨大,在改变销售模式后,经销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
日本汽车经销商协会会长加藤和夫(Kazuo KATO)也对新销售模式下经销商所面临的挑战表示担忧,“日本也出现了厂家开始在线销售新车的新动向,日后除销售环节的试乘、供货的功能以外,(经销商)的其他职能会逐渐减少、获取顾客信息的主导权也将转移到厂家方等等”,另外他还提到“今后一旦OTA(空中下载技术 Over-the-Air Technology)实现普及,日常维修保养行业的收入会减少、经销商与顾客沟通交流的机会也会减少”。
日本汽车经销商协会会长 加藤和夫(Kazuo KATO)
实际上,不仅是澳大利亚和日本,随着汽车行业的变革,汽车新销售模式在全球多个国家都受到了强烈关注,各大主机厂纷纷开始探索自家的新销售模式。
呼吁立法与政府介入,建立新销售模式下厂商与经销商的平等关系
在经销商体系的发展史上,汽车经销商和厂商可谓是同舟共济多年,而随着新销售模式的发展,厂商与经销商本就微妙的关系开始悄无声息的变化,互惠互利的平等关系也似乎不再稳定。在在本次国际环节中,法国汽车经销商协会会长弗朗西斯·巴塞洛姆(Francis Bartholome?)敏锐察觉到此变化,并就此发表演讲。他对经销商与厂商之间关系的日益失衡感到担忧,并认为主机厂与其销售网络之间合同关系的不对等在日益加剧,奥地利反垄断法院对标致的处罚就是例证。
法国汽车经销商协会会长 弗朗西斯·巴塞洛姆(Francis Bartholome?)
在2020年2月,奥地利反垄断法院对标致进行了处罚判决,判决禁止标致通过设定无法达成的销售目标变相降低经销商合理返利的做法。奥地利法院特别谴责了这类导致经销商的大部分利润严重依赖于不对等、不透明条件的合同结构,认为这种结构已经构成了对经济依赖的滥用。
此外,巴塞洛姆先生也表示,法国汽车经销商协会也在向欧盟委员会建议,通过立法为业务开展提供对等条件保障,限制主机厂不符合合理竞争原则的直销行为、明确授权收集用户数据的法律框架、消除主机厂与经销商在客户数据问题上的分歧、并对主机厂要求经销商长期高额投资的标准重新进行审查。
Quintegia的总裁卢卡·蒙塔格纳(Luca Montagner)也带来了来自意大利的观点。他们认为新销售模式“只有在汽车产量低于客户需求时才能奏效,而且它不能保证目前对客户的服务渗透率”,并表示需要明确的指示和确定的时间来深入分析和构建一个新的系统。
意大利Quintegia总裁 卢卡·蒙塔格纳(Luca Montagner)
包括法国、德国在内的多国协会也都认为应当重视经销商的重要角色,并借助立法或政府力量予以保护其合理权益,保证新销售模式下的厂商与经销商的平等关系,以更好发挥经销商作为本地消费系统、专业知识系统、区域发展的参与者、环境转型的参与者等角色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未来销售模式多元化,授权经销商模式仍将发挥显著作用
随着全球疫情的持续影响,加之双碳、缺芯、供应链紧张等不利因素的轮番出现,汽车行业发展可谓是挑战不断。直接面对挑战并承受最多压力的无疑是处于汽车流通行业链条第一线的经销商们。但随销售模式多元化趋势的不断升温,各大厂商拟推行的新销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与现有经销商的合理权益存在抵触。
对此,美国汽车经销商协会轮值会长保罗·瓦尔泽(Paul Walser)带来了他的看法。作为在重重挑战中依然保持良好行业发展态势的美国市场,瓦尔泽先生认为经销商体系功不可没,虽然今年出现了很多威胁行业发展的阻碍和困难,例如供给不足、主机厂产能下降甚至中断、经销商库存短缺以及美国安全健康法规的不断完善。但“面对这一切,我们在全美的16500家经销商仍能继续保持客户交易和员工工作的安全稳定。”他为在诸多发展阻碍和困难下表现出强大韧性的经销商们感到自豪。
美国汽车经销商协会轮值会长 保罗·瓦尔泽(Paul Walser)
“我们的特许经销商模式经受了超过100个年头的时间检验。在萧条年代,在特许经销商体系饱尝争议的时期,在我们从未预见过的全球性新冠疫情期间,这种经营模式仍然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他强调,现在的美国汽车经销商协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愿意加强对特许经销商体系的支持。并认为美国经销商经历了所有的动荡和变革后,会比以往的任何时候都更强大。
“唯有团结一致方能携手向前”
新销售模式并不是近年来才首次产生,事实上在某些国家,新销售模式一直存在并正常运营,德国就是如此。德国汽车经销商协会执行董事安婕·沃特曼(Antje Woltermann)表示,问题其实不在于经销商模式或代理商模式,问题是这些销售体系的具体条款。主机厂经常试图改变条款的细节,让经销商处于不利地位。这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和欧盟委员会的帮助和各国之间的行业交流,安婕女士在他的分享中呼吁,“只有团结一致,我们才能携手向前!”。
德国汽车经销商协会执行董事 安婕·沃特曼(Antje Woltermann)
欧洲汽车贸易及服务理事会会长庄莎·赫伦施密特(Jean-Charles Herrenschmidt)也表示,如果没有交流与联系,将很难应对面临的变化与挑战。“我相信,如果我们能接受未知的变化,听取其他人的不同意见与看法,乐于分享,那我们将无所不能,所向披靡”。
欧洲汽车贸易及服务理事会会长 庄莎·赫伦施密特(Jean-Charles Herrenschmidt)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踊跃参与探讨,致力公平共赢
早在今年9月的第一届欧盟国际汽车流通论坛上,新汽车销售模式就作为重点议题引发与会各方的激烈讨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先生也就此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 沈进军
沈进军指出,未来五年,经销商在业态环境、经营模式等方面,都将面临极大的转变,有一些变化甚至是根本的、颠覆的,直销模式是诸多变化中最为关键的。“在中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现有经销商网络的厂商,必须和经销商经过探讨并形成一致意见,才能直接销售车辆给消费者”。
在海口年会中,商务部消费促进司二级巡视员宋英杰表示:从汽车流通模式来看,授权销售仍是汽车销售的主渠道,汽车电商、直营等非授权销售也不断发展,其影响无疑有积极的一面,促进了汽车市场竞争、提升汽车流通效率;“同时,我们也非常关注,模式变化带来的其他方面影响,希望模式创新尽量给汽车市场各参与方带来共赢,使厂商关系更加和谐,各方应严格遵守《汽车销售管办法》等法律法规,避免任何一方不合理地利用优势地位,伤害其它相关方的利益。”
沈进军会长在本次会议中重申了对于新销售模式的重视态度,他表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对于经营模式的探讨,一直保持开放的态度,并积极地探索对消费者、经销商、厂家等主体有益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协会将积极、踊跃地参与到国际国内关于新销售模式的探讨中。在销售模式多元化的趋势下,厂家应该本着诚信、公平原则,秉承诚恳、开放的态度,与全体经销商共同协商,充分沟通。协会反对任何罔顾合作者利益、只考虑一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面对全球范围内的行业转型与市场挑战,大会国际环节为各国行业经验的交流提供了一个高质量平台,各国代表对汽车新销售模式的深入探讨引起与会嘉宾和参会成员的一致关注与好评。在未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继续秉持发展理念、践行行业责任,与全球同行业伙伴一道,直面挑战,为新格局、新机遇、新挑战下的汽车行业发展全力以赴。
4、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大吗?
涉嫌触犯条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详细]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详细]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详细]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详细]
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
由于不再限制到指定的厂家购车,投放到北京市场的出租车或将五光十色,可选择性大大增加。市民完全可以尝尝不坐索纳塔、伊兰特出租车的感觉。 [详细]
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详细]
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 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详细] 影响大吧!~
5、简述我国存在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进行规制?
垄断行为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垄断行为应当得到遏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行为。我国垄断的行业基本上就是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说电力啊,这方面,这些都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不存在特别多问题,因为国家会控制好这些价钱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
(一) 垄断协议
(二)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我国反垄断法有三条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3条第1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一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运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6、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长安福特、丰田中国入围
(文/彭科峰)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和汽车圈有关的共有两个案例,即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和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在长安福特一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2017年12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汽车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通过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措施进行处罚。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限定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28亿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介绍,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品牌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2016年至2018年3月,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了上述价格控制。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7,613,059.48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7、汽车行业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盖世汽车网近期针对汽车垄断话题发起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以上的人士认为汽车行业存有垄断行为,且多表现为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的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垄断。具体而言,汽车行业可能包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 一辆欧洲售价9.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200万元,一辆排量为3.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表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然而在中国的售价却高得离谱。因此,有专家表示,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的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重要庇护伞”。 据了解,早期中国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我国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总经销商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2、 控制经销商最低售价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存的同时,还会对售车最低价进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护品牌美誉度”,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如此一来,此举无异于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垄断仍在调查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协会正在对进口车汽车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3、 强制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针对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此举从厂商来讲,无非是为了消化库存,但是对经销商而言,无疑等于增加了销售压力,并不得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搭售也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只是对于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阐述。 4、 零部件垄断成“利润奶牛” 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然而,绝大多数厂商对于零部件销售渠道也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方式。经销商必须销售主机厂的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费者买了非原厂配件的零部件将不再享受保质服务。 不仅如此,汽车厂商对于供应原厂备件的供应商也持非常强势的态度。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而这样做的目的显然还是为了保证利润,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0%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了几番。 《反垄断法》中第十七条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而汽车厂商为了自身利润,不顾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限定规则消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已经存在一段时间。此次由进口车掀起的反垄断呼声警示我们,汽车行业的一些旧的经销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与车企需共同努力谋求改革,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8、现行的4s店经销商与车企的深度捆绑模式,能否对汽车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现行的4s店经销商与车企的深度捆绑模式不能对汽车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不少汽车制造商表示,专业、可靠的经销商很难找到,同时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通常也并不容易维护。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4S店的经营者通常只关注区域市场,他们无需兼顾汽车制造商的整体策略和目标。
其中也包括定价策略和销量目标,而汽车制造商则需要兼顾企业在全国乃至全球的利益。在目前汽车制造商与经销商保持相对独立的业态下,前者对后者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能起到建议作用。
按照要求,市场销售部门的工作模式将从以往的打电话给经销商,给他们布置销售目标,转到为他们赋能,给予他们更多指导,规范他们的服务。
根据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被“禁止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其中的商品既包括物质产品及无形服务。换言之,在实际操作层面,汽车厂商在汽车和相关服务的定价方面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
另一方面,2014年,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规定,各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在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以杜绝汽车制造商对汽车售后环节的垄断。
前几年监管者曾针对行业垄断进行过专项打击,干预经销商定价是一条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一旦被监管者发现,将会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和固定转售价格的行为,继而受到重罚。
但基于特许经销模式的特性,汽车制造商在产品销售实践中,将授权经销商在售前、售中、售后等各环节中开展活动。这造成普通消费者往往难以在认知中清晰区分汽车制造商与汽车经销商,两者也经常被其混同为同一个利益捆绑体。
在一些消费者与经销商的纠纷中,常规认知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汽车制造商反而会处境不利。首先,汽车厂商的品牌形象肯定会因此类纠纷受损,此外,如果碰到一些不太理解的消费者,认为厂商与经销商勾结或纵容经销商,就很委屈了。
如今,在4S店的大门内外,正是汽车制造商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类似博弈,为这种极具历史感的汽车销售模式增添了隐忧。
既要求汽车制造商规范经销商卖车,又禁止干预经销商卖车,这本身是非常矛盾的。如果说,厂商原本有动力去规范经销商收费,但考虑到有可能被牵扯到价格垄断的情境里,厂商就会表现得十分谨慎。
销售变革:
类似汽车超市、汽车公园、平行进口车市场、后市场服务平台、新零售等新型汽车服务模式正从外部对4S店发起冲击,后者在汽车售前、售中和售后等环节中所积累的功能性优势,正逐渐遭到分割、剥离及压制。
以汽车超市为例,此类汽车销售及服务模式打破了4S店的排他性特约销售限制。虽然根据销售设施的规模,后者或许只能在销售的基础上,有限度地提供售后和零部件服务,但对于希望在单一场所选购多品牌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汽车超市有其显著的优势。
以前部分汽车品牌由于不希望与竞争品牌的产品出现在展厅中,拒绝将车直接销售给汽车超市,但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变。部分汽车制造商甚至自行开设类似汽车超市这样的服务设施。
9、涉嫌实施价格垄断 丰田中国公司被罚8761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近日发布公告,由于丰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旗下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存在价格垄断行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责令丰田中国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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