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求经济法案例分析
1、我认为保证合同无效。首先,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外承担提供担保的,因为其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人格”。其次,虽然公司后补了一个授权,但是保证合同是销售部签订的,盖的也是销售部的部门用章(因为此处案例里并没有体现,所以姑且认为这样)。
2、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中有约定担保方式的,按约定的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一般现实中的银行贷款是很少很少有一般保证的。
3、不可以,市工商银行与汽车经销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为市工商银行在明知对方不具备签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还和其签订。所以市工商银行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个人看法,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