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了新车,该如何处理汽车面临的风险
如下:
一是新车存在质量问题,如还没出4S店大门就发现新车发动机漏油、刚买了几天的新车突然在高速路上亮起“加注机油”的警示灯……新车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在汽车销售行业,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等现象。
尤其在质量检验方面,消费者难以凭一己之力获取真实结果,极易落入一些不良销售者的圈套中,这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公平交易权。
二是购车价款问题。随着西安女车主坐在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事件在社交网站不断发酵,其维权历程也备受关注。很快,“金融服务费”等名词浮出水面,汽车销售行业的不规范收费也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之一。不少买过车的消费者都反映,在贷款买车时曾向4S店支付过不明不白的费用,该现象也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注意。
三是“霸王条款”问题。销售者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合同,一般都是销售方的格式条款,虽然在购车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合意修改条款,但一般消费者缺乏修改合同、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这一情形使得销售者有机会制定更有利于自己的购车合同。
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车辆有质量问题,可以返厂修理,但不提供换车或者退款的服务;如果车辆没有在卖方指定地点维修,无论出现何种问题都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等,“霸王条款”由此而来。一旦双方签订了此种购车合同,若车辆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一定会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消费者要防范的购车风险有哪些
购车常见问题
(一)新车购买中常见问题
1.所购车辆并非新车或全新车。“新车不新”为新车购买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在法院调研的案例中,新车不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经维修或所购车辆为展示车,而经营者在出售车辆时未向消费者告知。特别在一例案件中,消费者发现除车辆经维修外,在车辆不同部位所标注的的车辆唯一识别标志——车辆识别码(VIN)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2.非4S店销售者声称其为汽车销售服务4S店。调研中发现,一些并不具备4S店资格的商家对消费者宣称其为相应品牌车辆的4S店,并承诺可以进行相应保养与维修。而在不具备4S店资格的商家进行维修保养,则无法将车辆信息记录到厂家的售后数据管理系统。
3.经营者不能全面及时完成承诺服务。除销售车辆本身外,一些经营者会代消费者办理车辆保险、旧车外迁等事项,前述事项如不能及时完成,则可能导致消费者交通事故损失无法理赔、小客车更新指标过期等后果。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相关建议
法院认为,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购买限制、迁入限制等政策规定的实施,增加了车辆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所涉事项较多、过程繁琐。车辆购买对购买者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购买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专业知识不对称。
法院建议消费者,应关注车辆购买、使用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理性购买。同时应注重信息搜集和对比,谨慎查验,寻求专业人员帮助。在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应树立证据意识,留存车辆购买使用重要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时,购车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必要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对于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对汽车销售商家,法院建议,应正确认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诚信经营。加强所售车辆渠道管控,与厂家联手建立完善车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车辆出厂、运输、保管及销售状况。在销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辅助消费者进行车辆查验,对于双方确认无误的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3、汽车销售构成欺诈的情形
法律分析:欺诈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 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2)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3) 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4) 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汽车销售常说的汽车区域保护,究竟是什么意思?
很多地区的汽车销售由于优惠力度的地区差,为了保护当地的经销商,同时避免客户流失,因此设立区域保护政策。
通俗的理解就是规定销售的从车辆必须是在本地注册上牌,如果异地提车的话,需要办理暂住证等符合本地上牌要求的证件,先办理本地牌照再做提档回到本地重新上牌。
但是这样的做法已经在2017年出台的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新规要求“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的‘三多模式’”。这一政策可以说是打破了区域保护政策,大家也真正得到了“想在哪儿买车都行”的便利。
只是异地购车有时候看起来优惠不少,但一番折腾下来真的能得到大实惠么?
首先从价格优惠上来看,尽管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要求经销商不能再强制上牌,但优惠幅度却依然是商家自己掌握,很多不上本地牌照的车无形中都会减少优惠力度,长途跋涉浪费的时间精力甚至额外产生的费用往往得不偿失。
另外是风险问题,由于保险生效时间等问题,没有保险的车辆在长途迁徙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大家就只能自掏腰包,如果没有办理临牌等相应证照,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
最后就是汽车这个特殊商品不是买完就行了,后期还要涉及保险、保养等一系列问题,带来的麻烦也要考虑清楚。
所以异地买车看起来往往美好,但实际购买过程中还要求做好功课。尤其现在各地对新能源、排量等又有不同的限购和补贴要求,异地提车一定要和当地经销商做好沟通,免得优惠没有享受多少,反倒徒增了烦恼。
5、汽车销售法律法规知识
我国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从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6、汽车销售欺诈
法律分析:1、可以要求三倍赔偿。2、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如故意隐瞒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隐瞒车辆售前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使用后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7、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