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汽车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汽车维修,清洗车辆;汽车装饰服务,汽车租赁,车辆年检代理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承办汽车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汽车配件;二手车经销,授权品牌汽车销售;道路旅客运输(跨省市)。 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违法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汽车销售内促政策
法律分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促进 汽车市场 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保时捷4s店在哪审批
需要在工商预注册,运管处登记拿到一类或者二类维修资质,环保局环评。在中国各省市保时捷4S店数量排行榜中,排在第一位的竟然是广东省,它的数量达到了惊人的19家之多,反观江苏省我们也看到江苏的数量也达到了15家。
保时捷4s店的优点
品牌优势由于汽车4S店大多经营的是品牌效应好,竞争力强市场份额比较大的汽车品牌,所以品牌优势是其主要的竞争手段,这是其他汽车销售模式无法比拟的,完整和规范的服务系统,汽车4S店的核心竞争力是以优质的服务赢得顾客。
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以后,还有一些额外的服务汽车4S店可以凭借其强大的,与客户有互动增加顾客价值,汽车4S店往往通过建立汽车俱乐部加强与顾客的联系,汽车4S店汽车4S店拥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管理标准只经营单一的品牌的特点。
4、泓泰汽车销售合法吗
是的。上海泓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大连市工业发展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主要是汽车销售(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汽车设备,汽车导航,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发布、经济信息服务。上海泓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汽车是通过工商部门了审查下,开始销售的。
5、工商注册汽车销售公司需要前置审批吗?
汽车销售不在前置审批的行列内,我做过故事注册这个行业,我很肯定的告诉你,不信你可以自己去百度一下: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记得帮我点采纳,等级高了,我才可以上传文件。。。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
(2015年11月18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7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2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5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9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0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2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3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4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5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6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7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8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0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1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2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3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4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A 水利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2.灌区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 其他/ 3.引水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4.防洪治涝工程 新建大中型其他/ 5.河湖整治工程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6.地下水开采工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B 农、林、牧、渔、海洋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8.农田改造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全部// 11.经济林基地项目 原料林基地其他 / 12.森林采伐工程 /全部 / 13.防沙治沙工程 /全部 /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16.海水养殖工程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7.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8.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9.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全部/ / 20.跨海桥梁工程 全部/ / 21.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全部/ / C 地质勘查 22.基础地质勘查 /全部 / 2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全部 / 24.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 /全部 / D 煤炭 25.煤层气开采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的全部26.煤炭开采 全部/ / 27.洗选、配煤 /全部 / &nb
7、新建企业环评公示在什么地方公示
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环评公示可以在政府网站、行业网站或者地方门户网站、报纸、媒体上进行公示。
当前在政府网站、报纸和媒体公信力是较强,但是公示流程复杂,报纸和媒体还会收取高额的费用。在不影响公示的情况下,可以到行业网站上公示,自行注册、自行发布,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公示,和其他官方的网站或者媒体有同样的效力。
拓展资料:
企业环评是环境影响:
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环评公示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2.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