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有什么影响
更多购车渠道
在销售管理办法中,除了要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循“三包”、召回等规定外,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并“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
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
2.买车的店未必能修车
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即主机厂,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也就是说,未来你买车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来了,4s会怎么做
商务部日前正式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将同时废止。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未来汽车销售将不再只是单一的4S店渠道,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模式未来或将大行其道,更多社会资本将进入汽车销售领域。消费者购买汽车和后期维修保养的费用也将会降低。
据介绍,目前汽车销售领域所遵循的是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其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使得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在前期对于推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国内汽车市场飞速增长,汽车年产销量已经达到2800万辆,单一品牌授权销售体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正式发布,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
与之前的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相比,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推进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实行多样化销售模式,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并且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新办法中,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同时,供应商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表示,取消授权备案制,把汽车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市场竞争,新办法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未来市场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必将有效推动汽车销售市场更加活跃。
新办法的发布不仅改变了现有汽车销售领域的格局,更重要的是为更多进入汽车销售市场的主体打开了大门。北京运通国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李竑表示,新办法出台后,打破了之前4S店一家独大的模式,供应商和经销商的选择都比以前更多,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流通行业。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什么好
1、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提车必须交付合格证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2、经销商不得强制搭售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时,包括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等都必须同时交付。
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经销商可同时经营多个品牌
据了解,新《办法》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新《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新《办法》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4、汽车销售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CRM销售管理系统对汽车销售人员的功能体现:
1、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把汽车销售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整合业务流程,使得业务能够快速反应,准确高效。
2、建立符合汽车销售公司特色的客户关系和整车管理系统以及包括销售日常管理、售后服务、客户服务、市场和会员及整车物流信息化的集中管理平台。
3、通过建立起集中的信息管理平台,搭建以车辆、客户、为核心的统一协同管理体系。
4、通过高效的整车、配件的进销存管理,有效取得实时畅销及滞销车型及相关产品的全面信息,显著改善订货、库存、销售管理以及应收、应付款管理,有效节省企业库存成本及总体业务经营效益。
5、支持对历史数据,进行基于不同车型、不同地区的销售趋势等多维分析,有力支持各家经销商的业绩改善。
5、汽车销售管理系统有什么功能?
基础资料设置
在完成汽车销售管理系统的安装后,请立即进行基础资料的设置。
基础资料的设置包括:
系统的操作员、供应商、车型、业务员(销售代表、销售顾问)、客户。
提示: 设置车型时,可以锁定销售价。销售价锁定后,操作员在录入销售单时,将不能修改销售价。
客户类型
本系统有2 种客户类型: 普通客户和分销商。普通客户也就是汽车销售的直接零售客户。对于分销商,您可以设置一个信用额度。如果当前欠款余额(应收款余额)超过信用额度后,将不能进行汽车销售。系统自动跟踪分销商的信用额度和欠款余额。
关于车型和进销存
本系统的总体框架思路是:
以车架号(VIN)为关键识别信息。车辆入库和销售时,都要具体落实到车架号(VIN)。这样的设计,在查询库存明细、销售明细、入库明细时,就可以具体到单台车辆。
车辆采购入库时,以单台车辆为单位进行录入。操作员从预先设置的车型中选择一个车型,然后输入该车辆独立的特征,如: 发动机号、车架号(VIN)、颜色等。
车辆销售时,直接输入(入库时的)车架号,系统自动调入对应车辆的信息。
进行进销存统计时,系统按车型进行统计。系统同时还提供显示库存车辆明细、销售明细的功能。
应付款管理
每录入一笔入库单,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自动增加。每录入一笔付款数据,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自动减少。
应收款管理
每录入一笔销售单,客户(经销商)的应收款余额自动增加。每录入一笔收款数据,客户的应收款余额减少。
应付款调整和应收款调整
通常情况下,入库单和销售单录入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并更新(客户)应收款余额和i(供应商)应付款余额。
应付款和应收款调整,有2个用途:
录入期初余额。系统初次启用时,您可以通过此功能,录入原来手工操作时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和每个客户(经销商)的应收款余额。
调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您也许需要通过此功能来强制调整应付款和应收款的余额。
提示: 应收款调整后,会导致客户(分销商)的应收款余额增加相应金额。如果要减少客户(分销商)的应收款余额,可以输入一笔负数。(应付款调整的处理机制同理)
业务员绩效考核
每录入一笔销售数据,电脑自动更新改业务员的业绩(销售的车辆台数和金额)。本系统并不直接计算业务员的提成,您可以根据系统的“导出”功能,把数据导出为一个Excel文件,作为计算业务员提成或薪金的基础数据。
其它有用的提示信息
关于“停用”标志。 进行车型设置时,如果在“停用”这一列打上勾(用鼠标操作) , 那么在录入车辆入库、车辆销售时,该车型将不出现在待选车型列表中。
如果您新启用本系统,设置客户时仅需设置您的下级分销商。普通零售客户,可在录入“销售出库”时录入。
6、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带来了什么
今年是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由民间自发进而有组织地强烈呼吁修改一个已经实施的法规,在我国法规史上还属罕见。为何一个法规会遭到行业集体质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底需不需要修改呢?《办法》制定的初衷本为净化汽车销售环境,但由于政策导向的失衡,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强化了外资对中国汽车市场的控制,限制了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发展空间。单一业态的脆弱品牌授权销售,是《办法》的核心,也成为企业制约经销商最有力的武器。《办法》实施后的客观效果是:汽车企业被政府赋予管理汽车经销业的权力。是否得到企业授权,决定着车商的生存。厂商之间博弈规则由厂家制定,结果当然永远对强权一方有利。家电商能根据市场需求独立决定经营何种品牌,而车商却只能被迫对厂家“从一而终”。单一汽车品牌销售加上极高的资金进入门槛,让经销商背负了极大的经营风险,而企业则得以最小成本开拓品牌市场。《办法》导向下,降低经营风险、节约资源的多品牌汽车销售模式被当成异类,汽车专卖店的豪华之风主导了汽车经销业。《办法》刚颁布之时,广大4S店还欢欣鼓舞,以为排斥了汽车超市、汽车连锁等业态形式就能“吃独食”了,然而结果却令4S店万分沮丧:当丰富的汽车销售业态形式纷纷凋落之时,汽车4S店的日子反而更加难过。单一的渠道让经销商暴露在厂家无时无刻的监督之下,更有利于厂家操控其经济命脉。今年以来汽车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掀起的快速布点浪潮,更加强了专卖店之间的恶性竞争,成为套牢经销商资金的无底洞。物种单一是生物灭绝的前兆,而销售业态的单一也威胁着汽车经销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让汽车经销业的生态链条已变得非常脆弱。有的4S店由于资金紧张已退化为2S甚至1S店。民族汽车经销商伤了元气说眼下中国汽车经销商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并不为过。在汽车厂家意志下,我国汽车专卖店投资规模远高于发达国家,全世界最豪华的汽车4S店在中国比比皆是,而经营主动权却远低于国际同行及国内家电经销等行业。眼下能正常赢利的汽车经销商仅是极小部分,多数不是惨淡经营就是已血本无归。据调查,亏损状态的经销商占我国经销商总数的2/3以上。巨额投入加上大面积亏损,不但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也重伤了我国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元气。由于取得“授权”成本巨大,《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汽车经销商的数目已减少1/3,生存下来的经销商的日子也多是如履薄冰。取得授权-高成本-高依附性,就是众多汽车经销商“前赴后继”、屡屡重蹈的覆辙。《办法》使本来应受市场规律调节的厂商关系,变为由厂商主导的厂商关系。在中国汽车行业为跨国公司把持的现状下,《办法》更是让外资轻而易举地掌握了中国汽车市场的主导权。当以民族资本为主的汽车经销商不得不屈从跨国公司的意志之时,中国汽车销售网络便快速为外资把持,目前中国汽车经销的产品权、定价权基本都在外资手上。失却经营主动权,成为中国汽车经销商心中永远的痛。谁将成为渠道之王中国汽车服务业履行入世承诺后,外资汽车销售公司加快了进军中国汽车销售业的步伐。《办法》导向下,没来得及树立起自己品牌的中国汽车经销商,更难有实力与外资较量。《办法》实施后大大降低了外资掌控中国汽车销售渠道的成本,过去被专家质疑的并网销售已在中国大张旗鼓地全面开花,目前几乎所有合资汽车品牌店都实行了同一品牌的并网销售,诸多“血统”模糊的合资车也堂而皇之“归拢”于洋品牌的光环之下。并网销售不仅是外资商家节约资金的方式,更是外资水到渠成获取中国汽车销售网络的经典妙方。从上年底开始至今,外资汽车4S店已开始进军中国市场,通过收购中国汽车销售网络实现落地生根是其重要运作方式。专家预测,将有众多民族品牌4S店被低价收购,这是不得已的选择。《办法》赋予这种资产转移以看似神圣的合法性,却大伤了中国民族汽车经销资本的元气。销售渠道决定着产品命运,如果哪天直接卖进口车比在中国造车更上算,中国汽车业想当世界工厂可能都不容易了。销售渠道的失守将危及民族汽车业的产业安全,绝非危言耸听。消费者得到实惠了吗《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得到实惠了吗?难说。其一是汽车市场价格更加混乱。饥饿营销、加价销售今年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市场上。关税下调并没有让百姓买到更便宜的进口车,相反今年进口汽车的价格居高不下,原因就是《办法》强调的“总经销制度”让跨国公司垄断了进口车销售权。调查显示,目前进口车的货源、销售渠道及定价权已基本掌握在跨国企业手中。汽车进口权完全被外资掌握,不但对外资获取中国销售网络推波助澜,而且让中国汽车后市场的利润更多流入外资腰包。调查显示,上年进口汽车销售终端总销售金额达100亿美元左右,其中至少有约25亿美元利润为外资总经销商获取。与此对应的是中国大量进口汽车经销商的破产或者退出进口汽车行业。其二是服务水平没有得到提升。由于多数汽车经销商经营成本过高,其服务水平很难提高。汽车投诉目前快速上升,已居所有消费品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投诉之首。今年以来已有多个知名品牌被曝光产品缺陷,多个4S店被指服务欠佳。由于急于收回高昂的投入,4S店的维修服务价格一直居高不下,欺客宰客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目前不少消费者投诉的“皮球”从经销商踢到汽车企业,结果依然是说理无门。调查显示,目前有六成以上的消费者保修期一过便不再去4S店,而是去快修店解决问题。亚市经理苏晖一语中的:在垄断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从根本上解决净化市场的问题,最迫切的是健全质量保障的法制监督体系,建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体系,而不是让企业来充当市场管理员。有媒体称,中国汽车行业缺少的是政策竞争力。《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政策导向明显向汽车企业利益倾斜,让人很难不质疑其公正性。有媒体评论,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当前立法中的最大问题。打破这一现象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立法起草的权力从政府部门剥离,通过公开的程序交由中立的组织与个人进行。
7、如何做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
有位行业前辈曾对我说,销售是一门艺术,而销售汽车更是一门豪华艺术。卖汽车可不是一件那么简单的事情,面对着完全不同的客户,而这些客户在不同时间、不同状态下会有不同的需求和表现。作为销售高手,既要满足客户需求,又要达到销售目的;既要让不同层次客户满意,又要为公司赢得利润。这就需要管理,而管理也正是这样一门艺术:通过使用已有的资源来达成想要达成的目标。
对于处在瞬息万变的汽车销售领域中的销售部门管理者来说,最难的不是做到与汽车行业同步,而是处理销售团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不断出现的诸多新挑战。在行业中,汽车销售部门经理人可以说是一个充满竞争与挑战的职位,这也是我们把新车和二手车经销商销售经理人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作为单独一个系列专题加以分析阐释的原因所在。
营业额?
不是问题
假如有人对你说:“营业额绝对不是问题!”你一定会说:“只有从来没在汽车经销店工作过,或者从来没有担任销售管理职位的人才会夸如此海口。”但是,这里我要告诉你,我是一个地道的汽车销售经理人,我在这里所讲的也绝对不是纸上谈兵。我认为,只要用心,我们都可以做到营业额不再是问题。
不要以为我在说大话,事实上,我很明白也深刻体会过营业额带给销售经理人的挑战和压力。营业额问题可能会导致销售业务的生产力下降、利润降低、工作表现不稳定,进而会使工作人员在给顾客展示产品过程中工作压力过重,产生超负荷工作。此外,营业额问题处理不当也会导致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的下降,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的现象也会产生。营业额所带来的问题还远远不仅局限于此……
营业额带来的挑战是一种难题还是一种症候?许多人认为我们所提到的营业额需要面临的挑战是产生所有营销问题的根本原因。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下面的这个问题:
营业额:是难题还是一种症候?
答案:营业额就是一种症候。
很多时候,我们需要换位思考,此时作为销售管理者的你需要想到曾几时作为普通销售人员的你,然后才会明白现在作为你的雇员的真实感受。
营业额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症候?一些人会认为是团队协作能力弱、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差、抑或是人员配置不足或其他问题导致了营业额状况难以面对。但是,我认为,营业额并不是由于这些因素导致的。营业额是领导能力的体现,与营业额相关的诸多问题也是销售部门领导人能力问题所产生的症候。与之相关的领导阶层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缺乏工作的目的性;
2. 缺乏整合统一性
3. 缺乏发展一个强有力销售团队的整体规划;
4. 沟通能力弱;
5. 过分重视部门和经销店的金钱和资产,却恰恰忽视创造这些价值的汽车销售人员。
接下来,我们要具体分析以上所列的管理问题是如何导致营业额成为一种症候。我一直主张销售经理人以自己的经历作为培训销售人员的方法。很多时候,我们需要换位思考,此时作为销售管理者的你需要想到曾几时作为普通销售人员的你,然后才会明白现在作为你的雇员的真实感受。我们在培训过程中要这样问自己和销售人员:我们在一个经销店或在一个公司工作只是为了生活和生存?我们是否很在意自己的工作?我相信,任何人都曾经处在这样的处境之下,甚至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现在还是处于工作只是为了生存的工作状态下。当你处于一个工作位置时,你是否在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你是否会仅仅因为金钱而跳槽?(请让受培训人员多次重复回答这些问题,作为管理者的你也要扪心自问)当一个公司和一份工作都缺乏目的性的时候,营业额就会成为一种症候。
你是否曾经为一个缺乏整体统一性的经理人打工?这种经理人往往是口头与行动不能够挂钩的领导,他们经常会许诺一件事,却从来没有实施。还有一部分人喜欢用“诚信”、“守约”这样的词来标榜自己,事实上却总是把自己的缺点显露给别人,这样的标榜只会给自己带来羞辱。很不幸的是,我认为我们很多人都为这样的老板工作过。现在就有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否会继续做好自己的事情?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考核你曾经所做的工作,你认为是否可以用“精确”和“正确”两个词来形容?你的答案当然也应该是肯定的。你起初所做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并超出了为经销商必须创造的利润范畴?也许你还不能够做到如此。你是否会一有机会就离开你所供职的经销店?也许会。当个人或经销商的所说与所做缺乏整合统一性时,营业额也会成为公司运营的一个症状。
你是否曾经在一个没有未来规划和责任扩张的公司工作过?这是否是一个使你哪都不能去的工作环境?你在这里是否呆了很久?我认为,一个没有成长、学习、晋升机会并且不能提升个人价值的工作环境,员工就没有必要长期在这里工作。当员工不能成长和发展时,营业额同样会是经销店运转的一大症候。
你是否曾经在一个总是有突如其来变故的经销店工作?你所在的公司会不会因为负责人的更替而改变薪酬?
在一般情况下,人员之间的沟通不力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可以说,部门内部的沟通不力会导致误会、冲突、消极现象以及压力的产生,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当然,这会影响营业额目标的完成。
最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潜伏性问题就是,部门负责人过于重视盈利和利润的获得,却把销售人员放在很低的位置上。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都陷入这样的困境之中,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所说的就是我们对待别人的态度。同样,我们要以自己的经历举例。假使一个人对你很友善,你是否会认为他是假冒伪善?假使他们和你讲话时采用礼貌客气的语气,你是否会说他们很不真诚?你是否相信别人所说的这些话或者是你自己对人的判断力?当然,毫无疑问,我们每个人都很相信自己对人对物的判断力。当我们面对一个心口不一的人时,我们对那人的尊敬会增加、减少抑或是保持不变?毫无疑问,这种好感和尊敬只会日渐趋少。我们判断一个人时不仅仅会依据自己的直觉,而且也会依据自己的洞察力来做出判断。你是否曾经为一个你不再尊敬的人工作?你是否会在那个岗位上工作很久?当员工和雇主互相都不再尊重对方时,营业额就会毫无保障。
工作的目的性、言行的统一性、员工的成长和发展空间、有效的沟通途径、对别人的尊重都是一个领导者应该注意的问题。当员工能够和领导理念以致部门精神融为一体共存亡的时候,就会有信任和忠诚产生,那时,营业额就不再是一个难题。当领导者和你领导的整个部门都致力于人才潜在能力的挖掘时,你所领导的销售人员就可以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从而成为最优秀的员工,营业额也将不再是问题。当你和你所领导的员工能够有很好的沟通时,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紧张感就会自动消失,有效的协作将更加有利于提高销售盈利。当领导和员工都知道尊重别人善待别人时,人与人之间就会心存感激和报答之情,那么,营业额还会是难题吗?
此时,营业额不再是问题,我认为,营业额无保障只是由于领导不当产生的症状。幸运的是,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你拥有改变这一切的能力。努力,你就会成为最优秀的领导者。
能做最佳答案吗??
8、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8)汽车销售管理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