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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汽车维修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发布时间:2023-05-18 23:50:54

1、什么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单位

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单位,好象没有这样的说法。只有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单位(定点采购方式)。尘指或是政府采购协议货物单位(协议采购方式)。可能有的企业单位将上述二个弯兄携埋伏采购方式,简单化了,说是指定供应单位。实际上是有误的。

2、公务车定点维修规定

公务车用车单位在送车维修时,须将待修车辆送到定点维修企业的经营场地并向维修企业出具《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记录本》,事先填好“送修人”、“报送日期”、“累计公里”、“报修内容”、“单位主管签字”等五栏目,维修厂根据“单位主管签字”接受维修。维修厂修理完工后,按实填写“维修日期”、“主修人员”、“维修内容及主要配件更换”、“维修金额”等栏目,并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厂方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合格证”后,将车辆及《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记录本》一并交与接车人。
定点维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维修业务,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服务费率和服务承诺,做到“服务周到、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应最大限度满足。建立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档案。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及应急维修、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项目和维修服务费用记录等应当建档的记录。

法律依据:
《公务用车定点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强化监督。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供给的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单位推荐、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每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一次。确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
第四条凡纳入定点维修管理范围的单位车辆均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维修保养。新购置的车辆。
第五条定点维修厂家维修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维修合同期满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履约情况进行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3、红安县自规局下属单位

红安县自规局下属老斗举单位包括:红安县自规局、红安县财政局、红安县司法局、红安县民政局、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安县教育局、红安县文化和旅游局、红安县科技局、红安县城乡建设局、红安县国土资源局、红安县环境保护局、红安县农业局、红安县商务局、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红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安县交通运输局、红安县政府服务中心、红侍碧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红安县档案局、红安县审计局、红安县统计局、红安县社会保险局、红安县人民银行、红安县城市管理局、红安县国有资源监督管理局、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红安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红安县政府物价局、红安县烟草专卖局、红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红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红安县水利局、红安县水务局、红安县质量技销李术监督局、红安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红安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红安县政府金融监督管理局、红安县政府招商引资中心、红安县政府招商引资监督管理局

4、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

申请方法和企业资质:

方法:

当看到相关标讯后,看自己是否能有资格参与竞标,如果可以你带上标讯上规定的材料和标书去参与就可以。这中间需要评审的审核,然后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一家供应商。

资质:

定点采购也是需要资质和规定的。定点一般都会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等)。但是你的产品必须是在北京市地方采购目录内,如果是中央国家机关就需要进入央采目录。还有就是定点采购也有金额限定标准,达到多少万以上才能定点。

那么现在回到你说的定点,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质你应该达到,例如企业3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活动等,可以参考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在就是一般定点采购需要企业有一定规模。如果是某种行业采购,进入节能环保清单的会优先考虑。

准备工作: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及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当法定代表人参加和签署文件时,不需提供);

(四)辅助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列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资料(近二年及目前正在承接的主要业务情况一览表);

3、其他资料。

(4)红安县汽车维修政府定点采购单位扩展资料:

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网络 定点采购-网络

5、红安县政府定点采购单位时间

红安县政府定点采前清购单位时间为2022-08-23。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发布单位: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采购单位:红安县发展败祥和改革局,慧枯前联系人: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6、红安安达汽车的口碑怎么样

红安县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城南大道金沙工业园,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营业面积达2500平米,现有员工42人,是红安首家集小汽车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维修保养、汽车美容装饰为一体的大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安达汽贸拥有面积达1200平米的综合汽车销售展厅,代理所有进口和国产汽车的销售业务,主要经营斯巴鲁、大众、本田、丰田、福特、三菱、日产、起亚、马自达、海马、北京现代、雪铁龙、东风风神、比亚迪等十余个品牌。
安达汽贸是红安县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承担全县政府部门公务用车的采购。安达汽贸与人保财险、中华保险、阳光保险、平安保险强强联合,在本公司设立了保险出单点和事故车辆指定定损点,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安达汽车修理厂占地1000平米,拥有设施齐全、设备一流的汽车售后维修车间和具有多年4S店工作经验的专业维修技师组成的售后服务团队,设立有东风雪铁龙、东风风神、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三个厂家授权特约维修服务站。安达汽车修理厂设有24小时抢修热线,随时提供救援拖车服务!
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始终秉承“质量第一,服务为本”的宗旨,树立热情、高效、安全、便捷的企业形象,让客户轻松购车,永无后顾之忧!

7、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维修需政府采购吗

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维修均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专位公务车辆保险和维属修,其预算金额达到当地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服务类采购限额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各地通行的作法是,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协议定点采购,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定点采购供应商,辖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车辆保险、车辆维修,无论预算金额大小都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按照招标确定的协议优惠价格进行款项结算。
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在财政部2013年10月29日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位置如下:
C 服务
C05 维修和保养服务 指机械设备的修理和保养服务。
C050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C15 金融服务
C1504 保险服务
C150402 财产保险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8、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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