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子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他不赔偿车辆贬值以及修车期间的打车费,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了解的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赔偿。
虽然我们不少人都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需要进行赔偿,但也存在很多不合理性,比如发生事故后车辆进行维修,其中的车辆部件进行维修更换时的费用超出原部件的价值,是否可以抵扣车辆的贬值损失;
关于贬值损失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也需要考虑我们国家道路的交通情况,有一些路段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比较高,加上人们的安全意识薄弱,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不利于道路交通发展,还可能会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
我们国家目前对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没有确定的规定,没有更科学的办法可以确定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所以可能会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不能保证判定的公正性,其实在每一场交通事故中,无论是责任方还是受害方,每辆车多多少少都会有贬值损失,如果推出贬值损失赔偿的规定,并不会有利于减少纠纷,还可能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到法院进行起诉,所以,我们目前对于贬值损失赔偿问题不给予支持。
目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支持,比如新出厂的全新车辆(待售商品车),造成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车辆。使用时间很短新车,损坏严重的,也可以尝试争取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