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维修 > 最高院关于审理汽车维修

最高院关于审理汽车维修

发布时间:2022-12-09 01:42:23

1、我半年新车被撞,维修费5万8千元,对方走保险,我要求赔偿折旧费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折旧费用的。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对方自愿负担,否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才可能获得赔偿。

为什么说是可能,而不是肯定呢,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过一些本地区适用的审判意见,其中北京高院的可参考价值比较大。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

2、 《道交解释》第十五条列明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但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没有涉及,对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按前述最高法院解释精神处理,例如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

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如果决定要起诉对方,可以连同对方与保险公司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这个鉴定是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个鉴定,相当于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即使想支持你的主张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意见仅供参考

2、撞到一辆网约车维修四天,他把我告到法院说是37天,这种情况孩怎么处理

撞到一辆网约车维修四天,他把我告到法院说是37天,这种情况孩怎么处理
网约车(滴滴、出租车等)等如果被撞出事故了,而你又是责任方,除了给对方修车,还有就是赔偿一项停运损失费,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确定的是:营运损失费你(责任方)来出。

计算标准是他上三个月(现在应该大多数都是1个月)营运的平均月收入除以30天。每天的营业损失费。(保险不赔)ps:营业损失费是间接损失,免责条款,保险一般都不赔。

当然了,如果说你(责任方)想减少损失,可以直接告知保险理赔员,先从交强险里支付2000元(*注意这是上限,最多只能2000)给营运车方,剩余如果还需要赔,再由责任方来具体出。

当然了,有个前提:

1、对方的网约车营运资格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能认定为营运车,其实一般来说,只要对方双证齐全,那就是合法的营运车了。

2、赔偿范围: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租金和营运损失费。这其中,折旧费目前的法律并无相关依据,其实在赔偿修车的时候,就已经算是进行了赔偿,所以折旧费大多数都是不合理的,除非新车大事故之类的能够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支持外,其他情况的折旧费基本得不到法院的判决;租车费和营运损失费是一类费用,按前述司法解释是可以判决的,但必须有证据支持其是合理的损失。

3、营运车的停运损失:一般来说:事故越大,修车时间越长,费用自然就越多。

有些车主可能脾气比较大,比价犟:我都买了保险了,应该有保险来赔,保险不赔关我屁事,我也不赔。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有相关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对方要求你赔偿一定的间接费用,是有相关依据的。

如果责任方不赔付,网约车起诉你其实非常简单:

拿着交警开局的责任书,直接去法院起诉你,大约起诉费用也只有不到50块钱,剩下的就是交通(去法院)、时间成本了,而这个时候,责任方基本上妥妥的败诉,赔偿损失在所难免,而到时候除了你要赔偿停运损失费用,还需要承担:诉讼费、交通费等合理的费用,那就得不偿失了。

3、交通事故要交拖车费吗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车辆因鉴定需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拖车费用不需要缴纳,由公安机关承担。如事故车辆未被扣留的,则需要缴纳拖车施救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在维修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局有责任吗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安全系数不达标、路面交通安全标示不全等道路设计或施工缺陷已经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条正是关于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任比例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无法区分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侵权人只需证明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其损害的事实,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如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其他单位或个人。【拓展资料】发生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公路管理维护不当导致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根据《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5、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

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当事人因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替代车辆或支付交通费用。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赔偿来保证您租车或者日常出行。撞车对方全责当事人不需要报保险,由对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一、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
1、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如下:
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当事人因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替代车辆或支付交通费用。
2、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我出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该怎么办
(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5)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6、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当事人因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替代车辆或支付交通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7、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需承担全部责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受损情况索要赔偿。造成车辆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维修费、财产损失、车辆无法修复的重置费、交通费。如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车辆维修或重置费用可根据实际维修多产生的费用或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医疗费、护理费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等确定。误工费可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十三条

8、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的车要修10天左右,这个代步费如何主张?

车辆被撞的,只能主张维修费,及车辆维修期间你选择代步车辆的合理费用。不能要求额外补偿。《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全责的赔偿问题:
1.如果是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全保的话则一切费用完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蔽庆付;
2.如果只投了交强险或者部分商业险,不是全保的话,则由保险承担部分,剩余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3.如果仅宏尺握有交强险而无其他保险的话,则赔偿费用全部由责任人承困卖担。


与最高院关于审理汽车维修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