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的评定标准有哪些
拉萨公交集团汽车维修公司服务质量标准
(讨论稿)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公司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
结算、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汽车维修公司的维修服务质量管
理活动,能用于汽车维修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汽车维修
公司满足客户、法律法规和公司自身要求的能力。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
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
年交通部
7
号令)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三、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公司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
的总称。
2、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安全责任怎么打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您对照自己的情况就可以知道怎么打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请采纳,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 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3、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简述
一、认真组织实施,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是落实省局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年,我们在年审工作中坚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严格对照开业条件,对二类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质量管理、服务意识和三类业户的合法经营进行了重点审查,使维修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增加维修设备,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完善内部管理有了新的认识,通过质量信誉考核,使维修企业的管理水平上了台阶,立章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意识显著增强,达到了年审工作的预期目的,取得了实效。 今年共审验维修企业53家,其中二类维修企业9家,三类维修业户44户,其中整改二类维修企业2家,吊销经营许可证 37 户,新审批三类专项维修业户4家。 二、年审工作具体做法 1、分析研究我县实际,确定年审工作重点。年审之初,我们根据市处维修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市处及相近市县年审工作经验,结合我县维修市场实际,制定专用年审表格,确定二类维修企业严格审查开业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为重点的质量信誉考核,而对三类维修业户则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以清理整顿为主要内容的年审工作重点,为年审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2、转变思想观念,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依托年审,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我县十二里半爆炸事件为警示,加强企业检查,对二类维修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设施、安全措施、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按照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一对照审查。对三类及摩托车修理业户达不到安全条件,坚决取缔,符合开业条件的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分门别类,逐户登记,有效的改善了我县现在维修市场混乱的状况。 3、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如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车辆维修合同制度等进行责任落实,确保质量;完善企业质量管理重点把关,要求企业建立齐全的二维档案,一车一档,及时上报维修登记台帐,完善车辆送检制度,在年审中,把此项作为二类维修企业评审的一个重要条件,规范企业自身制度管理。 4、为防止审验工作流于形式,我们制定了自查、现场查验、整改、验收四个审验程序,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逐户企业进行检查,把审检工作落实到人,工作层层有负责,环环有签字,有效地杜绝了审验工作走过场,提高了年审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不足 通过年审,维修市场进一步好转,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维修质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观念进一步加强,达到了年审预期目的,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监管力度不够,被取缔的业户有死灰复燃之势;二是经济条件影响,未能实现检测网络,二级维护竣工仍是手工填写,不能利用计算机管理等等。这些我们将在2007年的工作中重点进行管理,使我县的维修市场有一个新的发展
4、汽车修理一类、二类、三类、是何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标准为: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3、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
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明白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4)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扩展资料:
选择汽车修理的注意事项
1、就近选择。
2、人员资质检查。送修车辆时,留意服务人员是不是先检测后维修,对车辆的故障诊断是否说得清楚,报价是否明码标价。这是基本服务标准,也可以以此初步判断维修厂的服务规范性,是否能真正地对车辆负责,对客户负责。
3、 配件使用。要保证使用有质量保证的主流品牌配件。
4、是否有主流品牌的授权。如轮胎店是否有米其林、普利司通等品牌授权,也是维修企业评审的标准之一,有主流品牌在一线指导,能保障服务的质量。
5、汽车修理一类、二类、三类、是何标准
根据原交通部的(GB/T
16739.1-3-1997)部颁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共分为三类。
一类: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类:
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和维护,主要如车身,涂漆,装饰座垫,
水箱,轮胎,曲轴修磨,镗缸,电气等专项维修;
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大致明白他们应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6、如何区分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厂
一类维修是指各种维修,包括发动机维修等全方位的维修企业 ;而二类维修是不能拆装发动机的,只限于一般维维修保护养服务。
汽修企业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专项修理指诸如:车身美容、轮胎修理和更换等。
对于这三类厂的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每年都进行一次年审,根据一年来各厂条件的变化和用户的反应,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甚至取消其资格
7、汽修厂的分级是怎样分的?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标准为: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3、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
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明白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有兴趣可以去报个汽修培训学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