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个免赔条款就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用如何补偿
一、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用如何补偿
1、交通事故全责交通费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负全责的当事人予以赔偿。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况有哪些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照临时牌照过期;
2、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车辆未通过年检;
3、车辆维修期间发生事故;
4、撞到自家人、自己名下的车;
5、事故导致车内的物品损坏的;
6、对方全责但不追偿。
3、被撞车辆维修期间有补偿吗
被撞车辆修理期间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营运车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修理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如果是非经营性车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修理期间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车祸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被撞车辆修理期间可以要求赔偿吗?
被撞车辆修理期间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是营运车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修理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
如果是非经营性车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修理期间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5、无责方修车期间交通费赔偿吗?
法律分析:赔偿。修车期间可以要求交通费,交通费以正常上下班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为标准。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全责车应该赔偿对方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6、车子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他不赔偿车辆贬值以及修车期间的打车费,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了解的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赔偿。
虽然我们不少人都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需要进行赔偿,但也存在很多不合理性,比如发生事故后车辆进行维修,其中的车辆部件进行维修更换时的费用超出原部件的价值,是否可以抵扣车辆的贬值损失;
关于贬值损失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也需要考虑我们国家道路的交通情况,有一些路段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比较高,加上人们的安全意识薄弱,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不利于道路交通发展,还可能会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
我们国家目前对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没有确定的规定,没有更科学的办法可以确定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所以可能会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不能保证判定的公正性,其实在每一场交通事故中,无论是责任方还是受害方,每辆车多多少少都会有贬值损失,如果推出贬值损失赔偿的规定,并不会有利于减少纠纷,还可能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到法院进行起诉,所以,我们目前对于贬值损失赔偿问题不给予支持。
目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支持,比如新出厂的全新车辆(待售商品车),造成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车辆。使用时间很短新车,损坏严重的,也可以尝试争取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7、车辆维修时误工费必须赔付吗
车辆运营不用赔偿误工费,但要赔偿停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营运车辆碰撞导致车辆遭受损失的,营运人所有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8、汽车保修期内维修耽误正常用车是否有赔偿?
在保修期内维修车辆时,维修时间超过5天,可以要求补偿。
保修期是指保障产品损坏修理的期限,如果是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要求,在保修期内是有义务免费履行修理义务的。一般所说的5年10万公里的保修,主要是针对汽车的核心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传动系统、底盘等,这些部件的故障几率比较低,维修成本也较高。
5年中车主的车很少会在这些核心部件上出现问题。而轮胎、轮毂、大灯、刹车等耗损件,车商则只提供3-6个月或5000公里保修。在保修期内维修车辆时,维修时间超过5天,可以要求补偿。用户有权要求开代步车或得到合理的交通补偿费用。
汽车保修期的注意事项:
现在大多汽车厂家都实行新的车辆保修期间,“两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即保修期内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时间限制,行驶时间2年;第二个是里程限制,行驶公里数6万公里。
只要在这两个条件任意达到一个,就表明车辆的保修期已过,车辆再出现的正常维修保养都不在免费之列。
另外,在保修期间内,并不是车辆的所有的维修费用都会免掉,而是要看厂家在保修期内所指定的免费项目。通常在车主手册和各汽车4S店售后部都有相关文字说明。所以请车主认真阅读手册,避免在保修期内多花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