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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出口优惠两免三减半

发布时间:2022-08-30 11:38:14

1、什么是"两免三减半",哪些企业可享受

注意下面4个要点,掌握我着重解释的词,就基本掌握这个政策了。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1991]第45号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下面对这个词的解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二、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注意对“其它行业”的解释)
三、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5.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
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五)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六)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企业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税法第七、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八)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双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怎么理解?

019年5月8日国常会决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受此政策延续的影响,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部分软件企业对此政策的延续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2019年5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此政策进行了落实,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68号文”)。结合我们对软件企业此项优惠的理解以及我们的实操经验,从税务风险管控的角度,对软件企业如何合规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帮助软件企业降低在享受优惠政策时的税务风险。


如何理解68号文中的“符合条件”

68号文的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那么究竟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我们结合实操经验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对“符合条件”进行梳理如下:

注1:随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软件企业的“经认定”这一许可审批的要求不再执行。针对此事项的管理,目前依据的主要政策就是财税(2016)49号。

注2: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原软件企业的认定审批别取消,软件行业协会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的精神,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帮助广大软件企业提高涉税风险管控水平,软件行业协会依据协会制订的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 SIA 002—2017)开展了社会第三方评估。


根据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软件行业协会在评估时,会依据相应的评估规范,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条件进行细化,便于评估时更具有操作性。但是,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行业协会的评估是个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并不能代表有关部门的最终核查结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核查),即使企业通过了行业协会的评估,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核查部门也有可能认为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因此,通过行业协会的评估也并不意味着企业最终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以及最终能够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广西北部湾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1、产业发展政策支持

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发展政策支持

4、用地用海政策支持

5、投资环境优化政策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实施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拓宽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目标,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

4、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两免三减半是什么意思

可以享受,应该是商业用地而不是农业用地。“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此外,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汽车配件出口优惠两免三减半扩展资料

涉外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如果符合条件,那你就写个申请,申请里面把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来源、经营情况、获利时间等写清楚,然后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以了。这份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以下是申请书必须的具体内容: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

(2)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

(3)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

(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你在写申请书的时候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被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2)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写明与企业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5、两免三减半政策是什么

一、正面回答
两免三减政策是指中西部地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开始年度起,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二、分析详情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根据情况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两免三减政策的作用是什么
两免三减政策的作用具体如下:
1、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6、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请问优惠期该如何计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7、请问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计算方法: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8、两免三减半什么意思

所谓两免三减半,是指外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份起,享受前两年免缴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如果一直都在盈利当然是要缴纳所得税的啦!
如果低于10年的经营期,是不享受这种税收优惠的。
一般外资生产企业,其经营期在营业执照上都有提现,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那以前减免的所得税是要补缴的。

9、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是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此外,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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