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报废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定的
汽车报废是根据使用年限和检验标准双重卡关机制决定的。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2、简述汽车维修设备可以申报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应申请报废:
1、超过经济寿命和规定的使用年限,由于严重磨损,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且无修理或技术改造价值者。
2、设备虽然没有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由于严重损坏,不具备使用条件,而又无修复价值者。
3、影响安全,严重污染环境,虽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能够得到解决,但在经济上很不合算。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或由于新设备的出现,若继续使用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设备。
5、国家强制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6、因为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使用,也不宜转让给其它企业,又无保留价值的设备。
设备报废的流程:
1、申请报废
(1)对具备报废条件的设备提出报废。
(2)注明设备详细资料。
(3)提出报废理由。
2、鉴定
(1)工程部按报废规定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2)财务部对设备报废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
3、审批
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和工程部、财务部的鉴定意见批复。
4、撤销台账
批准报废的设备,工程部撤销设备台账。
5、报废处理
(1)需要新设备替换的在用设备,待新设备投入使用再行报废。
(2)批准报废的在用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进行大修。
(3)可转让的设备,作价转让。
(4)不可转让的设备,可利用部件拆下留用,其余部分作废品处理。
3、车子维修费用达到多少可以报废
法律分析:维修费超过车辆折旧价值的70%就可以算报废。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4、车辆报废标准。
报废新标编辑
2013年 1月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
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
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新规影响
正值阳春3月,二手车市场开始复苏,5月之前二手车价格将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增长,而5月新规出台之后估计一些性能较好的二手车价格行情将上涨。对于有意向要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来说,在5月前购买二手车是比较妥当的。虽然二手车市场的车源可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如何延缓报废编辑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车辆报废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使用年限编辑
机动车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5、汽车维修设备可以申报废条件有哪些?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应申请报废:
1、超过经济寿命和规定的使用年限,由于严重磨损,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且无修理或技术改造价值者。
2、设备虽然没有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由于严重损坏,不具备使用条件,而又无修复价值者。
3、影响安全,严重污染环境,虽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能够得到解决,但在经济上很不合算。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或由于新设备的出现,若继续使用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设备。
5、国家强制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6、因为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使用,也不宜转让给其它企业,又无保留价值的设备。
设备报废的流程:
1、申请报废
(1)对具备报废条件的设备提出报废。
(2)注明设备详细资料。
(3)提出报废理由。
2、鉴定
(1)工程部按报废规定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2)财务部对设备报废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
3、审批
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和工程部、财务部的鉴定意见批复。
4、撤销台账
批准报废的设备,工程部撤销设备台账。
5、报废处理
(1)需要新设备替换的在用设备,待新设备投入使用再行报废。
(2)批准报废的在用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进行大修。
(3)可转让的设备,作价转让。
(4)不可转让的设备,可利用部件拆下留用,其余部分作废品处理。
6、设备选择维修,报废,更新的判定原则与依据
这要依据你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所涉及到的设备的生产及使用年限,还有就是维修的费用
比如,一台机器坏了,通过更换配件是可以维修的,但维修的费用接近或超过购买新设备的费用,那就可能报废了,还有就是不能满足现在生产精度的需要,也要报废的
7、汽车维修设备可以申请报废条件有哪些
车辆报废条件
在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要求:对于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
以下情况属于国家强制报废的车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