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遇到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您好,如果是4s店维修遇到问题,可以向汽车厂家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而如果是修理厂或者修理店就只能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2、汽车维修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向交通运输部投诉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以及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规定,汽车维修应向交通运输部投诉。
3、汽车维修纠纷去哪投诉
汽车维修纠纷可以找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因为汽车修理厂是归道路运输管理处开展管理方法的,因而在我们发生汽车维修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就可以拨通道路运输管理处投诉热线开展投诉。道路运输管理处投诉热线为12328,自然你还可以可以直接拨通所在城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处电话。
次之假如汽车修理厂因涉嫌损害消费者权利得话,大家还可以拨通12315开展检举,坚信能取得很好的事件处理。
4、摩托车改装合法吗?
这是杭州的情况 希望对你有所启示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提高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汽车、摩托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汽车、摩托车承修方和托修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是指对各种汽车(含工程车、专用运输车)、摩托车的维修,在用车改装和车辆技术质量性能检测的行业。
农用拖拉机的维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管理,应贯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合法经营,保证质量,公平交易,服务用户。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实行技术资格证制度。凡需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和车辆技术质量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必须向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发给相应类级技术资格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车辆技术质量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类级技术资格证,不得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和车辆技术质量性能检测业务。
第七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按其技术条件、规模和作业范围划分如下类别:
(一)汽车、摩托车维修分为三类:
(1)一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摩托车的大修、总成修理和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与部分专项修理;
(2)二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从事汽车、摩托车的维护、摩托车的大修及汽车、摩托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
(3)三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从事汽车车身修理,涂漆,篷、套、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更换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二)车辆技术质量性能检测:可从事汽车、摩托车的技术状况检测和维修质量检测,根据检测经营者的技术装备和职能分为A、B、C三级。
第八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厂房、仓库、停车场地等设施;
(二)有与经营技术类级相应的质量检测、维修设备和计量器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技术、财务、质检、维修、营销等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作业规范;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居民密集区内不得开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
第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经营者,必须办妥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个人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条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立项批准书。
(二)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规划布局,对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技术资格进行审核,并在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应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但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三)申请者取得资格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从事单位内部车辆维修及特约(代理)维修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并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
第十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取得技术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后,应按核定的技术类级、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迁址和经营类级的变更及申请歇业等事项,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或缴销手续,并向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对各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实行定期技术资格审验。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或维修质量下降,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降级。低类级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达到上一级维修技术类级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升级或扩大维修项目、范围。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无上述标准的车辆,可参照原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对托修车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应由质量检验人员负责质量检验,并填写检验单。对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应建立维修技术档案。车辆修整后,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车辆技术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并加盖检测鉴定章,方可出厂。
汽车、摩托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修期内车辆因维修质量发生故障的,承修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配件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配件经销者追偿。
汽车、摩托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或者转借。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以使用的配件(含相关物料)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标识,涉及车辆重要部位的配件,必须有探伤检验证明。不得使用和经销假冒伪劣配件。
第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者经销配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技术标识,出售的配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配件经销质保单》。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不得销售无产品标准的配件;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配件。
第十六条 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车辆技术质量性能检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技术类级,实行挂牌服务;不得超越核定的技术类级以及在经营场所以外承修业务;不得承修、改装报废车辆或利用配件和报废车辆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十九条 车辆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技术类级的经营者。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为车辆用户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二十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和配件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或停放维修车辆。
第二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承接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总成变更及重新编打、喷印车驾号码、发动机号码的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类级技术资格,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证明,并将该证明存入车辆维修档案。承接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维修、改装业务,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修理技术条件,并经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作业。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对承接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总成变更及重新编打、喷印车驾号码、发动机号码等业务,发现未经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明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承、托修双方对车辆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维修费用在车价3%以上的业务,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物价、交通部门核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严禁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在结算费用时,应当按核定的工时价格标准与托修方结算费用,并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维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检验签证单、竣工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凭证。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第二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应遵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规费和税金,并向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应接受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维修承、托修双方因汽车维修质量发生纠纷,可以提请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或者向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投诉请求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技术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技术资格证,擅自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伪造、涂改、倒卖、转让技术资格证的。
(二)擅自超越核定技术类级承揽经营业务的。
(三)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汽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的。
(五)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
(六)擅自承接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业务以及擅自承接危险物品车辆、国家规定报废车辆的维修、改装、拼装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开业技术条件,采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技术资格证的。
(二)不按规定对使用或经销的车辆配件进行检查验收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维修类级和技术资格证审验的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汽车、摩托车维修类级标志的。
(四)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者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不按规定填发竣工合格证的。
(五)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的。
(六)承接维修业务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不执行统一工时定额,不使用工时、材料结算单、检验入库单以及在证单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公共场所、道路进行维修作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无技术资格证的,可暂扣其机具设备,并责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第三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由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暂收技术资格证直至缴清规费止。
第三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经营者对承接的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总成变更及重新编打、喷印车驾号码、发动机号码等业务,未向车主查验公安机关证照或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取消其维修技术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维修质量造成事故或者返修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汽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87年1月7日颁发的《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改 (地方法规)
5、浙江省消保委发布年度汽车投诉情况 德系品牌占据前五名
易车讯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布了2019-2020年汽车投诉情况,其中宝马、奥迪、奔驰、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占据汽车品牌投诉榜单的前五名。浙江省消保委在春节前后开展省内汽车4S店服务质量暗访调查以及线上问卷调查,线下暗访调查共涉及杭州、宁波、温州三市38家4S店,线上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400份。根据全省汽车投诉情况和线上线下调查情况,形成全省汽车消费投诉调查情况分析报告。
一、总体投诉情况分析
根据全省消保委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9-2020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5381件。其中,传统汽车投诉4962件,占比92.2%,投诉调解成功率83.9%;新能源汽车投诉419件,占比7.8%,投诉调解成功率71.8%。
根据汽车品牌分类,投诉排名前十的品牌依次为宝马、奥迪、奔驰、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吉利、别克、北京现代、荣威、福特。
在投诉量排名前三十的汽车品牌中,投诉解决率高、排名前五位的品牌为长安马自达(98%)、长安(97%)、一汽丰田(95%)、广汽本田(91%)、别克(91%);投诉解决率低、排名后五位的品牌为众泰(52%)、比亚迪(70%)、上汽大众(71%)、东风(75%)、一汽大众(77%)。
在所有投诉问题中,涉及汽车质量类问题投诉共2263件,占比40.3%;汽车服务类问题投诉3351件,占比59.7%。
二、汽车质量投诉情况分析
(一)传统汽车质量问题投诉
传统汽车质量问题投诉中,排名前五的依次为车身附件及电器、发动机、车身、变速器和轮胎。
其中,车身附件及电器投诉625起,占比31%,投诉问题主要涉及中控、电脑板、仪表盘、空调、车灯、音响、电瓶等附件及电器损坏或缺失;
发动机投诉462起,占比23%,投诉问题主要涉及发动机熄火、漏油、抖动、异响、动力不足、烧机油等;
车身投诉222起,占比11%,投诉问题主要涉及车身漏水、掉漆、凹陷、有划痕、挡风玻璃及车门损坏等;
变速器投诉171起,占比8%,投诉问题主要涉及变速器漏油、抖动、异响、掉档等;
此外,有消费者反映购车后短时间内就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刚开出4S店就发生车辆故障,往往接受不了新车变“坏车”要求退换车。
(二)新能源汽车质量问题投诉
新能源汽车质量问题投诉中,排名前五的依次为电机电池、车身、车身附件及电器、异响和发动机。
新能源汽车质量问题投诉主要集中于电池和电机,占比39%。一是续航里程缩水,实际续航里程和官方宣传不符;二是充电故障,如充电时间过慢、充不进电、电量充不满等;三是电池老化、衰减严重;四是车辆无故熄火、失去动力。
部分消费者反映当前部分中低端新能源汽车质量不及预期,电池技术不成熟,车辆故障频发,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同时,我国目前关于新能源汽车的立法相对滞后,《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对于电池、电机及其主要零件发生质量问题能否退换车等问题还没有明确规范,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诉调处的难度。
三、汽车服务情况分析
在所有汽车服务类投诉问题中,排名前五的依次为定金及押金类投诉、维修服务投诉、合同及约定类投诉、金融贷投诉和强制捆绑消费类投诉。
根据全省汽车消费投诉以及汽车4S店调查情况,浙江省消保委整理出当前汽车消费领域八大服务乱象:
(一)强制捆绑消费,剥夺消费者选择权。根据投诉统计,2019-2020年全省消保委共受理汽车强制捆绑消费类投诉245件,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有捆绑搭售保险、强制缴纳续保押金、强制装潢和按揭等。部分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强制消费者缴纳续保押金或保证金,如果消费者不在店里续保则押金不予退还,一些经营者甚至在约定的续保押金到期后仍不退还押金。如果消费者不购买指定保险、装潢以及按揭,则不予享受车价优惠。
在本次暗访的4S店中,有19家4S店存在捆绑或强制消费情况,占比50%,涉及品牌主要有奥迪、宝马、广汽本田等,捆绑销售内容主要涉及装潢、按揭、保险、保养。如杭州某宝马4S店强制要求购买12800元装潢、9998元悦卡,按揭服务费6000元,且必须在店里买保险。部分4S店虽没有强制要求购买装潢、按揭等,但明确表示若不购买则会在裸车价或其他方面涨价。同时根据线上调查结果显示,有54%的消费者在4S店遇到过强制消费行为。
(二)金融贷服务不规范,收费乱象投诉集中。根据投诉统计,全省消保委共受理汽车金融贷服务投诉346件。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有:一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少消费者反映金融服务费用过高,与接受服务不对等,事先未明确告知;二是收取贷款押金,贷款到期或者到约定期限后,经营者不退押金;三是提供金融服务不专业,工作人员对办理贷款应具备的条件、资格、要求等告知不清,导致消费者银行贷款审批通不过而无法贷款购车。
在本次暗访的4S店中,有23家4S店存在收取金融服务费的现象,占比60.5%,服务费用在3000元-19050元不等,也有根据贷款金额点数收取的。另有11家4S店分期与一次性付款车价存在差别,各品牌价格差在1000元-7000元不等,涉及品牌有宝马、奥迪、一汽大众、广汽本田、凯迪拉克、沃尔沃。
(三)无保养不包修,三包责任履行不到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部分4S店以消费者不在本店或指定4S店进行车辆保养为由,在三包期内拒绝提供免费修理服务,违反《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内,除经营者能够证明出现产品故障与消费者使用、维护或者改装有直接因果关系外,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的规定。
线上调查结果也显示,4S店推卸三包责任、消费者不在本店或指定4S店进行车辆保养就不提供三包服务现象普遍存在。根据线上问卷调查,有23%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保修期内不在指定4S店进行车辆保养就不提供三包服务的问题,另有2.9%的消费者反映在保修期内未按约定进行定期保养4S店就不提供三包服务。
(四)车辆价外加价,临时提高车价。根据投诉统计,全省消保委共受理汽车价格类投诉201件,投诉问题集中于车辆加价和涨价。部分4S店指定车型报价与公示指导价不一致,尤其是一些高档进口车型,消费者想要购买必须在车价外另行加价才能买到,加价销售已成为市场“潜规则”。部分经销商开票时只开车价部分的发票,加价部分则不出具发票。此外,部分经销商与消费者事先约定好车价,等消费者来提车时又临时要求涨价。
在本次暗访的4S店中,有2家4S店指定车型报价高于公示指导价格,涉及品牌为一汽大众和别克。同时根据线上调查结果显示,有39.6%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汽车4S店加价提车的行为。
(五)定金纠纷多发,交定容易退定难。根据暗访调查情况,本次暗访的38家4S店订车均需提前交付订金或者定金,金额在2000元-20000元不等。在汽车服务类投诉中,定金问题也较为突出,全省消保委共受理汽车定金及押金类投诉806件。部分经营者不遵守“定金罚则”,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仍不退定金,如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提车时要求加价、交付车辆型号与约定不符等。消费者交付定金之后,因货款审批未通过或者贷款利率过高要求经营者退还定金被拒的情形也较多。
(六)维修乱象丛生,售后权益难保障。根据投诉统计,全省消保委共受理汽车维修服务类投诉534件。消费者
6、怎样投诉汽车修理厂
最好的投诉办法是向交通局投诉,因为交通局是直接管修理厂的。现在国家在推得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的车主端的投诉功能可以直连交通局,你下载车主端车有料APP,然后选择投诉,这个投诉单就会被递送到交通局了。
7、我在浙江杭州,谁能给我一个关于汽车的消费者投诉电话
关它什么类型的投诉。都找315就好了嘛。。下面是杭州的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孩儿巷思敬里1号 电话:87023884
杭州市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6楼 86974278
上城区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延安南路36号 87827159
下城区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8号 85064511
西湖区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体育场路593号 85115651
江干区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新太平门直街29号 86023311
拱墅区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 88316640
滨江区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西兴镇固岭路六眼井4号 86681594
萧山市消费者协会 杭州市萧山区新桥园一幢 82739315
桐庐县消费者协会 桐庐县中心广场旁 64220202
富阳市消费者协会 富阳市富春路1号 63325120
余杭市消费者协会 余杭市临平镇藕花洲大街 86169176
建德市消费者协会 建德市新安江镇新安路127号 4721962
淳安县消费者协会 淳安县新安东路259号 64813109
临安市消费者协会 临安市锦城镇临天路298号 63721289
8、汽车修理厂乱收费应投诉哪个上级主管部门
汽车修理厂乱收费应投诉物价部门
物价部门要求汽车维修和救援服务企业在提供维版修服务权和救援服务时必须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根据规定,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此外,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不得哄抬价格、谋取暴利,没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物价部门表示,欢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对汽车经营、维修和救援服务行业的价格监督,对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热线投诉。
9、汽车维修纠纷应该找那个部门申诉?
汽车维修纠纷一般都是去当地消协投诉,如果当地消协调节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